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杨 ◆杨 武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截止2012年10月,中国累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达到12677.47亿美元。①数据来自商务部“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统计数据。大量的外资为中国经济的起飞和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华投资企业也为跨国公司创造了巨额的利润,但值得注意的是,1994-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直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占税收收入的3%。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率,取消了一些外资的税收优惠,但2009年外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只有4.9%。一些非盈利组织通过初步估算发现,每年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出去的利润高达350亿美金(Cobham,2005)。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资料也显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②王 超:《中国反避税空间大难题多》,《中国青年报》,2012年05月02日。因此,如何掌握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利润转移的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反避税措施,有利于防止吸引外资带来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收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按照跨国公司的传统理论,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会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Copithorne和Horst,197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转让定价,即通过在内部交易中操纵价格,实现高进低出,减少在高税国的利润。Clausing(2003)用美国的进出口商品数据,首次得到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价格与不同国家税率差异存在显著相关性的直接实证证据;第二种是资本弱化,即通过提高债务融资比重,降低权益融资比重,通过在高税国享受更多税盾效应而实现利润转移的目的;第三种是通过在高税国分摊更多的研发费用、总机构管理费等成本,降低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证研究也不断证明了税收引致利润转移现象的大量存在,跨国公司倾向于向低税国报告更低的利润,放置更多的高盈利资产,或者在高税国进行更多的借债(Büttner和Wamser,2007;Huizinga、Laeven和Nicodeme,2008)。英美等国的研究主要是侧重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对居民国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征管和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数据获得的难度,关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对来源国的影响的实证研究一直受到限制。
关于检验跨国公司是否存在利润转移行为的研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实地调查。Baker(2005)对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企业的550名管理者进行了采访,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德国、意大利、巴西、印度、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访谈结果发现这些公司60%资金流都通过合法的商业交易从发展中国家流出。但Baker的研究只基于少量的访谈,并且这些访谈是私密的,因此他的方法也就不具有可重复性。
第二种方法通过“价格过滤矩阵(Price Filter Matrix)”来识别进出口交易中的非正常的价格。该方法筛选出交易价格中超过进口溢价一定数量的交易,如价格区间的四分位,作为过高定价,相反大幅低于平均价格的为过低定价。这样可以计算出收入从一国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如Pak(2007)发现2005年美国从各国的进口中偏低定价的交易量为2.02亿美元(占进口总量的12.1%),同年美国出口的商品过高定价的交易量为0.5亿美元(占出口总量的5.5%)。Zdanowicz、Pak和Sullivan(1999)对美国和巴西之间的交易数据进行的类似研究发现,巴西出口偏低定价的交易量为11.3%,进口的偏高定价的交易量为15.23%。这种方法使用公开数据,较为简单和透明,但缺陷在于产品价格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质量差异,而非利润转移。并且,这种方法只能分析单向的价格扭曲造成的收入转移,实际上不同方向的扭曲定价可能相互抵消,将两个单向的估计相加可能夸大了利润转移的规模。
第三种方法则针对转让定价的结果,即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报告利润率。如果税收引致的转让定价存在,报告利润率应该和税负水平呈反向关系。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确认跨国公司各个独立实体获得的真实利润。尽管实现这一目的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跨国公司往往共同使用一些资源,如统一的商标、专有技术,但是相对而言这种方法能够较为准确地衡量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利润转移水平和特征(Grubert和Mutti,1991)。
当然,除了税收之外,不同国家跨国公司所属母国及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也可能影响其在海外的利润转移行为。如Kim和Miller(1979)在对美国125家跨国公司的调查中列出了9个影响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因素,包括东道国对利润汇出的限制、外汇管制、东道国对合营的限制、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东道国所得税负担、母国联邦所得税、母国的配额制度、母公司信用状况和国外子公司信用状况。跨国公司利用与避税地的连接来进行利润转移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Desai et al.(2006)和Maffini(2009)分别研究了避税地对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的影响,发现该国跨国公司均存在着向避税地转移利润的行为。
