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伦理学基础

2014-04-10 06:52:32周结友
四川体育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均等化正义

周结友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其要义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然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科学的理论基础。在此背景下,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理论基础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理论基础是实践之根基,只有明晰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政策的理论基础,才能更深刻、更全面地认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提高贯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自觉性。本研究在伦理学视野下,探究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理论、贵生理论基础。

1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及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概念的界定

在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与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相关定义进行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解其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对这两个基本概念作如下界定: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全体公民基本体育需求,保障基本体育权利,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相适应的公共体育服务。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地获得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2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伦理学(社会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理论、贵生理论)基础

2.1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公正理论”基础

“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都是同一个概念。只不过,正义一般用在庄严、重大的场合。公平与公道,一般用于社会生活的日常领域。公正则介于正义与公平或公道之间;他比公平和公道更郑重一些,比正义更平常一些,因而适用于任何场合”[1]。很多词典释义时在它们之间相互注释,很难对其做出截然不同的认定,并且在互换意义上使用这些词。因此,本研究中对以上 4个词不作严格区分,作为同等意义使用。

“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至今的追求,无数古代先贤现代哲人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对何谓正义,正义的重要性,正义的功能,怎样行事才体现正义等做过精辟的界定与论述。我国古代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荀卿曰:“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所以“公正平和”是处理政事的准则;“宽严适中”是处理政事的准绳。)[2](《荀子·王制》)。“正利而为之事,正义而为之行”(符合功利的就去做叫做事业。符合正义的就去做叫做德行。)[2](《荀子·正名》)。古希腊哲学巨擘柏拉图(Plato)曰:“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3]。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亦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4]。德国著名哲学家阿图尔·叔本华(Authur Schopenhauer)认为:“公正是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元德”[5]。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认为:“公正感乃是自然根植于人心的原始本能”[6]。“公正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乃是这种社会德性的基础”[6]。“公众的功利是公正(Justice)的唯一本源,而且对此德性所带来的利益的考虑乃是其优点的唯一基础”[6]。

“社会公正,归根结底,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公正,亦即所谓制度公正。因为所谓制度,正如罗尔斯和诺斯所言,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亦即一定的法(包括法律、政策和纪律)和道德的体系”[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伦理学著作《正义论》中如是阐述“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7]。他阐述了关于制度正义的两个原则之一:“第1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7]。“按照第1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7]。

应该说“推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一项体现现时政策导向的“正义”社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四章——政策导向”中就是将其作为一项“缩小我国城乡、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的制度提出的,其中做如是表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差距”。

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制度的“正义性”我们可以将其置于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我们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7]。)下进行检验,因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必须选择这样一些原则:即无论他们最终属于哪个世代,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下生活”[7]。“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7]。“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应该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做出的全体一致的选择。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7]。“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与依据是什么?无疑是贡献: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1]。“当我们依据贡献对每个人的权利——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最为完善的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乃是‘平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1]。(“何谓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1])“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其所蒙受的损失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后才来创建、缔结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是结成社会的一分子、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1]。同时,“一个人,若不和其他人一道组成社会,则无法获得精神、道德、物质上的生存”[8]。因为“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每个人所结成的大集体。因此,一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1]“正如伟大的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L.T.Hobhouse)所说:某些行业的组织者认为,他们靠‘自我奋斗’获得了成功,并‘创造’了自己的企业。而在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向他提供了技术工人、机器、市场、安定和秩序——这一系列条件和整个社会环境是千百万人经过许多代人的努力共同创造出来的。如果将这些社会条件统统收回,那么,我们只不过是……靠树根、野果和野兽维生的野人”[9]。

可见“基本权利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1]。

1978年颁布实施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第1条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既然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国家(政府)就要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因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也是遵循“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的结果。

2.2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功利主义理论”基础

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是指这样的伦理学说:在特定的环境下,客观的正当的行为是将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幸福,直接说来,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根本讲来,则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人生重大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说到底,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1])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受到影响的所有存在者都考虑进来的行为”[10]。“功利主义”主张“功利”和“功利原则”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有关这两个概念,英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做如是解释是:“所谓功利(Utility),意指一外物有利于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里,幸福与快乐,利益和善是同一个概念。因此,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大于另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它就比另一个行为更善。”[11](“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1]。)“‘功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lity)是指: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反对时,我们看取的是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里的行为既包括个人行为,也包括政府行为”[11]。边沁认为,“如果当事者是指社会,那么功利原则就表现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社会幸福又是什么呢?在边沁看来,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只不过是其内部成员的组合,所以,社会幸福或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所以功利原则在社会方面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1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原则”[11]。

“立法者的责任,在边沁看来,不过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求得协调。个人在这种协调中对自己追求的幸福的量进行预计和计算;社会在这种协调中利用政府和法律保护个人的生存、富裕、安全。在这一协调中每个人的利益在量上是相等的,在计算‘最大幸福’时,每个人都是其中平等的一个,谁也不比谁重要,因而谁也不比谁多。这就是功利原则内含着平等原则”[11]。

从“功利主义”视角来看,“推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12]一方面,体育作为一种“善”,对于社会整体而言,体现了在实现社会整体幸福中遵循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对于每个人而言,是“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13]体现出享有基本社会的善(“社会的善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自由和权利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7]。)的平等 ,也就是体现了功利原则内含着平等原则(见上文);另一方面,遵循了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或译为:约翰·斯图加特·密尔)在其著作《功利主义》中提出的两条金规(The golden rule):“‘待人要像你希望别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如自己’。”[14]

