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推动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4-04-16 16:30:05包海勇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双师公安机关

包海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探索“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推动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包海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院校教师必须是既懂理论又能办案的双师型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是教师提高办案水平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普遍实行 “定期集中型”业务实践模式,但该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实践不连续、不深入及时间太机械三大弊端。克服这些弊端的有效方法就是补充建立 “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公安机关的自身优势使建立这种模式具备可能性。为此,全国公安院校都应积极探索建立这种实践模式,全力克服各种矛盾,尽早普及和推广这种新型实践模式,推动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随时参与办案;公安业务实践;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012年9月19日至20日,首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专题研讨会在南昌举行,此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探讨如何加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因为公安院校肩负着全国在职公安民警的培训和在校大学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全国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水平。公安院校教学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职民警的培训侧重于要求教师具备很高的实践办案能力,在校大学生的学历教育侧重于要求教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这种现实需要就要求公安院校教师是个“双面手”,实践办案和理论教学水平必须同时具备,即属于双师型专业教师。对此,公安部曾出台《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各公安院校均遵照此规定,定期选派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取得较好成效。但是,这种定期选派式的管理规定随实践的发展不断暴露出弊端。为此,分析现有规定的弊端并提出完善对策是当前公安院校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的重要举措。

一、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现状及述评

(一)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多数公安院校的管理人员就认识到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必要性,随后各地公安院校陆续要求本校教师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参加一段时间的公安业务实践,部分公安院校还专门出台了本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管理规定,10年后上述做法得到了公安部的认可。对此,2002年3月30日,公安部政治部以通知(公政〔2002〕131号文件)形式,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印发《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暂行办法》有以下两条规定:“一是公安院校每年安排到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参加锻炼的教师人数不得少于在编教师的5%;二是教师锻炼要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公安专业课教师在公安业务部门参加锻炼时间原则上累计不低于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五分之一,才能参加评聘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随后,各公安院校陆续修改或重新制定了本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具体实施办法。如2011年7月4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通知(公大发〔2011〕13号)形式发布《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暂行规定》;2008年5月15日,云南警官学院制订了《干部教师下派公安基层锻炼实施方案》;2012年8月31日,四川警察学院制定了《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川警院发〔2012〕113);铁道警察学院也制定了《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暂行规定》,等等。细览上述办法、规定,可以看出,各公安院校均按照公安部的总体要求规定本校教师必须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的具体标准,大多规定业务教师每4年~5年必须参加为期半年至1年的业务实践,这种实践模式可概括为“定期集中型”模式。通过大量调查,各公安院校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每年都派出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短则半年,长则1年,参加教师在这半年或1年时间内无须担任教学任务,专门在公安机关与民警同步上班,共同办案,集中时间完成公安实践业务。

(二)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现状的述评

通过近20年的公安业务实践,公安院校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合作关系日益密切,取得了应有的实效。一是基本形成了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机制。公安院校每年均固定派出一部分教师参加业务实践,当地公安机关也随时做好接收实践教师的准备,派遣和接收工作持续、平稳。二是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双方均在教师参加业务实践中取得较大收获。公安院校的教师到公安机关参与办案,开阔了眼界、积累了经验,在具备理论知识的同时办案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培养公安专业双师型教师起到重大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从教师身上学会了严谨、规范、深入等工作作风,应该说达到了互助、双赢效果。但是,这种“定期集中型”实践模式存在一些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实践断断续续,缺乏连续性。教师定期集中实践半年或1年后,接着3年至4年基本上不再实践,而公安理论和实践更新很快,锻炼半年或1年的成果远不能满足第3年、第4年的教学、科研需求。二是实践的深度不够。在教学过程中基于教学任务和与实战部门沟通渠道不甚畅通等诸多原因,专业教师难以到公安一线继续进行深入调研和学习锻炼,致使多数专业教师对公安工作的实际状况只是一般地了解,大多停留在不完整的感性认识的表层阶段,对公安实战的新情况、新动态不能适时了解,对应当及时掌握的最新公安业务技能、方法不能适时掌握。[1]三是实践时间规定过于机械。集中1年式的实践与现实办案往往不协调,有些教师到公安机关后参与办理的往往是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且进程过半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教师没有参与前期侦办工作,后续办理的效果必然不佳;有些教师在实践前半期没有赶上一起典型案件,实践即将结束时,辖区发生典型案件,此时教师没有时间继续参与侦办,只能接触一些案件皮毛后遗憾撤回;有些教师在1年的锻炼期间没有遇到一起完整的典型案件,更谈不上全案侦办,“不得不”整天喝茶看报,无功而返。

