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之争”观点梳理

2014-05-19 10:53:04昌永岗
青年与社会 2014年7期

【摘 要】2013年,宪政之争作为热门话题之一,历经多年的持续论战后再次被吵的沸沸扬扬。舆论界围绕中国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多个回合的激烈论战。于此,形成了支持宪政与反对宪政的两大理论阵营。为了更加清晰地掌握该次“宪政之争”的过程与实质,文章对此次争论展开梳理。

【关键词】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的科学内涵

一、反对宪政派

(一)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5月21日,杨晓青在《红旗文稿》的评论《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将“宪政”与“人民民主”列为对立概念,认为前者代表西方,后者是中国现行的制度。

杨文认为,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与中立化,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它们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社会主义宪政”入宪,是迎合了西方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此外,她还以叫人意外的直白姿态提出,如果以宪政理念为标准就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二)环球时报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

5月22日,中共机关报《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时报》在杨晓青一文后即发表了《“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的社论声援,论点是中国要宪法不要宪政,因为宪政就是兜圈子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三)孙临平:《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

5月22日,中央军委机关报《解放军报》同日也发表了该报总编辑孙临平《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的文章。孙临平指出,共产党人要始终同心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笃信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在党的引领下,我们靠中国精神战胜过千难万险,今天,也一定能靠中国精神成功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最终实现中国梦。

(四)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

中共中央另一份理论期刊《党建》5月30日刊载署名“郑志学”题为《认清“宪政”的本质》的文章。该文认为“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不能把“宪政”作为中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五)刘小枫:《今天宪政的最大难题是如何评价毛泽东》

2013年5月17日,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刘小枫发表演讲称:毛泽东为国父。其主要观点为:(1)要跳出共和专制的二元对立看历史。(2)普世价值不应是自由而是德性。(3)汉奸理论就是让日本帮中国统一。(4)美国阻挡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统一。(5)孙中山比起毛泽东差十万八千里。

二、支持宪政派

(一)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许崇德教授在《光明日报》发表的《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认为,党刊《红旗文稿》的相关文章是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以“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说法误导舆论、欺骗和蒙蔽髙层领导的作法很不合时宜。

文章认为,打着反“西化”红旗的反宪派先悄然否定“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宪法,使其边缘化的做法,会使我国这部好宪法成为完全落不到实处的一纸空文。文章认为,我们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话,那就是在实施方面还有某些缺陷,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

(二)郭道晖:《宪政的选择》

郭前辈认为,宪政是法学界、法律界在十八大上比较关心的一个词。作者认为,四项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共产党自己自律的原则,但不是宪法的原则,更不是宪法的最高原则,否则与宪法其他条文相冲突。准确地说,宪法的最高原则是人权,国家要尊重保障人权,人权至上,人权是宪法的最高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概念要加以澄清、审定、探讨。这些命题概念清楚后,才谈得上党的领导制度改革。这些概念不搞清楚也是白搭。

(三)李步云、张秋航:《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及意义》

《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刊登了李步云、张秋航《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及意义》一文。本文对以王一程与陈红太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有关宪政概念科学内涵的八点质疑,一一作了回答,驳斥了反宪政的错误观点。文章指出:我们要实现法治,就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宪政理论和原则。宪政是个科学的概念,内涵包括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与宪法至上四个要素。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这一现代进步政治形态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形式要件。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我国在宪政建设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张千帆:《宪政宪政,姓宪名政》

6月17日,张千帆在腾讯博客发表了日志《宪政宪政,姓宪名政》的文章。该文认为,宪政就是宪法的实施。在中国施行宪政,当然不是去实施资本主义美国宪法,是实施社会主义中国的1982年宪法。宪政就是宪政,和任何“主义”没有必然关系。在本质上,宪政是一个法律学和政治学概念,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则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两者绑定在一起,正如市场经济未必和私有制绑定在一起一样。宪政就是宪政,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宪政。

