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的构建*

2014-08-14 05:54:32周丽华
体育教育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民族

周丽华,王 卓

(湘潭大学 体育教学部,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创造出了弥足珍贵、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半个多世纪来,随着以奥林匹克运动为首的西方竞技体育文化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强势渗透,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日益萎缩,逐渐淡出社会生活、军事、教育等领域,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自生自灭、乃至消亡。因此,笔者尝试着把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作为考察对象,着重研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现状,以期有效构建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机制,实现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1 民族传统体育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

1.1 基本情况

在2007年6月、2008年2月和2009年5月的三个时间段内,文化部向社会公布了共计1488名的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已公布的名单中,民族传统体育类项目共计有28名代表性传承人、21个单项(见表1)。

从年龄结构上看,最高年龄为84岁,最低年龄为38岁,平均年龄62岁。其中40岁以下1人,约占总人数的3%;41~60岁有9人,约占总人数的32%;61~80岁有14人,约占总人数的50%;81岁以上有4人,约占总人数的14%。从性别上看,男25人,约占总人数的89%;女3人,约占总人数的11%。从传承人所在区域看,河北、新疆、山西等北方省份占据了大多数,这说明在我国北方地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展相对较普及;从传统的体育项目分布上看,包括少林功夫在内的传统武术传承人占据了大多数。一方面是因为传统武术拳种繁多,传习人数量较多,另一方面,传统武术所蕴含的哲学价值、健身价值、文化价值逐渐被现代人喜爱和接受,并逐步走出国门。

表1 民族传统体育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名称申报地区代表性传承人姓名性别年龄批次维吾尔族达瓦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迪力·吾休尔男38第一批武当武术湖北省十堰市赵剑英女83第一批回族重刀武术天津市曹仕杰男42第一批沧州武术河北省沧州市石同鼎男48第一批太极拳(杨氏太极拳) 河北省永年县杨振河韩会明男男5684第一批太极拳(陈氏太极拳)河南省焦作市王西安朱天才男男6564第一批邢台梅花拳河北省邢台市张西岭李玉琢男男4361第一批沙河藤牌阵河北省沙河市胡道正男82第一批少林功夫河南省登封市释永信男45第三批沧州武术(燕青拳)河北省沧州市陈敬宇男51第三批沧州武术(孟村八极拳)河北省沧州市吴连枝男63第三批太极拳(杨氏太极拳)河北省永年县杨振国男82第三批太极拳(陈氏太极拳)河南省焦作市陈小旺陈正雷男男6561第三批八卦掌河北省廊坊市任文柱男60第三批鹰爪翻子拳河北省雄县陈正耀男77第三批八极拳(月山八极拳)河南省博爱县马德行男64第三批心意拳山西省晋中市梁晓峰男54第三批心意六合拳河南省周口市买西山吕延芝男女6167第三批苌家拳河南省荥阳市苌红军男47第三批马球(塔吉克族马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热合曼力·尕夏男67第三批鄂温克抢枢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哈森其其格女61第三批挠羊赛山西省忻州市崔富海男75第三批调吊浙江省绍兴市金寿昌男77第三批

1.2 保护措施

1.2.1 法规和政策保障

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它跨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一步。2008年5月,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上海、云南、广西、贵州、新疆、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与政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1.2.2 广泛开展命名活动

目前,我国已有共计5590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包括了传统体育类传承人,如河南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马德行、陈万里(八极拳);江苏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孟宪军、邓守超(沛县武术);青海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鲍仁次本、李尖参(南山箭术)等。

1.2.3 资金补助和扶持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且居住地大多位于远离城市的边远农村原生态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生活较为拮据。为了确保传承人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持续开展传统项目的传习活动,解决其后顾之忧,目前国家各级财政对已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给予津贴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年补助8000元,省级传承人补助1500~5000元不等。除了资金补助,国家和一些省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措施。

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2.1 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

2.1.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同危机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同是指对人们之间或个人同群体之间,通过传统体育活动来对民族文化共同性的一种确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伴随而来的是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强势入侵,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同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丢沙包、舞龙等传统体育项目被篮球、空手道等外来体育项目所取代。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课程中,除少数项目如武术、太极拳等还在开展外,已难觅民族传统体育的身影。因此,承载着弘扬我国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多样性发展重任的传统体育已逐渐远离人们的视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同已陷入危机。

