季秋香 顾永云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侵犯男性行为已不是鲜事,而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性,这使得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在刑法上面临空白。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强奸罪主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女性;强奸罪;直接主体;可能性
一、引言
关于女性能否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否定说,我国的刑法中采用的也是此说,该说认为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只能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而且在这些犯罪中,女性必须有男性的配合才能完成犯罪行为。而根据肯定说来看,女性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女性强奸男性的犯罪案例。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现实依据
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女性也可以在违背男性意志的情况下采用药物或者其他手段与男性发生性行为。近年来,生活中这样的真实事例已经发生较多,如“九眼桥事件”、成都青年被岳母奸淫事件、湖南少年被婶婶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事件等一系列真实的案例,这些明显是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现实案例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将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是存在且合理的。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对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进行了完善,将女性作为强奸罪主体入法,使得男性性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现如今社会上,男性遭到女性“强奸”的情况已经时有发生。女性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加之药物的作用,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此种行为侵犯了男性平等的性权利,损害了男性的人格尊严。性权利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这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加以区别对待。
三、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分析
一般意义上,人们认为实施强奸行为的只能是男性,男性无论在社会地位还是身体上都处于优势地位,而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女性的社会地位较男性低,属于弱势群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上述的思想观念以及看法都将随着现实案例的发生而被淘汰,社会大众对于“强奸”一词的理解将跳出“男强女弱”的传统意识圈,认识到女性也是可以成为强奸行为直接实施主体的。
(一)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可能性的历史分析
自古以来,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基于社会制度的规定、女性自身条件弱于男性的客观条件。尤其在性自主权方面,女子一直被视为男子的附庸,在各个方面都享受不到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待遇。而当下社会,从成长环境、接受文化教育、社会待遇等方面来看,男女早已经处于平等地位。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贞操观已经发生变化,女性的观念意识不在拘束于传统。在英美法国家,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纯洁状态。①在封建社会时期,女子的贞操比生命还重要,伦理道德要求女子要为自己的丈夫守贞。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一定意义上,强调女子贞操的纯洁性有利于社会稳定。以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种视贞操如命的封建思想是强加在女性身上的一项义务,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可能性的生理分析
在《性权宣言》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性权利的最贴切、最生动的定义与表达。该宣言的主要内容是:性,是组成人类每个个体健全的人格的重要部分,它是人的最基本的生理需要。人类通过各种方式满足生理上对性的渴望,例如通过对他人情爱之意的表达、身体的亲密接触、大脑的兴奋刺激等其他可能的方式。事实上,根据性行为动力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在性行为上根本不存在谁必然主动的问题。“在性活动中的男女,不但在生理构造上同质对应,行为与感受上也同质对应。在性交行为上,女性有可能做出与男性对应,而且动作量相同的行为,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被动与消极。”③
从性学角度来分析人的性生理反应,对比男女两性可以发现,男性的性生理反应在时间上比女性更短,但是在反应速度上却更快。因此,一个女性如果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有一些适当的挑逗行为即可,而不管该男性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他的生理是正常的,女性就可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而且现在的各种先进的医学技术,更为女性强奸男性提供了可能。
(三)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可能性的心理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只要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不造成社会危害性,每个个体都有充分表达以及实现自己爱欲和性欲的权利,无需产生另外的羞耻感和不道德感。性权利是自然人生而具有的与他人实施性行为或其他能获得性快感的行为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行为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有这么两层涵义:一是积极意义的性权利,指权利人有权对他人实施其性权利;二是消极意义的性权利,指权利人有权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性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他人的参与才能完成,一个自然人是无法单独完成的。从每个人性权利需要得到充分尊重及每个人拥有平等性权利的角度出发,要求在实现性权利的过程中,不能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任何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强制实施其性权利,否则就成为对他方性权利的侵犯。而且性权利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行使要受到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的制约。”④
由此可以看出,性权利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每个人平等的享有该权利,在法实践中也不该存在性别差异,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而忽视男性作为一个自然人也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笔者认为心理方面主要有三个原因:①女性的性欲望长期被压制,心理上渴望通过某种方式解决;②女性对自己的性生活状况不满意,产生寻找“幸福”的想法,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等威胁、利诱有关男性;③女性受客观生活环境的影响,形成不正常近乎变态的性认识,希望通过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等一系列的方式,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成就感。
(四)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可能性的立法分析
1.我国有关强奸罪主体的立法与定义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为了便于实践中强奸罪案件的审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003年、2006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目前为止,我国的刑法典和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是一般为男性,指“奸”的实行者(单独的直接正犯)为男性。二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现和世界法律发展潮流,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局限于男性有待商榷。
2.域外刑法有关强奸罪的立法和定义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尤其是70年代后,随着性开放和同性恋的普遍趋势,人们意识到传统观念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随之,各国的立法发生变化,对于强奸罪的直接主体也不局限于男性。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条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如,《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再如,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有规定:强奸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从域外刑法立法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可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也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这些国家对于强奸罪的立法和定义,使用“行为人”、“被害人”、“他人”等措辞,将直接主体和对象不局限于单一的男性或女性,对我国强奸罪内容修改有借鉴意义。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的修改完善将随着女权兴起和社会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四、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立法建议
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思想观念的解放,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增长,立法必将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据此,笔者对强奸罪的内容作出以下规定:
(1)主体身份:我们认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人。这里的一般人指包括“奸”的实行者为一般人和教唆犯、帮助犯及共同犯为一般人。也就是说,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强奸(又叫性暴力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之前的分析中,我们总结出女性具有强迫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能力与可能性。那么,从主体可能性角度来说,将女性纳入强奸的实行者是毫无疑问的。
(2)强奸行为:强奸行为的两种情形:①强奸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童行为,指与不满十四周岁幼童发生性关系。这边的性关系指狭义的性交行为,不包括口交、肛交等。其次,过大扩充强奸的范围,会导致与猥亵犯罪构成的重合。也就是说,强奸行为发生在异性之间。
(3)对象:强奸罪的对象为一般人。但是,笔者认为,若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是男性,那么他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即妇女和幼女),若强奸罪的直接主体为女性,那么他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男性。即,对象与直接主体为异性关系。
(4)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的人,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5)责任形式:与男性强奸女性的情况一样,表现为故意。
综上所述,强奸罪是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童发生性交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本罪。
另外,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236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他人、奸淫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强奸他人、奸淫幼童情节恶劣的;②强奸他人、奸淫幼童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结语
以上,笔者从现状、历史、生理、心理、立法等方面详尽笔墨分析了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但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无从适用,一般都是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来处理。为此,将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问题亟待解决。
注释:
①马强:《试论贞操权》.《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②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法学流派(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③潘绥铭:《性的社会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④储绪巧:《性权利若干问题研究》.《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季秋香,女,(1993.10~ ),江苏启东人,现为江苏省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
顾永云,女,(1994.12~ ),江苏沭阳人,现为江苏省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扬州大学大学生重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的最终研究成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