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本耀 吕继超 曹中红
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重难点问题研究
■ 舒本耀 吕继超 曹中红
前不久,军队为加快推进优势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民企参军清除部分路障,但应看到,民企参军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问题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旷日持久,仍有诸多硬骨头要啃,仍有固化利益藩篱待突破。
民企参军,是新形势下武器装备建设方式的一场革命。推动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引导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海纳百川地吸纳利用先进民用技术,把武器装备建设深深植根于国家工业基础之中。目前,我国装备建设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转型期、建设速度的换档期以及制度改革的过渡期,装备建设任务异常繁重,军民融合机遇历史难求,民企参军改革从未像今天这样突出、这样紧迫、这样重要。前不久,军队为加快推进优势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民企参军清除部分路障,但应看到,民企参军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问题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旷日持久,仍有诸多硬骨头要啃,仍有固化利益藩篱待突破。
打破长期形成的军民二元结构,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注定要面临着现行管理体制方面的巨大障碍。调研中民营企业代表普遍反映,现行军工管理体制下,民企参军“报国无门”问题,表面看是市场门槛高、装备采购信息不对称等导致,实质是缺乏支持引导民企参军的专门机构,致使民企参军出现“爹不亲、娘难爱”的局面,难以与军工企业同台公平竞争。
现行军工管理体制下,军工企业为追求自身产值最大化,热衷于搞内部配套,分配给民企的部分合同也大都是自身做不出来或不愿做的项目。军队装备采购部门为完成装备采购任务大都是各自为战、各取所需,缺乏对优势民营企业系统的支持与培育,特别是军选民用装备,也不乏存在杀鸡取卵的做法,迫使部分优势民企之间搞恶性竞争。而民营企业为了“挤身”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托熟人、找朋友、挖渠道,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给民企参军增添一些“神秘”色彩。如此以往,再强的优势民营也难以活下来、撑得住、干持久,再好的融合战略也难以立起来、深下去、落到底。
从外军实践经验看,民技军用改革从不是依靠市场规律自发演进,而是政府与军队部门专门机构长期强力推进的结果。例如,美国为推进民技军用,国防部先后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两用技术办公室、中小企业利用局、鼓励竞争与私有化局等机构,专门负责军民一体化改革指导与协调,历经十余年的支持与培育,才初步构建起军民一体化的工业基础。法国为促进民技军用,在国防部武器装备总署设立中小企业联合会,旨在推进中小企业高效参与装备科研生产工作。英国先后成立了“国防技术转化局”、“国防技术中心”,最大限度地利用民用技术为武器装备建设服务。俄罗斯2013年修订《俄联邦军事工业委员会条例》,赋予军事工业委员会协调政府主管国防工业机构和国防部装备采办管理机构的职能,支持与引导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公平竞争。
加快推进优势民企参军进程,必须要组建专门机构,指导与协调民企顺畅参军。建议在军队装备采购部门设立“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促进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民企参军问题研究、策划、指导、协调等事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民技军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和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组织民企参军的政策法规研究,指导或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仲裁民营企业合同竞争与合同履行的利益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公平竞争、良性互动;指导装备科研生产能力评估与结构调整,组织优势民营企业名录遴选与能力培育,协调推进军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四证合一”;组织优势民营企业高科技成果展与供需对接活动,指导“军、政、产、学、研”等多方参与重大项目协同创新活动。
武器装备研发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国家设立国防工业投资和装备建设投资制度(包括军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保障条件投资、生产技改投资),旨在减少企业研发投入风险,促进军工核心能力提升。对民营企业和军工企业而言,这些国家投资原则上应是“谁有能力就支持谁”,不应按照身份来实施投资。但现行管理体制下,国防工业投资和装备建设投资均是面向国有军工企业,民营企业无法享受此项投资政策,这样武器装备建设就出现了“急需投资的无法投、不缺投资的经常投”的苦乐不均局面。比如,有些优势民营企业为完成军工核心技术的科研攻关,四处筹钱,甚至有时不得不因缺钱而搁置成熟项目。
调研发现,已参军的民营企业无一例获取国家基建投资、研保投资和技改投资。民营企业大都是自筹资金、自主研制、自主开发,拿出样机后军队方能参与采购。相比之下,军工企业型号项目不仅能够无偿获得国家大量固定资产投资,还能获得全额装备科研经费补偿,这无疑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尽管如此,一些优势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同台竞争时,在技术领先、产品性能、研制进度、成本价格等多方面仍表现出更大的竞争力。此种投资体制下,民企可能会利用其现有的体制机制或技术领先等竞争优势来获取短期红利,但长期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企这种以依靠竞争获得的微薄利润来补偿高额军工研发投资的做法从根本上是无法持续的,同时这也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法则。