目前,随着一些企业微观数据库的逐步完善,使获得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产品价格等数据成为可能。如Bureau van Dijk(BVD)公司的ORBIS企业数据库追踪全球1500多万家企业的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利润损失数据,税前利润、税后利润、实际税款、债务及股东、分支机构等数据,还可以通过地址确定企业的位置,包括总部的区位和是否在自由经济区等。标准普尔的COMPUSTAT全球数据库,追踪了100个国家3万多个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对外投资较多的国家也大多建立了数据库记录和追踪对外投资企业的信息,如美国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企业数据、德国直接投资的微观数据库(MiDi)、英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年度调查(Annual Inquiry in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FDI)、日本对在日外资企业和在外投资日本企业的年度调查等。这些丰富的数据资源为研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定价行为创造了条件。
国内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受到关注,尤其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避税方式进行了研究。一部分研究引入和介绍了发达国家规制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税收制度(王铁军,1989;杨斌,2001、2002;朱青,2003)。一部分运用博弈论等方法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转移行为以及东道国和母国不同的规则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影响(邹绍唏,1999;乐为等,2004)。胡汇和李秉成(2003)从抽象及简化的会计报表的数据出发,尝试量化了不同税率下转移价格与跨国公司总利润的变化关系,并推导出相应的转移定价策略。马海涛和龙军(2007)对内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率远高于内资企业,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受到数据的限制,基于企业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尚不多见。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以发展中国家作为来源国构建了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模型,将税收因素分解为有效税率、消除重复征税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等变量,并引入模型,较为全面地考察税收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影响;另一方面,以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微观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转移行为进行了检验和有针对性的分析。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构建理论模型,第三部分进行实证检验,第四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沿用Hines和Rice(1994)以及Huizinga和Laeven(2008)的方法,我们进行了改进,建立了一个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实际状况的利润转移模型。
对iS进行一阶求导得到
利润转移的目的国的税率假设为kτ,这里可能是母国,也可能是另外的有生产经营的国家,或者避税地。在(2)式的基础上,我们求解出将Si转移到i国的最优解,得到:
这里,iS在全球来看应该是等于零的。
(3)式表明,最优的利润转移规模决定于实际的税基Bi、ω(1-τi)的倒数和有效税率差异(τk-τi)的加权平均。利润转移成本在来源国在税收上是可扣除的,也就是说i国的税率τi相对于决定利润转移的规模Si而言很重要。同时,在i国的税基Bi越大,也会增加Si的整体值,也就是说,在来源国i的经营规模越大,从该国利润转移的成本越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最优的利润转移规模Si随税率差 (τk-τi)增加而增加,随转移成本ω增加而减少。
两边取log之后,得到:
由于真实利润Bi无法直接观察到,我们沿用Hines(1994)和Huizinga(2008)的做法,假设真正的利润是由资本Ki和劳动Li共同决定。按照Cobb-Douglas生产函数,,Ai作为生产力变量表示不同国家在技术或要素禀赋上的差异,ui为随机变量。真实利润Bi等于产出Qi减去支付的工资,表示为Bi=Qi-ωiLi。工资ωi可以通过Cobb-Douglas生产函数一阶差分表示为。因此,真实利润Bi=c(1-α)。对其取对数得到:
替换后得到:
i报告较低的利润。
研究所用数据来自BVD公司针对中国市场开发的“秦”数据库,该数据库的来源主要为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经过几年的积累,收集和跟踪了中国上市和非上市公司4万家的基本信息和财务数据,并且包括了境内外的股权结构数据,可以让我们将境外跨国公司总公司和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联系起来考察税收变量对利润转移的影响。但是由于“秦”数据库建立时间较短,本文仅用较为完整的2009年数据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将数据库中所有42517家中国公司,按照与境外跨国公司的联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联系(定义为本土公司);第二类是间接联系,即该企业被境外母公司控股比例低于50%,或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低于50%;第三类是直接联系,即该企业被境外母公司控股比例高于50%,或控制境外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这些有直接联系的公司中,再分为来自与避税地有直接联系(避税地的定义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50%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和与非避税地有直接联系的公司。
用公司税前利润率、单位资产税负和单位利润税负三个指标进行计算发现,对于公司税前利润率这一指标,本土公司单位资产的平均税前利润率为9.2%,跨国公司有联系的企业(包括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税前利润率低于这一水平,仅为7.1%。从直观上来看,跨国公司可能存在着低报利润的转让定价行为。但是也有可能,这些跨国公司有更大的能力与东道国谈判,从而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有意思的是,与避税地有直接联系的跨国公司却没有表现出更低的税前利润率。