中国宪政网宪法研究专栏开辟了为宪政概念正名的一系列宪政专题①,该专题认为:个别学术界人士对“宪政”认识的偏颇而形成的宪政否定说会长期误导我国社会大众和法政高层。宪政否定说在政治学和法律学界虽几乎没有市场,但此说在其他人群中的流播却对我国宪法实施造成了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历来对宪政持充分肯定的态度。为了给宪政正名,进一步提升对宪政的学理认识,充分开发宪政的实践功能,该专题将近几年来学界著名学者如:许崇德、何勤华、李步云、韩大元、任进、周永坤、周伟、杨海坤、杜力夫、文正邦、张千帆、董和平、莫纪宏、周叶中、秦前红等关于宪政的文章摘编发表,以期为宪政概念正名,选文包括杨海坤:《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韩大元:《略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何勤华:《宪政是社会主义应当继承和发展的普世价值》等诸多精华文章。endprint

三、宪政之争的焦点

(一)毛泽东是否反对宪政

反对宪政派认为,毛泽东只是在抗日时期反对国民党专政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讲宪政,后来毛泽东就不提宪政了,意指毛泽东的内心本来不认为宪政是什么民主政治,只是在特定背景下,为了某种需要,才把宪政说成是民主政治的。

支持宪政派认为,这是否定了毛泽东关于“宪政是民主政治”放之四海皆准的经典性论断:②首先,刘少奇在毛泽东授意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还曾用了“宪政”提法。③其次,即使毛泽东在一个时期内不用宪政的提法也不能证明毛泽东曾经明令禁止别人使用。最后,退一万步讲,即使毛泽东明确宣布过自己不再用宪政提法,那也并不影响其他人或者后人使用宪政的提法。

(二)提宪政的理论和实践是否就是西化

反对宪政派的文章一口咬定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就会理论上西化、实践上西化。

支持宪政派的文章认为,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而从西方传入。然而,从我国的历史考察,“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尚书》就有“监于先王成宪”,《唐书》有云“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等为数不少的典籍。到了晚清,中国人才触及西方的立宪制度,对它无以名之,就沿用我国古书中的名词称呼它为“宪政”。而且,“宪政”一词由于他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英文或别国语言的对应词。其次,“西化”必须是原有的事物被“化”了,必须是因为接受了某个名词而使中国变得同西方国家一样了。但如前所述,宪政提法是中国货。那么,接受本国的东西当然扯不上被“西化”的问题。

(三)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是否具有普适性

反对宪政派认为,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支持宪政派认为,宪政的内涵缺少不了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正在发展和逐步健全,中国的人权保障也提上了重事日程并取得了相当进展,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权入宪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正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推动整个政治民主。根据这些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对于中国有无宪政的问题我们就可以给以肯定的回答了。

(四)宪政与宪法是否对立

反对宪政派认为,宪政这个概念与中国现行的宪法是南辕北辙的,宪政主张在深层上是与中国现行宪法对立的。

支持宪政派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同时体现在《宪法》规范上。通过对《宪法》文本的体系解释,我们可以提炼出社会主义宪政正当性的规范依据。除《宪法》第1条、第2条的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外,《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第33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义务。通过这些规定,把法治、人权、权力分工与制约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宪政的内涵,集中表现在《宪法》第5条的规定中。因此,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政存在的规范基础。

四、小结

从2012年底至今,宪政之争无疑都是体制内外在“政改”攻防战中反复较量的体现。中共维持现有制度与执政地位,有其必要性。问题是如何才能真正有效的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认为从体制内稳步推进宪政制度的建设是世界法治国家发展的潮流。但,在追寻宪政梦的路上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就世界范围来看,宪政的实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任何国家的宪政实践,都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特定语境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费孝通先生说得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注释

①参见:http://www.calaw.cn/,最后访问日2013年9月25日。

②“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引自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载《法学》2008年02期。

③“例如他说: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引自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载《法学》2008年02期。

参考文献

[1] 周兆呈.对话贺卫方谈中国宪政争议[N].联合早报, 2013-6-4.

[2]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N].光明日报, 2013-5-21(05).

[3] 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J].红旗文稿, 2013(05).

[4]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J].法学,2008(02).

[5] 文正邦.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J].法学, 2008(03).

[6] 环球时报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N].环球时报,2013-5-22.

[7] 韩大元.略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J].法学,2008(12).

[8] 喻钟.“宪政梦”成热词,宪政是什么?[N].环球时报,2013-1-7.

作者简介:昌永岗(1985- ),男,汉族,山东青岛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