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
(中交一航局铁路分公司,天津 300042)
目前,在建的大部分铁路工程造价按照铁建设[2006]113号文进行编制,在原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相关条款与113号文编制原则及工程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施工单位部分工程费用得不到充分解决或不能解决。作为施工单位,如果工程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予以处理,最后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原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推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名义上属于固定总价合同,而实质上则属于可调总价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条款规定以下三种条件下合同价格是可以调整的,一是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二是甲供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调整,每半年调整一次;三是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其中第一条里所谓的“重大调整”目前来看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是铁路总公司一纸文件即可定性;第二条里“甲供材料”的调差在实施过程中又加上了“甲控材料”和部分“自购材料”;第三条里关于“铁道部有关政策调整”的说法则充分说明了铁路工程的业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游戏规则”是完全可以变化的。由此可见,目前在“113号文”边界条件下现行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铁路工程造价实质上是可以调整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铁建设[2006]113号文自2002年正式立项,至2006年7月正式实施,经历了5年的时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物价上涨、工资上涨、‘三超’现象”及“市场形成、竞争激烈、劳动生产率提高、管理成本降低”等实际情况,但是由于铁路定额测定及修改时间过长、取费基本一刀切等问题的存在,尤其是铁路工程集中上马,导致设计深度不足的原因,造成合同后附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数量及特征与正式施工蓝图有着一定的差距,从而造成部分工程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项目清概阶段难以解决。
大部分铁路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存在前松后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将工程费用中存在的问题尽量在工程建设前期和中期解决,除十拿九稳且必须放在清概阶段处理的问题及解决起来比较渺茫的问题外,尽量避免拖到项目后期。
遵循“先个性后共性”的原则,对于个性问题,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公关,尽早解决;对于共性问题,与其他标段参建单位共同协商,共同呼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对于一些容易解决的问题,尽早完善手续并上报;对于一些难解决或重大费用问题,分层次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尤其重视上层间的交流与协调,力争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2.2.1 施工图检算
由于大部分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深度不足,项目招标时实质上是初步设计图招标,导致施工图投资检算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原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出台了追究问责制度,但由于铁路基本建设属于“国家政策面”的特性,铁路工程投资往往都能够获得大幅度调整,这就为施工单位解决部分工程费用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施工图检算存在正负量差两种情况,如施工图检算是正量差,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调整。其一,应检查检算中是否含有Ⅰ类变更项目,如符合条件,应单独提出,尽早报送。其二,加强同设计单位的沟通,采取“减法”的原则,尽量降低标准、减少工作量、减少工作项目。如施工图检算是负量差,按照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无权扣除该部分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每一分钱都要有出处,都要有对应的实物工作量支撑,虽然合同规定不能扣除,但我们不能忽视合同条款的依法合规性也是国家审计的内容。所以如存在负量差,应尽早与设计单位沟通,在解决差、错、漏项的基础上,尽量增加施工措施费等不涉及工程量变化但又能增加工程造价的项目,将负量差降到最低。
2.2.2 设计深度不足项目
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的原因,部分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造价较低,而在工程实施阶段,设计单位直接将增加工程造价的项目直接纳入施工图,从而形成施工图量差。该部分项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的总承包风险费中承担,而实质上是设计单位将责任与风险转嫁到施工单位身上。这就要求我们尽早入手,加强同设计单位专册人员的沟通,在出图前掌握相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工作,使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出图,在出图后再进行变更设计,并尽量形成Ⅰ类变更,这样不仅能够规避施工图量差的形成,而且能够增加合同收入。
2.2.3 材料调差
政策性材料调差已成为目前铁路工程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在各个铁路项目,调差内容、调差数量划分原则、调差的单价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业主不同的规定,适时调整策略,争取将该项费用最大化。在调差内容方面,经过施工单位的积极反映,铁路总公司已经将自购材料中的粉煤灰、火工品纳入材料调差范围,下一步针对砂石料等地材初设阶段与实施阶段价格严重脱节的问题,对于处于灾后重建地区及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项目,仍需继续向铁总进一步反映。在调差数量划分原则方面,大部分项目是按照每半年材料采购数量进行调差,我们可以根据铁路总公司颁布的各季度材料信息价,适时要求材料供应商开具采购发票,争取将该部分调差费用最大化。
2.2.4 300万元以上Ⅱ类变更
以往300万元以上变更需铁路总公司审批,手续繁杂,部门繁多,审批时间长,门槛高,施工单位不胜其烦且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现阶段铁路总公司已将300万元以上Ⅱ类变更(以下简称大Ⅱ类)交由业主审批,且该部分大Ⅱ类单独签订补充合同,单独计价,等同于Ⅰ类变更,这给施工单位提供了绝佳的良机。施工单位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可能地寻求变更的突破点和切入点,尽可能地多做大Ⅱ类,大Ⅱ类已经成为解决工程费用的一项重要途径。
2.2.5 房建工程
初设阶段,房建工程的工程数量往往按照经验系数计入,工程单价按照铁路定额指标进行匡算。施工图阶段,房建工程是按照地方定额进行计价并取费的,二者之间的费用差价按照Ⅰ类变更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房建工程是盈利的项目,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影响设计人员尽可能增加房建工程的规模及级别,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将部分附属工程纳入房建工程范畴,争取利润最大化。
2.2.6 投资及成本控制相结合的施工图优化
在保证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的基础上,节约工程投资是业主所希望看到的。作为施工单位,应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寻求既能节约成本,又能节约工程投资的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进行施工图优化。如桥梁工程中的现浇与预制方案转换、路基工程中不同填料的调整、路基改桥梁等合理的施工图优化设计,往往能够得到双赢的结果。
2.2.7 投资梳理批复后分劈
投资梳理批复后分劈是指经铁路总公司批复确定的梳理费用在业主的二次分劈。铁路总公司批复业主上报的投资费用梳理后,Ⅰ类变更、政策性调整费用、合同费用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但分劈至各标段、各章节时会有多个计算比例,所以应加强同业主及设计单位的沟通,确保费用分劈时对本单位有利。同时,应掌握梳理费用变化情况、梳理核减的项目、铁路总公司交由业主处置的总盘子费用及使用原则,将梳理核减的项目纳入业主的总盘子费用中解决,最终无法解决的纳入总承包风险费并足额计价。
2.2.8 其他
从目前铁路总公司相关政策来看,地方政府要求的新增工程、环保要求增加的工程、政策性停工直接费用、标准变化增加工程费用等内容基本能够在清概阶段得到解决。自发电费用、地方道路使用费等能够部分得到解决。地材差价、施工便道、窝工费用、工期延长费用基本不予解决。但是上述情况并不是绝对的,铁路总公司一纸政策性文件即可使费用处理原则发生大的变化。
总之,“113号文”边界条件下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质上总价可调。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将“113号文”编制原则之外及超出总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各项工程费用尽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用各种方法与技巧予以解决,同时夯实各项支撑资料,再充分利用铁路工程特有的概算清理,使各项费用最大程度地得到解决。
[1] 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Z].
[2] 铁建设[2007]110号文《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Z].
[3] 铁建设[2012]253号文《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