对于单位资产税负这一指标,发现本土企业承担的税负最高,平均为1.8%,跨国公司则为1.5%,与跨国公司有直接联系的企业为1.4%。但与避税地有联系的跨国公司没有显著的更低税负。
对于单位利润税负这一指标,本土企业承担的税负也是最高的,平均为20%,跨国公司为16.9%,与跨国公司有直接联系的企业为16.4%。与避税地有联系的跨国公司显著更低,平均仅为13.2%,直接联系的为11.2%。这说明可能利润指标更能反映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
还比较了债务比率(负债/总资产)这一指标以考察跨国公司是否通过资本弱化进行利润转移。发现尽管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都倾向于用债务融资来减轻税负,但跨国公司比本土企业的债务比率低,说明债务融资可能并不是跨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主要方式。
结果还显示,跨国公司的规模和税前利润率呈现负的显著相关,随着公司规模增加,税前利润率降低,单位资产的税负也有所降低。
以下为基本回归结果。
为了进一步检验跨国公司是否在中国进行利润转移的假设,我们对样本企业做了实证回归。样本是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限定为被境外母公司持股超过50%的中国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中国子公司共有3751家,这些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业,按照中国的初级行业分类进行了分组。但是其中有一部分企业无法确认全球最终控股人,需要从样本中剔除。有效的公司样本数为2054个。这里面包括在境外避税地注册成立的一些中国公司。这些子公司的海外控股母公司分别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了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样本数据统计描述见表1。
表1 样本数据的统计描述
按照公式(7)进行回归,为了控制不同行业之间的影响,将中国初级行业分类码(一位码)作为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见表2。回归(1)中,资产和员工总数的系数和大于1,说明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现象;劳动生产率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劳动生产率与预期利润正相关,这与我们的直观判断一致;税收激励仍然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即iγ>0,这说明存在利润转移现象。回归(2)控制了行业变量(一位码)后,结果与回归(1)相似。回归(3)中加入了税收协定的虚拟变量,税收激励仍然在1%水平上显著,iγ=3.76,与回归(1)和(2)相比显著提高了。鉴于数据缺失,公司增加值的计算不够严谨,防止由此导致规模报酬递增现象,在回归(4)中假设所有公司规模报酬不变,结果显示关于税收激励和税收协定的结果仍然与其他回归吻合。
接下来是剔除负利润公司影响的回归结果。
回归(1)、(2)、(3)、(4)的结果较好,但拟合优度R2较低,只有0.28左右。观察回归残差发现,负利润公司对回归结果的影响较为严重,说明可能存在其他影响负利润公司报告利润的因素。为了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我们对正利润公司样本进行了回归,回归(5)和(6)中,规模报酬递增现象依然存在,劳动生产率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但与全样本回归结果相比,系数显著降低,劳动生产率对负利润公司的影响较正利润公司大。税收激励分别在1%和5%水平上显著,γi为0.69和0.67,较全样本低,说明对于正利润公司而言,利润转移规模相较于负利润公司而言低。
表2 回归结果
注:括号内为White稳健标准差。***、**、*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
为了进一步考察不同汇报利润规模公司的不同利润转移表现,我们对回归(3)形式的方程进行分位数回归,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中位数回归结果
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在40%和90%分位税收激励不显著,其他分位均至少在5%显著水平上显著。10%分位、20%分位、30%分位对应负利润公司(零利润公司对应于23%分位),γ10=3.125、γ20=10.78、γ30=2.93均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说明负利润公司转移利润规模较大;零利润公司附近的公司利润转移动机较强,负利润绝对值最大的那部分公司,即亏损额巨大的公司,以及汇报利润额非常小的部分公司,利润转移动机较小;γ40不显著,γ50=0.28、γ60=0.095、γ70=0.116、γ80=0.468均在1%显著水平上显著,但其值均较小,说明正利润公司利润转移现象存在,但规模相对负利润公司而言较小。
跨国公司在来源国获得的巨额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转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仅造成了来源国政府税收收入的损失,而且削弱了外资引进对来源国经济增长的应有贡献。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已经从单一功能向整条价值链扩展,为其更加便利、更加隐蔽地进行利润转移创造了条件。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部分跨国公司面临发达国家市场亏损和母国加强税收管理的压力,可能将更多的利润从中国转移出去。
本文应用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微观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中国确实通过利润转移降低了税负,并且与避税地的关联增加了跨国公司进行利润转移的机会。来自高税国的跨国公司存在着利润转移的动机,即使来自德国、爱尔兰、韩国等税率低于中国的跨国公司,由于其对中国的投资大多通过百慕大、维尔津群岛等避税地进行,也存在着利润转移的税收激励。因此,在反避税中应该重点关注那些负利润和与避税地有关联的企业。
加强对这些在华的跨国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投资环境、保护我国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只对2009年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规模进行估计。在后续的研究中,需要继续做好基础数据工作,持续跟踪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状况,更加深入地分析和研究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规模和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政策,从而在有效吸引外资的同时使得跨国公司将更多的利润留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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