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大、清华等9所高校的章程,几所国内最高学府有了“宪章”性质的自主管理规程。一份章程,来之不易,以北大为例,早在2006年启动制定工作,去年起草委员会又将草案制定分为A、B、C三个版本,在校内外反复征询修改,历经八年才最终定稿。
《北京大学章程》突出“师生共治”,《清华大学章程》多次强调“自主”,一时之间,人们又看到了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可能。
独立自主,教授治学
《章程》对一所高校的意义,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教育部于2012年年初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其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定权利。
去年11月底,人大等6所高校的章程首批出炉。如今北大、清华章程刚获核准,985高校的章程都突出了“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的精髓。
根据《北京大学章程》的规定,学校将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学生也将有机会参与监察委员会,行使检查学校人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调查处理学校人员违反校纪行为、维护学校人员相关权益的职权。
此外,北大的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在这个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中,学生委员将参与行使包括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等职权。
《清华大学章程》在“总则”里开宗明义: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在章程全文中,“自主”一词多次出现:“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同时进一步明确,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目前,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准发布,其余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都已完成核准程序,将在近期发布。如西安交通大学等,许多高校都在章程中反复强调了“自主”之意。
落实难上加难
中国大学的章程,是伴随着我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京师大学堂(后来的北京大学)的诞生和发展而形成的。
民国时期,时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为了改变北大的官僚作风,采取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制定《北京大学章程》。受蔡元培教育思想的影响,“教授治学”的办学精神在这些章程中得以体现,教授不仅参与学术事务,还参与学校的管理。当时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也直接规定设有教授会,可以审定全校课程,参与选举。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大学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直到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正式赋予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使章程成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自此,我国高校章程的数量开始迅速增加。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首次提出我国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教育界人士均表示,这些理念在政府、学校文件中有所体现,固然是重大进步,然而想要落到实处仍然困难。
中国大学早已成立各自的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但校务委员会只具有一定咨询作用,其委员都是由学校委任的,每年就开一两次会议,听取校情介绍;学术委员会号称学术权力机构,但在大学里不能独立运行,往往听命于学校行政——比如,学校出现学术不端事件,本应由学术委员会独立启动调查并做出处理,而现实中,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否启动调查要看行政部门的意思。有些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甚至成为学术不端的“保护伞”,把校长涉嫌抄袭认定为“过度引用”。
此次的各校“章程”虽然强调独立自主,但如果学校行政与各类委员会的关系没有本质变化,委员会恐怕很难起到促進学校独立、自主办学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不少评论人士所担心的。
再者,教师、学生委员,怎样产生?如果委员就由校方任命,而非民主选举,各委员会的委员也就难以对师生负责,而只会对委派的行政领导负责。另外,为推进政校分离,有的大学章程提到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这表面上确实分离了,实际上却没有触及要害。真要做到政校分离,不是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而是学者担任行政职务之后,就采用“利益回避原则”,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做职业化的校长。
学校内部治理框架维持不变,在行政治校框架内增设委员会,极有可能只是摆设。我国一向实行上级任命的校长负责制,“学校领导头顶的‘乌纱帽被赋予太多特权了”。
吴桐根据《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