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130024)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效地进行教育惩罚有利于学生个体的健康成长,否则,教育惩罚不当,就可能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伤害。本研究指出了目前中小学教育惩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有效教育惩罚的实践策略。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中既未明确指出教师享有教育惩罚权,也未对此进行否定,基本持回避的态度。如《教育法》在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27条中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些法律将权利赋予学校,但却并没有明确指出教师应具有何种教育惩罚权,造成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名不正言不顺。
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及义务”的相关条款中,仅仅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其中隐含着教师有教育惩罚权,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教师没有得到关于教育惩罚权的直接授权。上述法律授权的空场导致教师对惩罚权利的运用缺乏规范性。
教师在行使惩罚权利的时候,缺乏基本标准,不同教师对惩罚权利的适用范围存在迥异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惩罚手段使用的不确定性。教师在采取惩罚手段时,往往以惩罚的结果来评判惩罚手段自身的合理性,如果惩罚的结果制止了学生的不良行为,且并没有引起学生的反抗,或是并没有给学生造成显见的身心伤害,则惩罚手段的使用即被认为是合理的。
由于缺乏对惩罚权利使用的透明化监督机制,导致惩罚权利的模糊性机制在不断膨胀,多数学校都赋予教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教师对惩罚权利的使用没有造成严重的校园事故,则教师就对使用何种形式的惩罚手段拥有完全的决断权。正是这一约定的规则导致教师在使用惩罚的手段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并且在规则的层面上产生了形式多样的惩罚手段。
一部分教师对教育惩罚往往采取“无作为”的态度。当学生的不良行为需要做出惩罚决定时,有的教师选择了交给家长、班主任或学校处理,有的教师选择了不采取措施;有的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还有一些学校的领导告诫广大一线教师:安全第一(不出教学事故),教学第二。这在客观上也为教师不敢惩罚学生,甘当“好好先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侵权事件和校园纠纷的曝光,一些教师采取了新的惩罚学生的策略,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一些教师认为体罚学生容易留下对自己不利的直接证据,且很容易酿成校园内家长和教师的纠纷,因而他们改变了处理问题的方式,一些教师往往用心理惩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的过错行为。有些教师为了让学生感到自己的威慑力,对学生的教育经常用威胁、恐吓的方法来束缚学生:比如,“以后再做错题就别来上学了”、“把你的家长叫来”、“你再说话就缝上你的嘴巴”,“不……就会不及格、不能毕业、不能评优”等等这样的话经常挂在嘴边。采用语言暴力、心理惩罚的方式来抑制学生的过错行为,模糊了学生的过失性错误与边际错误,这不仅泛化了惩罚权力的适用范围,也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高明的惩罚者总是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并努力将惩罚教育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笔者认为,高明的教育惩罚需掌握下列原则[1]:
1.反思教育惩罚中的合法性原则
(1)惩罚教育原则
惩罚教育原则,是指惩罚作为一种不得已才采用的教育手段,必须具有教育性。惩罚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使学生受到教育,要求学生改变现有的过错行为,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因此,在施行惩罚行为时,必须以教育为目的,并遵循一定的教育性限度。在实施惩罚行为时,学校及教师要做到对事不对人。
此外,在选择惩罚的方式时要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且针对不同的年龄、性别采取不同的惩罚方式。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要始终明确惩罚只是一种教育手段,是为教育服务,惩罚的使用不仅仅是使学生感受痛苦,而是促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行为,实现教育的目的。
(2)违禁有惩原则
违禁有惩原则,是指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做出法律禁止的任何一种行为以后,都要受到法律制裁[2]。在学校教育中,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以教育人、塑造人为根本目的。所以,在学校中,任何一名学生在做出学校禁止的任何一种行为以后,都要受到学校的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根据个人偏好、成绩好坏决定是否进行惩罚及如何进行惩罚。
(3)惩能止禁原则
