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和地区驾驶人培训监管制度研究

2014-08-15 00:55:36于鹏程周志强刘晓晨刘文超
交通运输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驾驶证驾校教练员

于鹏程,周志强,刘晓晨,刘文超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62)

0 引言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进入机动化社会的时间较长,其考试培训以及考试监管制度也相对完善。相比而言,国内关于驾驶人培训考试环节方面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一方面对培训、考试人员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驾驶人的培训监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对改善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环节长久以来的积弊,很有借鉴意义。

1 驾驶人培训制度分析研究

1.1 驾驶学校与私人教练并存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驾驶人培训多采用公立学校和私人教练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驾驶人培训教育活动。欧美大部分地区,驾驶培训社会化程度较高,政府主管部门只对驾驶考试负责,通过考官主管评判,严把驾考质量关,对于驾驶培训基本不作硬性规定。对于学员上路进行驾驶训练,只针对上路“学习驾驶证”有限制规定,如美国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除要求15~18岁的申请者,需参加车辆管理局(DMV)认可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后,再通过理论知识考试以及视力测试,获得“学习许可证”,在父母、监护人或者教练的陪同下上路练习,持证时间必须满6个月,并完成车辆管理局认可的驾驶训练课程,才可以申请路考[1]。但对于18岁以上的申请人不强制通过公立或者DMV指定驾校进行训练,美国比较普遍的驾驶培训都不是通过驾校进行的(驾校收费相对较高),一般都是自行联系专业教练或驾驶经验丰富的朋友。但驾驶限制较多,如副驾驶陪同者必须为一定年限以上的正式驾驶人,驾驶时间和路线、车内乘员数(尤其是未成年乘员数)、酒精含量(必须为零)、车身粘贴学习驾驶标志等都有明确要求,违法者将受到处罚。英国考驾驶证可以通过自学和在驾驶学校学习两种方式完成。自学考驾驶证的人,先到当地邮局去领取《申请临时驾驶证表格》。办理相关的保险后,持有临时驾驶证的人可随持有英国3年以上正式驾驶证的驾驶人驾车,汽车前后贴有红颜色“L”标志(表示学车),没有专门的考场或练习场。一定时间后,自己认为掌握了要领,可在邮局向考证机构寄出申请,经考证机构回复后,即可参加考试[2]。

1.2 政府指定驾校培训与私人培训并存

部分国家驾驶人培训主要依托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驾校培训模式,如日本的驾驶培训和考试主要通过地方公安委员会指定的驾校来进行,通过指定驾校的培训考核后,即可免于政府组织的驾驶考试,直接获得驾驶证。目前,全日本95%以上的驾校都属于地方公安委员会指定的驾校,即同时履行驾驶培训和驾驶考试双重职能[2]。中国香港驾驶人培训可以参加政府指定的驾驶学校,或选择跟私人驾驶教师学习驾驶;私人教练也是政府认可的,但需要运输署资质认证,其具体信息的名单由运输署定期更新,发布在官网上,供学员查询选择。另外,运输署也允许学员通过非政府指定的驾校进行驾驶训练,但提醒学员报名前注意比较其课程设置、性价比、培训口碑等。在驾驶培训机构或个人的选择上,政府并没有强制规定,提供指定驾校和教练信息,主要是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训练时限方面,运输署也没有硬性规定,原则上建议初次学习人士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驾驶训练[3]。

1.3 完全政府指定驾培机构

部分国家驾驶人培训机构完全由政府指定。如新加坡,申领小型车辆驾驶证,需报名3家指定的驾驶培训机构之一才能进行培训和参加考试。申请临时驾驶证(PDL)以前,必须通过基础理论考试(BTT)。通过BTT以后即可申请PDL,以便在场地内和公共道路上,在驾校教练监督下练习驾驶。临时驾驶证的有效期是6个月;申领大型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只能在新加坡安全驾驶中心(SSDC)进行培训。学员在新加坡安全驾驶中心(SSDC)注册入学后,将接受必要的驾驶培训。通过驾驶评估测试后,才能参加交警组织的实际驾驶考试(PRT)。

2 驾驶人培训监管制度分析研究

2.1 准入资质管理

这些先进国家和地区对于机动车驾驶学校、教练员、考试员的行业准入资质采取严格的管理。

美国华盛顿州法典(RCW)中明确指出要想获得驾驶学校、教练员、考试员的执照必须满足法典规定的条件,比如:驾校方面,不仅要在设施、场地、教学车辆上满足要求,还要获得华盛顿州的商业活动资格许可以及办学许可证,而且要缴纳不少于100万美元的汽车责任保险金。而在人员方面,教练员不仅满足年龄、驾驶经验、没有违法记录等要求,还要通过驾驶知识、驾驶技能、职业素质方面的考核和严格的背景调查。背景调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驾校的教练、业主和其他人员必须通过联邦调查局每五年一次的巡逻刑事鉴定调查;二是教练员更新驾照的时候必须通过华盛顿州的犯罪识别系统的调查[4]。日本道路交通法中对指定机动车教习所以及相关教练员的准入资质也做了相关的严格规定,指定机动车教习所的运营设施和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总理府令的规定,而教练员除了必须具备用于技术测定的驾驶执照,而且两年之内不能有交通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埃及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申请驾驶学校必须有足够的用于理论、实践、训练的场地,有足够的房间容纳理论、实践教学班,行政办公场所与教室相互独立,有与学员数量相称的必要的卫生条件;申请人不得有犯罪前科。欧盟2006/126/EC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2013年1月19日起,实施新的考试员管理规定,其中对申请成为考试员的申请人的年龄、驾驶经历、知识、技术水平都有严格的规定,而考试员必须先参加符合欧盟规定的职业培训,后参加高标准的职业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考试员资质[5]。

