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生
(重庆建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 401147)
浅谈监理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周明生
(重庆建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 401147)
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始实施。新规范中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对建设工程监理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规范了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实践,浅析如何做好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规范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 1995年 12月 15日颁布、1996年1月 1日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当时对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1998年 3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主要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安全管理并没有法定的职责,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安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因素较多。只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于是,国务院 2003年 11月 24日发布、2004年 2月 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住建部于 2013年 5月 13日发布,2014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对监理工作中安全管理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安全管理已经变成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重要的职责。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分析,201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下降,但同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依然比较多(见图1);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遏制(见图 2)。二是模板脚手架等高处坠落和建筑起重机械,已成为房屋市政工程的重大危险源(见图 3)。三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不彻底、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严格等问题,都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工程监理作为建设主体方之一,要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从工作内容和措施方面细化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图 2 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对比
图 3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类型
如何才能做好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好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职责,需要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内容涵盖现场施工安全的各个方面,督促施工单位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单位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工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要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有效杜绝和控制各类不安全隐患,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方法措施是无法实现的。项目监理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管理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标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3.1 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
3.1.1 组建安全管理机构
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专业难度,配备相应的安全方面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构建机构内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分工、职责。
3.1.2 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
(1)总监理工程师:做好相应指导性工作,组织确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核查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常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参与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2)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安全的报审文件,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进程或交叉作业中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协调,落实安全质保体系相关内容,认真督促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各项防护措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总监。
(3)监理员:根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各方反馈,并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3.2 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1)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3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查整改几个方面的内容着手,结合监理工作的特点,组织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从而确保在物的状态、人的行为、管理等方面处于受控状态。
3.3.1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检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施工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2)检查安全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项目应制定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工地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考核的规定,定期考核。
(3)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
(4)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员的设置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 号文件)的规定。
3.3.2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1)审查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是否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2)本工程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模板支撑拆除、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卸料平台等,是否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
(3)检查本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是否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3.3.3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2)检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结合施工作业产生状况、特点、工序;是否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3.5 检查施工方安全教育情况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3.3.4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检查情况
(1)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是否履职,是否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检查施工项目部对事故隐患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是否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是否回复,是否组织复查。
(1)检查工程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检查工程项目部是否对新进场施工人员三级教育和考核。
(3)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6 检查施工方应急救援组织情况
(1)检查施工方是否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列出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经监理审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是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是否满足应急预案的要求。
3.3.7 检查施工方文明施工情况
(1)文明施工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 JGJ 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T 188—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及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
(2)文明施工检查内容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和社区服务。
3.3.8 专业工程安全检查
(1)专业工程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
(2)专业工程施工前,应编写施工方案,按相关程序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分包工程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进行审查。施工前监理部应检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情况。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取得特检部门准用许可。
3.4 督促整改和报告
3.4.1 督促整改
(1)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等安全隐患,采取口头告知或签发监理通知单的形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
(2)整改完成后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主要检查整改是否符合要求、整改措施是否得当、有否产生新的隐患,并记录整改后的复查情况。
3.4.2 报 告
(1)向施工单位的上级领导报告。电话告知,约见面谈,书面通知。
(2)向建设单位报告。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在安全管理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特别要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施工安全的篇章、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学深学透,并且理论结合实践。要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真正履行监理在安全管理上的安全职责。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3)——转型探索与国际视野[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S].
[3]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09-0028-04
收稿日期: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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