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差异分析

2014-04-23 06:12:46陈欢武汉市急救中心急救科湖北武汉430022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化欧美法律法规

陈欢(武汉市急救中心急救科,湖北 武汉 430022)

院前院内交接是指危急重症患者接受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救治过程中,院前急救人员与院内接诊人员进行的医疗沟通和协作工作。完善的院前院内交接机制和流程,是生存链有效链接的重要因素,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工作效率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我们急救服务体系(EMSS)工作者需要长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

1 我国院前院内交接概况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急诊医疗服务体系(EMSS)整体成型和发展比较晚,其基本构架主要包括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或专科病房三个基本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急救服务网络。我国院前急救起步于二十世纪50年代,脱胎于各地的 “急救站”,80年代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人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的院前急救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在发达城市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先进的急救医疗、现代通讯和快速转运有机结合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部分地区还有了专业的航空急救和海上救援机构。我国的院前和院内急救人员都由具有医师和护理职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承担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院前院内的交流仅限于患者到达医院后,院前急救人员将院前救治的相关情况向院内接诊医务人员进行的口头阐述。在少部分情况下,由现场急救人员通过120调度中心向相关医疗机构提前预告病情和到达时间。近年来,部分地区(如北京、武汉等地)的院前急救机构已开始试行院前院内书面交接,书面交接的内容以患者病史、院前初步诊断、院前处置、交接时患者生命体征指标等内容为主。极少部分地区的院前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可以做到院前院内医疗信息共享。

2 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的差异

通过调查对比,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的差异列表如下:

表1 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差异

3 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差异的原因

欧美发达国家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的形式上不拘一格,方式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从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体现整个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工作的实效来说,却是我们无法比拟的。欧美发达国家的院前院内交接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在实现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这个大方向的引导下,通过多年院前院内的急救医疗实际工作的积累,来完成及时的、全面的、科学的院前院内交接,最终目的是建立在提高整个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运行效率,最大限度挽救生命的目标之上。通过思考,笔者认为中外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出现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3.1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建设的法制化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外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法制化建设较早,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比较规范,这是院前院内有效交接的前提和保障。

美国在1966年9月宣布生效的颁布 《公法89-564,公路安全条例》,在该条例第11款明确、规范了急救医疗服务问题,要求各州发展本地区的急救医疗系统;1973年11月实施 《公法93-154,急救医疗系统条例》,规定在制定地区急救医疗服务计划时州政府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并对急救工作提出详细的目标和要求。

日本在1963年8月修订 《消防法》,明确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主管机构和责任分工,1964年开始在全国有计划地全面实施急救医疗计划;1977年实施 《急救医疗对策》,政府对急救医疗的拨款大幅度增加,使日本的急救医疗系统得到明显改善。

仅从以上两国来看,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主要任务,对院前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通过立法,确定了政府投入,这更是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从我国来看,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的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国家层面上的、专门针对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院前急救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法制化管理的体制,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没有持续、稳定的政府投入,整个体系就缺乏发展的动力。可喜的是,近年以来,部分省、市认识到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陆续出台了院前急救相关的地方法规,规定了政府在院前急救行业发展中必须承担的责任,也为院前急救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就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而言,在院前急救患者交接上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3.2 欧美国家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的一体化

欧美国家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发展比较成熟,这是院前院内有效交接的基础。由于起步较早,欧美国家的急救服务体系(EMSS)发展较我国成熟,由于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急救人才队伍规范建设、院前院内人才的整合与交流等方面的支持,这些国家的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进程远超我国。院前院内的连接信息平台、急救设备、医疗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健全,是保证急救服务体系(EMSS)高效运转的必要条件[2]。我国由于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起步较晚,同时院前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发展由于政策、体制的问题,发展差异较大。特别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院前急救机构。由于发展的步调不一致,加上缺乏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粘合与捆绑,造成二者有机结合不够牢固。人口老龄化,医疗资源的丰富,造成我国的医疗机构整体救治能力相对短缺,更加造成医疗机构对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的淡漠。

3.3 欧美发达国家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人才队伍建设的规范化

欧美发达国家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人才建设相当规范,这是院前院内有效交接的人力优势。由于高风险、工作压力大,要保持急救队伍的战斗力和稳定,必须要有规范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从事急救的人员学历、资质等各不相同,但是通过规范的人才选拔、培养、淘汰机制,加上合理的薪酬,使急救队伍永远保持稳定,充满活力。人才的流动和整合机制,加强了对急救人员综合素质、救治能力、协作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的锻炼,同时,也增强了院前院内急救人员之间的协作意识。完整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使急救这一需要脑力体力兼备的职业具有很严格的准入门槛,保证了急救队伍的战斗力。而我国在急救人才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八十年代末,中华医学会成立急诊医学分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那以后,急诊医学教育才逐渐在各个医学院校开展,专门人才的引进从九十年代末才铺开。到目前为止,我国院前急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没有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也没有规范、完整的人才进入和退出机制。本身发展较晚,加上院前院内人才体系建设不相兼容,急救学科软硬件建设不相匹配,造成院前院内形成医疗信息和医疗交流先天的隔阂。

3.4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院前院内信息共享平台的高效化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具有基本成熟而高效的院前院内信息共享平台,这是院前院内有效交接的平台优势。通过多年的运行和磨合,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整合,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院前院内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做到指导院前急救、院前院内医疗信息互通、共享、医疗资源统筹安排等功能,这大大简化了院前院内交接的流程,同时也保证了整个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运作的高效。而这一平台,也是我国目前因为各种原因缺失的。

4 结语

我国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院前急救中院前院内交接相比,在院前急救乃至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体系建设的法制化、一体化、规范性、高效性上还有不小的差距[3]。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通过加强我国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法制化建设,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交换平台,规范院前院内交接机制,推动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进程,提高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运行效率已刻不容缓。

[1]陈辉,陶金拮.如何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 [J].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07,2(2):95-96.

[2]沈伟锋,干建新,江观玉.以 “三环理论”为指导 建设我国急诊医疗服务体系 [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0):595-597.

[3]陶丽丽,梁万年.北京市急救医疗体系院前院内衔接状况研究 [D].北京:首都医科大学,2007.

[编辑]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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