2.2 定期审查制度

发达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对驾校、教练员、考试员进行定期审查。

美国华盛顿州法典规定,驾驶学校和教练员都必须接受定期检查。驾校的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一年,在初始许可和90天的随访检查后,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检查而且可能包含随访检查和特殊审计。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设备、教学记录、课程要求等各个方面,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初领检查。驾驶学校的年度审计包括教练记录、业务记录、财务记录、保险记录等。教练员的教练执照的有效期是两年,在许可到期前3周可以到执照申报局申请许可更新,参加更新资质的考试,通过考试后,教练执照才能够续期[4]。中国香港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规定,驾驶教师执照的有效期为自该执照发出日期起12个月,执照届满续期前,如道路运输署署长认为某驾驶教师应就其继续给予驾驶训练的能力及适宜程度接受测验,则须向该驾驶教师送达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通知内指明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到场接受测验。署长可以书面委任任何经授权考牌主任主持继续给予驾驶训练的能力及适宜程度的测验。如该经授权考牌主任断定该驾驶教师未具继续作为驾驶教师的资格或能力,考牌主任则需要向署长进行报告[6]。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对考试员进行年度审查,而且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资质考试,此外各成员国至少每两年对考试员进行为期不少于4天的职业培训[5]。

2.3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驾校、教练员、考试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处罚。

美国华盛顿行政法典(WAC)规定,驾驶学校和考试员受到华盛顿州法典机动车辆法(46 RCW)和商业职业法中统一监管职业行为条例(18.235RCW)的管理。监管部门如果发现驾校、教练员、考试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时,将会组织对其开展调查,如果是普通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虚报隐瞒事实、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伤害、玩忽职守、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等,一经查实,不但要撤销其许可证、缴纳罚款、公开通报,还要完成特定的矫正教育,严重的会被拒绝重新申请许可证。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受贿[7]。中国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当地的公路监理机关以及辖区省或市公路主管机关,随时派遣人员检查或抽查辖区内的各汽车驾驶训练机构办理情形,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教授课程、教练资质不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报请交通部撤销其执照或者在一定时间拒绝办理牌照,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日本交通法规定,公安委员会检查指定机动车教练所是否按照规定运作,发现有违反交通法相关规定的时候,会撤销对该机动车教习所的指定或者停止其6个月的教习。对于考试员和教练员违规,公安委员会命令指定机动车教习所解除其职务,同时,考试员在违反了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时,按照公职人员进行处罚。中国香港则对违反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的行为进行暂停、吊销执照的处罚,严重的直接撤销执照,同时,考试员必须遵守公职人员防止贿赂条例,对于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4 规范的监管程序

国外对于驾驶学校以及教练员、考试员的监管、调查、处罚等有着全面的法律体系支撑,不仅有实体法对其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而且有与之配套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其操作流程。而我国对程序法的重视不足往往导致在处理驾校、考试员违法乱纪过程中出现二次腐败。

美国华盛顿州在规范以及监管驾驶学校、教练员、考试员的行为上,实体法有华盛顿州立法典以及下属各规范条例来规范其职业行为。行政程序法同时对监管过程进行了规范,从接受投诉、立案调查、举行听证会、上诉以及最后的处罚执行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不仅在行为事实上达到立法规范的目的,而且从过程上监管和杜绝二次违法乱纪的发生。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公安委员会下达命令时,必须预先通知该指定机动车教练所管理人或技能指导员或学科指导员或技能测定员处分理由以及辩解的时间、地点,以便使其有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中国澳门的行政程序法典对监管的临时措施规定、调查、听证会、上诉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立法层面规范了监管处罚程序。

3 结语

从上述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驾驶人的培训监管制度来看,我国的驾驶人培训监管制度上还需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特点,从驾驶学校的准入管理、考试员准入管理、考试监督程序的完善等方面提出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管控措施,完善我国驾驶人培训监管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我国的驾驶人的培训、考试的管理。

[1]Edmund G Brown Jr,George Valverde.California Driver Handbook[M].Sacramento:State Publishing Department,2012:4-9.

[2]杨钧.部分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13-116.

[3]香港运输署.非商用车辆驾驶考试[EB/OL].(2013-08-13)[2013-10-10].http://www.td.gov.hk/s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driving_test/.

[4]Washington State Legislature.RCW 46.82,Driver Training Schools[S/OL].(2013-09-25)[2013-10-10].http://apps.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46.82.

[5]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2006/126/EC,Driving Licences[S].

[6]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S].

[7]Washington State Legislature.RCW 18.235,Uniform Regu⁃lation of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Act[S/OL].(2013-09-25)[2013-10-10].http://apps.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1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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