2.1.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空间边缘化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体育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以前,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大多数集中在祭祀、庙会等公共仪式上。而当今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绝大多数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去了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民族传统体育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不断被边缘化,传统体育传承人很难开展传习活动。

2.1.3 民族传统节日被淡化

我国的传统节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作为传统节日中重要活动内容之一的传统体育活动更是丰富多彩,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传播欢乐、促进团结、和谐生活的角色。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热衷于圣诞节、愚人节等西方节日。随着传统节日的逐渐淡化,民族传统体育也失去了精神寄托,被人们日益淡忘则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体育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淡化,直接影响其开展传习活动。

2.2 来自人们自身的因素

2.2.1 传承人收入低,经济压力大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但多数都产生不了经济价值,传承人一般都生活在边远农村且年事已高,农活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窘迫。传承人一方面要持续开展传习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做工作养家糊口,在这种情况下,传承人不得不把大部分的精力用在维持生计上,将疏于对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弘扬。

2.2.2 传习人流失严重,后继乏人

传统体育项目大多在农村地区开展,而作为传习人群主力军的年轻一代早已或外出务工、或外出读书,纷纷离开故土,即便是留守的人们看到师傅窘迫的生活,也极大地影响了他们学习传统技艺的积极性。传习人群的流失,严重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随着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逝世,优秀的传统体育项目将出现后继乏人的尴尬局面。

3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

3.1 对传承人的保护机制

3.1.1 统一规划,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管理单位多,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导致管理效率低、职责不清、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而部际联席会议缺少体育行政部门,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来说实属尴尬。因此,建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统一规划,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方案,联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切实有效地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3.1.2 科学认定,广泛开展普查工作

要想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广泛、有效地开展关于传承人的普查工作。我国各民族都有表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传统体育项目,对各类项目传承人的调查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因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专门调查,启动“中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项目,为保证该项目进行的科学性,可以委托民俗学、文化学等多学科专家共同参与调查、评定工作。

3.1.3 建立档案,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对传统体育传承人进行调查,除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外,对传承项目的名称、器具、内容或技艺、流传区域、传承谱系、传承人对该项目的创新和发展等信息应采用文字、图像、影像等方式以档案的形式完整地记录下来,建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国家体育总局可联合教育部、文化部共同编印相关资料,通过报刊杂志、广播媒体向学校、社会推介,使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广泛的宣传。

3.1.4 加大投入,保障传承人的权利

加大对传承人的资金补助,是为了保证传承人无生活之忧,能够安心传承。但是,政府津贴的发放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结果,若想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不太实际。因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传承人的资金补助,如通过组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等方式。此外,政府应充分调动传统体育传承人的积极性,鼓励传承人大力开展传艺、讲学、出版著作、表演等活动,保障其获得经济收益。

3.1.5 共同参与,为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力量,更需要新闻媒体、学术界、商界人士以及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作为传统体育传承人保护的决策者、组织者和统筹者,体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学术界应广泛开展学术研究,为传承人的保护提供理论基础;新闻媒体应利用舆论优势,对公众进行普及教育活动;社会团体及商界人士应在法律、资金等各个方面对传承人提供帮助。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优势,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才能持续、长久。

3.2 传习人的培养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既重视抢救“传承人”,更要加强培养“传习人”,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可持续地“世代相传”下去。传承机制的一个方面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传承机制的另一方面是加紧培养传习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这二者缺一不可。

在目前民族传统体育传习人流失严重的情况下,教育及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传承人有计划地选拔年轻的传习人,以老带新,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器材设施。

传承人应培养传习人的创新意识。创新是传统文化在新时期得以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在传习过程中,传承人应鼓励和支持传习人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其内涵,使之与时代相适应。

全国各类民族院校、体育院系应重视民族传统体育学科建设,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培养知识结构合理、训练能力强、管理能力出众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3.3 对传承人的权利保障

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保障,关系到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关系到该项目的顺利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保护:(1)立法保护。从立法层面对传承人的权利做出规定,这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2)政府保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体育、教育、文化部门等)要予以积极配合,落实鼓励和保障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各项措施,解决传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传承人,应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名誉称号,以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社会声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 结语

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是现阶段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学科领域一项新的课题,对它的重视与研究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未来发展。若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传承人、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 倪依克.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8.

[2] 白晋湘,张小林,李玉文.全球化语境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同与文化适应[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9):1153.

[3]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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