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可否向超市索赔?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超市买了一盒价值120元(原价388元)却已经过期半个月的精包装火腿。前几天,我打开包装,发现火腿已变味,无法食用。我去超市退货,却被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货,他们拥有最终解释权。我想问,知假买假,能否向超市索赔?超市规定“特价商品不予退货,本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湖南 付爱兰
付爱兰读者:
你好!过期食品明显属于劣质产品,也在假冒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内。不管食品是否是特价商品,其质量都应该是有保证的。商家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赔付或者不予退款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消费者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购买,仍然可以向商家索赔,这并不影响消费者的维权。此法规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上重点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的初衷。
综上可知:商家以特价商品销售打折、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为借口,拒绝对消费者所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退换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不管价格如何,商家都应该保证商品正常使用或食用。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消费者予以购买并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你可以依法要求超市予以退货赔偿,如果不成功,可以考虑起诉。
高少华(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