惩能止禁原则,是指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保障学校教育功能的发挥,维护学校、班级的秩序的方法之一,不仅要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教育,使其改正过错行为,还应起到预防的作用,促使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即惩罚能够使学生不再违反学校禁止的行为或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
(4)惩罚法定原则
法律法规是实施教育惩罚的依据,也是顺利进行教育惩罚的保障。惩罚法定原则,是指对于教育惩罚的主体、客体和程序应明确规定。行使惩罚权的只能是惩罚主体,其惩罚行为必须遵循权限要求和法律约束。其所采用的惩罚方式应该是法律允许的,惩罚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要求。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惩罚的主体包括教师、教师集体、校长等,而惩罚的客体是学生的过错行为,而非学生本身。此外,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还要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
2.反思教育惩罚中的伦理性原则
在探讨教育惩罚的问题时,应将公正这一伦理学中最基本的价值概念纳入其中,考虑什么样的惩罚才是符合受教育者与教育者共同利益的,如何实施教育惩罚才能够真正促进受教育者的发展。针对教育惩罚的问题,学校或教师应通过理性提升自我认知,促使学生自觉遵守规则,抵制不良诱惑。
(1)建构人道主义取向的惩罚规范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惩,而是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所以,在实施教育惩罚的过程中,要考虑学生的感受。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这就要求学校、教师在学校教育中要充分尊重学生,即使学生出现违规行为,需要对其惩罚,也不能侮辱、歧视学生,而是尊重学生。
(2)推行平等公正的教育惩罚方式
公正是维护学校秩序和规则的必要条件。在教育领域中,教育公正包括在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上的公正。根据教育目的的公正的要求,教育惩罚的目的应当是改正过错行为,而非泄愤或出于其他私人目的。从教育过程公正出发,要平等的对待学生、评价学生,并考虑到学生的客观差异。而在教育惩罚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做到平等与公平,对于同一过错行为的惩罚不应当因人而异或有失偏颇。
此外,在进行教育惩罚时,要考虑到学生的客观差异,如不同年龄的学生接受能力不同,应选取不同的惩罚方式,有些方式对年龄小的学生有效,而对年龄大的学生作用不明显或失效。
(3)完善理性自觉的教育管理模式
在教育惩罚过程中,教育者要考虑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并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达到自我管理的水平,要给学生一定的自由。
由师生共同协商并制定班级规则及相应奖惩方式,与学生讲明惩罚的目的或意义,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有意识地改正错误,引导学生选择对其有效的教育惩罚方式。通过对班级纪律和惩罚方式的认可,切实做到自我管理。
3.反思教育惩罚中的效度性原则
惩罚是通过不同的惩罚方式让学生认识并改正其过错行为的一种教育手段,在学校教育中具有一定的效用价值。学校要使教育惩罚达到维护学校秩序、保证学校活动正常开展并最终达到育人的目的,就需要在运用教育惩罚中把握其有效性。许多学者提出了影响教育惩罚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惩罚的时间、惩罚的强度、实施惩罚时教师的态度、惩罚的方式。下文将从上述因素出发,反思和探讨如何确保教育惩罚的有效性。
(1)共识性
共识性是指让学生认可其行为的错误性及受到惩罚的必要性。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应当对犯错的学生进行说理,让学生知道自己受罚的原因,认识自己错误的性质、危害,真正让学生有所体会和感触,而不是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让学生不明缘由,无所适从。只有让学生认同教师的惩罚行为,真正做到心服口服,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2)惩罚的时间
惩罚的时间包括两个方面:惩罚开始的时间和惩罚持续的时间。惩罚开始的时间必须与过错行为紧密相连,具有及时性。当学生出现了不良行为或违规行为时,教师立即给予惩罚。另外,要注意惩罚持续的时间,有研究表明惩罚的时间与效果不成正比,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尤其是对小学生而言,惩罚时间过长不适合其身心发展。所以,尽量避免惩罚的持续时间过长。
(3)惩罚的强度
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把握一定的度。惩罚的强度若过大,则易演变为体罚;惩罚强度太小,难以起到警示学生的效果。由于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过错行为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教育惩罚的度仍难以把握,教师可以参考下述两条标准尽量做到适度。首先,惩罚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范围。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的身心发展不同,能够接受的惩罚强度也不同。其次,学生所犯的过错行为不同,惩罚的强度要与过错行为的性质、危害相对应。
(4)惩罚的方式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教师可采用的惩罚方式包括批评、隔离、写检查、留置、罚作业、罚做某事等11种,而学校可以采用的惩罚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多种形式。在教育惩罚过程中,选择合理的惩罚方式是影响有效性的因素之一,教师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综合考虑不同的场合、学生的个性、年龄等因素,再决定选取何种惩罚方式。并根据惩罚的效果进行反思,及时调整惩罚方式。