二、公安师资队伍“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

1.有利于公安院校教师本人持续、深入参与办案,提高办案能力

“定期集中型”模式由于存在业务不连续、易中断及实践难以深入等弊端,造成教师通过这种模式参与实践,取得的收获往往比较片面、零散,不算太理想。解决这一问题,让专业课教师在教学、科研的同时及时掌握实践办案动态、永不中断地提高办案技能的有效方法,就是探索补充建立“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即充分利用就近资源,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共建”机制,为专业教师随时参与实践办案提供便利平台。一旦当地发生典型案件,教师在兼顾日常教学工作的同时可随时申请参与办理,保持与日常办案的紧密结合,从而有利于教师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实施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和成果,达到公安业务实践的持续性。

2.有利于公安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培养,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历来是各公安院校日常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各公安院校都在注重加强教师的培养锻炼,深入推进教师下派锻炼、调研、实习和进修工作,打造“双师”素质教师队伍。[2]上述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还未建成就是突出一项。建立“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在提高教师本人办案水平的同时,又能实现教师整体办案水平的提升,大大节约了学校用于教师办案能力培训的时间和资金投入,推动全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尽快建成。

3.有利于各地公安机关整体办案能力的提升

各地公安机关在日常办案中能和公安院校教师协作配合、共同开展,也能及时得到教师的理论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在案件定性、规范操作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公安院校教师因长期从事这些问题研究而具有天然的理论优势,这种理论支撑能帮助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二)可能性

1.公安院校教师的工作特点和态度是建立“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的有利条件

建立这种实践模式的前提是公安院校教师有时间、有意愿。一方面,专任教师灵活的工作时间为教师参加日常实践办案提供了可靠的时间保证。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和其他高校一样,实行专任教师“不坐班”制度,即教师除日常的正常教学工作外,其余时间不要求在学校坐班,可以在家中或图书馆等其他场所专心从事科研或备课工作。这种管理制度是建立“随时参与型”培养机制的时间保障。另一方面,广大教师对参与实践办案的热情是建立这种实践模式的又一保障。出于增强办案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多重需要,广大公安院校教师普遍都有随时参与当地公安机关典型案件侦办的强烈意愿,这种办案积极性能保证新型实践模式的长期、稳定、持续运行下去。

2.公安机关的自身优势是建立“随时参与型”实践模式的保障

各地公安机关都有建立新型实践模式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丰富的案源为公安院校教师随时参与办案提供了保障;二是办案部门长期摸索总结出的较高的办案技能是公安院校教师学习、借鉴的目标;三是当地公安机关较近的地理位置为公安院校教师随时参与办案提供了空间便利。有了这三种资源,公安院校教师均能实现随时参与办案。

三、公安师资队伍“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建立的具体思路和困惑排除

(一)具体思路

1.选择3所至5所公安院校作为试点单位,尝试建立“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

首先,由试点公安院校以学校名义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或完善“合作共建”协议内容,搭建合作平台。目前多数公安院校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合作共建”协议仅规定了公安院校教师每4年至5年到公安机关参加业务实践半年至1年,而没有任何随时参与的规定。为此,试点公安院校能够以学校名义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或完善协议内容,规定教师除参与“定期集中型”业务实践,还可根据教学、科研及办案工作需要,对实践发生的典型案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情况下随时申请参与实践办案。同时,充分利用寒暑假等时间,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带课题到公安机关基层调研,及时掌握公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更新知识,丰富教学内容。[3]

