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4-04-16 15:18:16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4期
关键词:监督权监督机制供应商

杜 波/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

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杜 波/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

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中,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政府采购的实施,可以有效的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同时也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的发生,所以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则需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初步构建起来,但由于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在运行上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文中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外部监督;公正监督

为了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任何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监督机制,这是制度得到正步运行的有力保障。目前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着设计上的缺陷,再加之政府采购过程中部分人受利益的驱使,不严格按照法律制度来实施采购行为,将政府采购变成了滋生腐败的场所,使政府采购蒙上了阴影,所以需要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来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从而保障政府采购的良好的运行。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

1.政府采购监督主体监督不力。政府采购其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我国宪法赋予了人大有财政监督的权力,但却没有否决财政预算和决算后果的权利,而且在对人大监督权消极不作为时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追究责任,这样就导致人大在对政府采购时不能有效的落实监督权,而且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不高,存在监督权缺位的现象。而监察部分只负责对行政机关人员、行政人员和公务员进行监察,再加被害人财政部门、质检部门和技术部门在内部分工上存在着不明确性,部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着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另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缺乏宣传的力度,使广大媒体和民众都其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导致对政府采购缺乏关注度,自然就会导致监督缺失,而且在法律层面也没有对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社会监督权在落实上存在较大难度,很难有效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不完善。目前对于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具体管理条例,都只局限于采购的招投标阶段、执行情况及人员情况等内容的监督,而对于采购前及采购合同履行情况都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由于对于政府采购缺乏全过程的监督,存在着监督上的死角,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存在缺陷。为了有效的保障以政府采购过程中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当事人的利益,则建立了政府采购救济机制,这也是供应商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供应商对于监督程度的主体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出行政诉讼。但在目前质疑和投诉规定中却存在着不足之处,无法有效的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且政府采购中心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设置的,作为具体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其与财政部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必然会导致供应商的利益受到影响。

3.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作为一名优秀的政府采购人员,不仅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熟悉,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的政策和规则、采购程序、市场情况都要掌握,同时自身还要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灵活处理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由于其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障能够更好的完成政府采购。再加之没有明确采购监督人员的责任,对其行为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必然会影响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已构建起来,但还不完备。附属的政府采购监督之规定由于能够及时地适用于出现的需要监督的政府采购行为,既可补充单行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不能完全及时地满足政府采购发展之需要,又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采购法的缺陷和不足,因而不失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的一种合理选择。所以,笔者建议针对政府采购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的特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结合型模式,除对政府采购法中集中规定的监督制度加以完善以外,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使政府采购法中对监督机制的规定更加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强化网络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以积极适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2.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1)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监督程序。在政府采购法律中增加确保供应商商业机会的规定,也就是供应商补偿机制,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2)建立听证制度。由于争议事关重大,因而监督主体作出裁决之前应该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听证制度就是依法由有关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以保证监督主体了解当事人的观点、看法或目的、意图的制度。

3.强化外部监督。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落实其监督的核心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有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文件、采购资金预算、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结果及举报电话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行国库收付制度,增加试点部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试编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的局面。监察机关及审计机关要提前介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与政府采购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执行机构和仲裁部门协作,实施全面的监督,努力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证,监督供应商和采购人的验收工作,将验收单存公证处备案,以实现政府采购的全面履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5.规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制定从业人员的选拔、管理和培训方面的法规,制定采购人员的从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实行定期考核制,既要考察其专业水平,又要考察其道德状况,实行持证上岗,使其感到压力并激发动力,从而按规范行使权力。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岗制;采购中心要有一套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另外,应通过立法对其消极不作为实行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以督促其认真地履行自已的职责。

三、结束语

政府采购作为“阳光采购”,需要在采购过程中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对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避免政府采购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1]李润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与完善的对策探析.知识窗(教师版). 2013-07-31.

[2]徐志平.略谈基层政府采购监管中的几个问题.江海纵横.2012-02-15.

[3]李萍.我国地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防治对策研究.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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