(5)惩罚实施时教师的态度
在实施惩罚时教师的态度有时会直接影响教育结果。当学生感受到教师是出于关心、爱护的角度而实施惩罚时,能有更理想的教育结果。教师的态度在这种情感的传递中起到重要作用。当教师在惩罚时态度特别严厉,会让学生产生防御心理,产生敌对情绪,阻碍学生对其过错行为的反思;而教师的态度温和,则易于让学生接受。在实施惩罚前,教师要调查清楚事情的原委,允许学生解释做出过错行为的原因,再根据情况实施惩罚。让学生认识到教师是爱自己的,是为了让自己更好的发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教育效果。
4.反思教育惩罚中的个性化原则
教育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具有能动性的个体,且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到教育的方法和结果。一般来说,学生的个别差异体现在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两方面。非智力因素又包括认知方式的差异、学习类型的差异、成就动机的差异、自我概念的差异、性格、气质及性别的差异等等[3]。在教育惩罚的过程中,仍需考虑到个体的差异,从而选择适合的惩罚方式,达到教育的效果。
1.恰当把握惩罚的尺度
恰当把握惩罚的“度”、选择合适的教育惩罚手段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和气质等因素。一般来说,低年龄段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弱于高年龄段的学生,女生的承受力低于男生,因此在相同的情况下,对低年龄段的学生应多用口头惩罚,对女生应私下惩罚。对于不同气质类型的学生也要区别对待,对性格敏感、内向的学生要尽量避免当众惩罚,以免挫伤其自尊心。惩罚的手段需要考虑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但同时还要把学生的行为动机、是否初犯、认错态度等复杂的背后因素考虑在内,惩罚的强度最好以能引起学生的自我反省、并制止其错误行为即可,切不可随意升级。
2.惩罚方式协商化
要实现惩罚过程的民主化,强调学生自主参与与师生之间的民主协商,使学生能充分了解惩罚决策的实施依据、运行过程与决定的公平性,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陈述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事实进行澄清,也可以对惩罚结果的公平性进行质疑,或是进行申辩,这不仅有利于学生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能力,强化学生的主人翁观念。
1.把握惩罚的时机性
通常来讲,惩罚的时机性包含及时性与延时性两个原则。
惩罚的及时性原则主张惩罚应紧随儿童的过失行为,要求惩罚一定要及时,在学生初犯错误时,教师就应指出学生的过失之处,明确学生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应毫不吝啬地使用惩罚的手段来保证上述决定的权威性。由于惩罚的时机性是非常短暂的,所以教师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短暂的时刻,因为一旦错过惩罚的时机,时过境迁,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任何惩罚措施都会缺少应有的效力。出于对惩罚时机的及时性把握,这种观点也暗合预防主义的惩罚观,即认为当学生的错误行为处在萌芽状态时就应予以坚决的纠正,或是给出警告。
惩罚的延时性原则主张当儿童发生过失行为或犯了错误时,父母或教师不应立即介入事态的发展,而是让儿童自己去承担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如果儿童在承担自己过失错误的过程中感受到不愉快甚或痛苦的心理体验,那么他们自然就会感到悔恨,从而弥补自己的过失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在日常的教学行为中,教师需要掌握一定的智慧去区分惩罚的及时性原则与延时性原则的不同适用范围,并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创造性去灵活地运用各种惩罚的手段,以此来达到惩罚的高超的技巧性。
2.追寻惩罚的智慧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力量,是一种改变和约束学生错误行为的反向刺激方式,它与表扬、激励带给学生兴奋、愉悦的正强化情感不同,惩罚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偏离教师预设的目标而损害学生的个性发展,并有可能最终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因而聪明的惩罚会使学生在思想意识上产生强烈的震撼,意识到自己错误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进而改正错误。因此,惩罚也需要讲究智慧。
惩罚的智慧性主要表现在:惩罚的智慧性在于能唤醒儿童心中沉睡的巨人,在于以一种儿童可接受的方式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惩罚的智慧性还表现在有创意地选择惩罚手段;触及心灵的道德惩罚是一种充满智慧的惩罚方式。
总之,教育惩罚以其自身的优势,在教育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正确认识教育惩罚,并在实践中有效运用它,充分发挥教育惩罚的教育作用,将鼓励与惩罚相结合,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1]魏王国.教育惩罚要“讲原则”[J].青年教师,2007(12):11-13.
[2]彭志敏.法律视角下教育惩戒的正当性[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17-21.
[3]路海东.教育心理学[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