其次,试点公安院校各教学院(系)分别与当地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细化合作机制内容,保证实践渠道畅通。教学院(系)可在合作的大框架内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各类业务部门洽谈合作的具体事宜,包括案件发生后公安业务部门及时向公安院校通报案情,公安院校各院(系)根据当前教学、科研情况及时安排相应教师参与办案,以及双方之间合作程序上的报批、办理及衔接手续等。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后,公安院校教师随时参与办案的渠道基本畅通。

再次,公安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随时申请参与办案。如可以规定凡积极参与当地公安机关发生的典型案件侦办,并能如实提供全程参与办案视频、照片及有关文字资料,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实认定情况属实的,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从而充分调动教师随时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2.将试点院校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研究,得出“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科学的建立方法。通过试点院校的初步运行,必然能总结出许多经验和教训,如教师参与实践的时机把握、时间控制、间接管理方法、组织保障等。将这种情况汇总起来后,集体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和准则,然后将规程和准则再次运用到试点院校进行检验和调整,最终制定科学的“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

3.在全国公安院校逐渐普及和推广“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即将制定的实践模式经呈报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部在全国公安院校逐渐普及推广,要求所有公安院校都积极采纳并大胆实行这种新型业务实践模式,结合“定期集中型”模式,让教师得到充分的业务锻炼。

(二)困惑排除

1.正确处理随时参与办案和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矛盾

教师科研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办案与科研之间的矛盾较小,由教师自由掌握即可。办案与教学间的矛盾,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的其他教师代课,尽管代课教师辛苦,但与能及时参与办案并获取最新办案动态、信息、经验相比,这些辛苦和付出是值得的;二是让白天参与办案的教师在本周内选择晚上时间进行补课,保证本周的课程不中断,教师的办案和补课按加班计算课时。

2.建立并完善教师随时参与办案的激励、监督和考评制度

“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还要求有对应的激励、监督和考评制度,以保证这种模式运行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激励方面,公安院校可以通过工作量激励和经济补助相结合的方法,规定凡积极参与随时办案的教师,依参与时间、强度和办案完成指标等,折算为对应的教学工作量,并按相应成果计发办案补助,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在监督方面,可要求教师将参与办案的一切情况以视频、照片、文字等方式记录下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随时对教师办案情况进行抽查,保证教师严格遵守办案制度,保证办案质量;在考评方面,改变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评聘指标的传统考核方式,把参加公安实践、开展警务实战研究情况纳入教师业务考核的内容,引导教师主动适应公安教育改革要求,适应办学定位调整和教学重心的转移。[4]年终教师工作考核时要将随时参与办案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与年终奖励、职称评定挂钩,以制度约束教师,促进教师认真参与随时办案,提高实践业务技能。

总之,“随时参与型”业务实践模式是现阶段公安院校教师参加业务实践锻炼的发展趋势,能有效弥补“定期集中型”实践模式不深入、机械、教条等不足。各公安院校都应积极探索、研究和借鉴这种新型模式的思路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这种实践模式的内容,尽早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并推广这种新型模式,切实提高教师的实践办案能力,促进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汤三红.强化公安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路径探索[J].公安研究,2011,(11).

[2]谭春生.关于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3]谢军.关于高职高专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8).

[4]董晓巍.对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责任编辑:王佩贤)

D631.15

A

1671-0541(2014)01-0111-04

2013-10-24

包海勇(1979-),男,宁夏吴忠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诉讼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校级学科建设项目《我校侦查学方向双师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XK09-2。

猜你喜欢
公安院校双师公安机关
建筑室内设计专业双师培养授课实践探讨
湖北农机化(2020年4期)2020-07-24 09:07:26
我国公安院校水上教学课程的困境与出路
林秀娟 茶业“双师”
海峡姐妹(2020年5期)2020-06-22 08:25:54
小学科学“双师课堂”中双师角色功能定位研究
甘肃教育(2020年21期)2020-04-13 08:08:24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关于公安院校“智慧校园”建设的思考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基于科学计量学的公安院校科研与评价
创新科技(2015年9期)2015-12-15 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