支持优势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亟待健全民企参军投资补偿机制。一是设立民企装备建设投资专项基金,支持优势民营企业重点项目研保投资和技改投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每年从国防工业投资和装备建设投资中拨出部分经费设立“民企装备建设投资专项基金”。参照国家军口863项目管理办法,军方负责基金项目管理,以专项形式对涉及武器装备总体、关键或重要分系统以及核心配套产品领域的优势民营企业重点创新项目,特别是对已进入型研阶段的重点项目或已列装的装备升级改造给予投资补贴。国家投资形成的设备资产计入企业负债,企业享有使用权并负有保值责任。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民营企业,可视情根据国有股的比例投入技改资金,其余资金由非国有股东按投资比例投入。二是设立民企装备预研专项基金,支持民企涉及的重要基础研究、重要应用技术开发、关键技术攻关的自主创新项目。建议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每年从年度装备预研经费中预留一定比例经费,设立民企装备预研专项基金,借鉴美军DARPA创新管理办法,采取灵活的竞争方式,引导与鼓励民企进行先进技术创新;对于民营企业自筹经费投入、创新意义重大的军选民用装备,视其技术先进或重要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奖励民营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军品价格实行低利免税政策。军品免税政策具体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字[1994]11号文件,该政策规定军工企业可免征增值税,民营企业生产的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等11类产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近些年来,已参军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均无法享受军品免税政策,但军品定价又不承认税金,导致民企在免税政策方面左右为难。少部分民营企业虽不同程度上享受军品退税优惠政策,但也面临诸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调研发现,目前民营企业享受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临4个方面问题:一是军品退税目录品种有限、覆盖面窄。一方面现行目录中免税产品仅限于总装成品,分系统装备、配套装备及军选民用装备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目录中规定仅11类民企退税产品,与新型武器装备迅猛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不相适应。比如,电子产品只有雷达和电台可以免税,而目前装备采购的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如电子对抗产品、导航测控产品等)早已突破这两类。二是退税程序复杂。民营企业申请退税需要免征增值税合同,且该类合同需要军代室、省国防科工部门、国家国防科工局加盖免税鉴章,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三是退税周期长。民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据统计,民企从申请退税到退还税款大约需要2-3年周期,特别是近3年来,申请退税的民营企业大都分文未退,致使部分企业难以为继。四是退税标准不一。据调查,同是生产军品的民企甚至是生产同类军品的民企,因公共资源关系不一样,有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有的却没有;有的部分享受,有的是全部;有的是先征后返,有的则直接免税。
营造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亟需尽快出台专门军品免税优惠政策,加大民企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力度,保障民企参军的合法权益。一是改变民营企业军品科研生产增值税“先征后退”做法,直接采用免征增值税办法,最大限度减轻民企参军的行政负担和经济压力。二是设立《军品免税清单》(简称《清单》)。军队装备采购部门负责《清单》制订,并定期根据装备发展实际更新《清单》;凡是符合《清单》要求的军品生产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清单》除包含兵器、航天、航空、舰船、电子等行业领域整机整装产品,还应包括上述装备分系统产品、配套产品、重要军选民用装备以及核心部件、组件和元器件产品,扩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三是简化军品免税办理程序。鉴于民营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特殊性复杂性,原则上仍需保留军品免税审批备案制度。民营企业办理军品科研生产增值税免税,应持军方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配套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向属地国家税务部门填报免税申报材料;地方国家税务部门根据《清单》和相关规定,直接办理企业免税事宜,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民企参军积极性非常高,技术报国热情高昂,但均不同程度上面临着市场准入壁垒、信息不对称、缺乏竞争保护等诸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着民企参军报国的步伐。解决这些政策层面问题,民营企业普遍希望军方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政策办法,实实在在解决民企参军的政策困境。