2.3 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贵生理论”基础

“所谓贵生,亦即贵生贱物、重生轻物,也就是把自己分为‘生’(自己的生命)和‘物’(自己生命之外的东西),而认为自己的生命贵于自己生命之外的东西,因而也就是自己最宝贵、最有价值的东西”[1]。有关这一“论题”,古今中外有诸多哲人阐述过、论证过。如: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哲学家庄子曰:“至乐活身”。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墨子谓人曰:“予子天下,而杀子之身,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天下不若身之贵也”。《吕氏春秋·贵生》有云:“圣人深虑天下,莫贵于生”。《吕氏春秋·重己》有云:“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可以易之;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可复得。”德国著名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愿望,至少那些不以自然必然性来限制其愿望的人的愿望,首先就是那个希冀长生不死的愿望;是的,这个愿望乃是人的最后的和最高的愿望,乃是一切愿望的愿望”[15]。“生命本身就是幸福”[15]。“生命是一切福利的总和”[15]。

“生命之所以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直接讲来,是因为生命的快乐是人生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大的快乐;根本讲来,是因为生命能满足人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大的欲望:求生欲”[1]。既然生命如此宝贵,那就应该养生。《吕氏春秋》曰:“知生也者,不以害生,养生之谓也”。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的《千金要方》中有云:“天地之性,惟人为贵,人之所贵,莫贵于生。唐荒无始,劫运无穷,人生期间,忽如闪电,每一思此,罔然心热,生不再来,逝不可追,何不抑性养情以自保?”由此可见,“养生是知生之贵而自觉地利生不害生,是健康长寿的唯一途径,因而也就是贵生、乐生之根本”[1]。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养生?我国传统医学养生讲究“形神并重”,《黄帝内经》中提出养生要“形宜动,神宜静”。可见,“养形”的基本原则是“动”。我国战国时期的哲学家、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子曰:“吹吁呼吸,吐故纳新,熊经鸟申,为寿而已矣。此导引之人,养形之人,彭祖寿考者之所好也”[16]。(导引:①古代的一种养生术。指呼吸吐纳,屈伸俯仰,活动关节。②古代的一种健身方法,由意念引导动作,配合呼吸,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地运气。相当于现在的气功或体育疗法。)(注:“彭祖”传以长寿见称)。明代通医理、擅养生的戏曲家高濂说:“养气以保神,气清则神爽;运体以去病;体活则病离。”[17]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说:“人若劳于形,百病不能成”[16]。有关“动”能“养形”的原因,东汉著名医学家华佗有以下精辟的论述:“体常动摇,谷气得消,血脉流通,疾则不生。卿见户枢,虽用易朽之木,朝暮开闭动摇,遂最晚朽。是以古之仙者赤松、彭祖之为导引,盖取于此也。”[16]并且模仿虎、鹿、熊、猿、鸟等禽兽的动作和神态创编了“五禽戏”,教导人们强身健体。(通常看来“五禽戏”中的“五禽”,有4种动物是兽,为何取名“五禽戏”?见《辞海》〔禽〕字的解释:《白虎通·田猎》:“禽者何?鸟兽之总名”。①脊椎动物两翼两足而体被羽毛者之总称。②鸟兽总名。 由此可见:“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禽是飞禽,指鸟类,是鸟的同义词;广义的禽包括禽和兽,即鸟兽,是鸟兽总名和简称。)

以上只是从个人(自身)层面来谈论“养生”、“养形”、“贵生”,应该说“推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既从政府层面,又从个人层面体现了“贵生”。就政府层面而言,就是为人们的“动”创造条件,为人们的“动”提供基本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引导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增进国民身心健康,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就个人层面而言,鉴于“动能养形”,从而达到“贵生”目的(见上文),而“动”是体育基本特征,因而,每个人要充分利用政府及民间体育组织提供的基本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尤其是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如:五禽戏、八段锦、太极拳等),因为,首先,本民族的当然是“基本的”,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18]。推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核心”内容,所以大众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既能享有政府及民间体育组织提供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又是国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18]“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18]的一个有效途径,正如当代著名社会学家景天魁所言“将来中国最伟大的创造,就是如秧歌和太极拳那样及平易又深不可测的‘文化崛起’,教给世界人民一种‘活法’。这就是中国将来的道路,也是我们做学问的人要去努力创造的模式。”[19];其次,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传统医学养生的重要手段,其在“养生”(“养形”包含在其中)方面具有的积极功效是早已被证明了的;复次,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元素”,它们来源于我国各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深受各族人民喜爱,具有贴近生活,简单易学,对场地器材要求不高(有些不需要器材),运动技术难度不大等特点,这些项目较易普及推广。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具有投资少、正外部效应(或外部经济)(“外部效应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当外部效应为正时,造成外部效应一方的活动总是不能提供得足够多,称为外部经济;当外部效应为负时,又总是出现过分提供,称为外部不经济”[20]。由于个人通过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了体质,增进了健康,从而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因而具有正外部效应。)等特点。这也是较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特点的。

3 结 语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衡量国家制度道德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政策和标准”[21]。由以上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理论、贵生理论基础的探究可见,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融合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作为价值理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达到“重人贵生”目的;作为工具理性,就是将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作为工具(手段),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该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社会整体层面,追求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效用的最大化。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性决定了其理论基础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重要步骤,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理论基础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财政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希望更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为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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