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而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能转入和计算。
办法还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摘自《京华时报》)endprint
党建文汇·上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