理顺“四证”办理因果关系。日前,总装备部联合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颁发了809号文件,为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一般配套产品以及军选民用装备采购简化准入程序。但对于优势民营企业而言,如果要享受军品税收优惠政策和获取装备采购合同,必须要申请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而要想申请这两证,前提需要办理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认证,这时就出现民营企业长期反映突出“先有鸡,先有蛋”的制度矛盾问题。例如,受理质量体系认证时,企业必须出具军品采购合同或采购方推荐意见,并要求企业质量体系已经运行3个月以上,而如企业没有获得许可证或资格证,无法获得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质量体系运行3个月更是不可能了;受理保密资格认证申请时,申请企业应出具合同甲方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并且保密管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而民营企业没有保密资质又无法承接相关研制项目。因此,建议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理顺办证程序因果关系,简化优势民企办理“四证”程序。
完善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机制。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后,获取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最大困难是装备采购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了解军方采购需求,因而大都是冒很大风险自主研制,形成产品才能推荐给军方采购。为解决这一问题,日前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正在建设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网,旨在分类分密级发布信息。但民营企业要想获得自身所需装备采购信息,必须要解决两个方面潜在问题:一是民企产品或技术如何纳入装备采购需求问题。现行需求管理程序下,装备采购需求信息征集大都来源于军工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部队,缺乏正式渠道面向民营企业征集相关需求信息,致使民企在采购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比如,装备预研一般采用指南定向发布形式,征集特定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项目申请意向,指南制订和发布过程难以面向民营企业,客观上形成了预研信息不对称和起点不公平。二是装备采购信息针对性问题。现行装备采购程序下,军方订货大都只与总体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而承担配套合同的民企又无法与军方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此情形下,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即使获取采购信息也难以保证获得科研生产合同。因此,必须要完善优势民营企业先进产品与关键技术信息转化机制,结合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装备建设规划计划,遴选装备建设需要的先进产品与关键技术,纳入年度装备研制采购专项计划或配套计划之中。
完善竞争失利补偿机制。竞争失利补偿,是现阶段培育装备采购竞争主体、确保竞争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军事强国加强装备建设的通行做法与成功经验。目前,我国装备采购竞争采购失利补偿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制度化和规范化,缺乏操作层规章,对于“应不应补、怎么补、补多少”等问题,各部门标准不一,做法各异,亟待规范。
一要明确失利补偿范围。根据装备市场特点和维持适度竞争需要,合理实施竞争失利补偿。对于有限竞争类项目,综合考虑装备技术先进程度、军民通用情况、承包商数量、项目资金投入状况等因素,给予竞争失利企业适当补偿;对于公开竞争类项目,除技术发展特殊需要外,原则不考虑竞争失利补偿;对于禁止类项目中分系统和配套产品层次的竞争,应视竞争程度情况实施竞争失利补偿。二要明确失利补偿方式方法。综合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可灵活运用项目补偿、分包补偿、经费补偿等方式进行失利补偿。项目补偿可采用项目比例分摊补偿,补偿比例应根据装备采购竞争中评分情况、前期投入情况、维持竞争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包补偿可视情采用军方指定分包比例的方法,要求主承包商将部门配套合同分包给竞争失利企业;经费补偿可考虑采用成本比例补偿和定额补偿方法,给竞争失利企业拨付一定数量经费作为补偿。三要出台失利补偿规范性文件。要以文件形式明确竞争失利补偿的补偿方式、范围、标准和程序,指导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开展竞争,待条件成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
风帆承办2014中国国际铅酸蓄电池高峰论坛
10月30至31日,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池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动车辆专委会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主办,酸性蓄电池分会、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2014中国国际铅酸蓄电池高峰论坛暨第十一届全国轻型电动车技术研讨会在江苏徐州成功召开。来自多家科研院所、蓄电池极相关产业的领导及专家共计1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期间,共发表专题报告30余篇,内容涵盖铅蓄电池新技术研究、回收管理体系探讨以及上游铅产业发展、下游新能源汽车发展、轻型电动车相关技术研讨等诸多方面。广大与会代表对丰富的报告内容、先进的管理模式、创新的科研方法与广阔的交流平台给予高度评价。高峰论坛开阔了科研视野,对深入了解行业动态,促进产业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杨建峰 朱红英)
舒本耀,装备学院装备采办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吕继超,装备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曹中红,94942部队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