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望星空

2014-02-03 12:19:58沈威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检察官司法

文◎沈威

仰望星空

文◎沈威*

2007年,北京男子廖丹的妻子杜金领被查出患上了尿毒症,在妻子无法取得医保待遇且自己下岗十多年毫无积蓄的情况下,为了给妻子做肾透析,廖丹找人刻了北京医院的收费章,伪造医院收费单据给妻子治病,至案发时四年共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万余元。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你会对廖丹做出怎样的处理决定?

《尚书·大禹谟》里说:“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直译的意思是:“人心难易其诡,道心难得其真”,即人心难测,道心的细微处是难以琢磨的。正如以上这则丈夫刻章救妻的现实案例,有的人认为廖丹做的对,生命权优于财产权,如果不骗医院就会丧失妻子性命,悲剧的产生应当归咎于医疗制度的不完善,不应由个人来承担;而有的人认为廖丹的行为原因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律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无论动机如何,对法律的破坏就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损害,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执法者来说,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现象,现实的世界也并非都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简单关系,否则也不需要人来执法,直接把案件材料输入装满法律条文的计算机,最后输出一份结论就是判决书了。而面对充斥着情理与法理、私德与公义矛盾纠结的两难、乃至多难选择里,我们作为法律监督者,又该如何做出正确的决定?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尚书》在这八个字之后给出了解决办法:“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只有精益求精,专一本心,真诚地遵守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才能穿透事物的表象,做出正确的决定,让各方信服。我想,这句距今已逾五千年的古语仍然焕发着熠熠光彩,为我们安身立命做事指引着方向。

首先,唯有立志,方能正身。理想信念是人类精神生活的内在需求,也是一个人行事的基本指引,拥有什么样的信念必将影响最终的行动效果。只有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才能保证执法不偏离公正的轨道。“允执厥中”所透析出来的精要在于“中”。孔子在《中庸》第六章里说:“舜其大智也与!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与民,其斯以为舜乎!”这里“执其两端用其中”的意思,就是要把握人心贪欲难填与良知未泯的两端,压制贪心用刑罚,启发良心用德政,以“中”来确保各种力量之间的适度比例。对检察工作而言,秉持中正的执法理念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要求。长久以来,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承担着侦查职务犯罪、追诉罪犯的工作职责,给普通民众留以包青天、狄仁杰这样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铁面形象,如果对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就仿佛违背了自身使命一般不能为世俗所容忍,这也使得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执法观有了生存与滋长的空间。但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真的仅仅只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么?吉姆·佩德罗在其《冤案何以发生》一书的扉页就引用了《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司法的准则》中关于控方职责的内容,指出:“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佩特罗先生在看透司法体制自我纠错机制启动之艰难后,毅然决然地放弃可能担任俄亥俄州大法官的机会,转而从事普通律师工作,并投身于为冤狱受害者伸冤昭雪的艰辛努力之中,这在让我们对他在心里发出由衷敬佩的同时,不得不反思体制内的检察官应当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扮演什么角色。冤假错案对于案件总体来说是个小概率事件,但对于被冤枉的个体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非概率事件,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此负有不容推卸的客观义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防止使用不适当手段导致冤假错案的义务与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寻求正义的义务同等重要。”我想,这也正好契合了执中的理念,唯有保持中立立场,认真听取正反两方面意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才能在不枉不纵之间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不仅限于惩罚犯罪与寻求客观真实之间的平衡,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允执厥中”对于检察机关执法也有其独特的文化价值。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国家代替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的主导者,追诉犯罪成为国家义务,进而在收集证据、指控犯罪方面凸显了国家公权力在社会层面保障公正的优势。面对该种优势,现代刑事司法的诸多进步均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强化为标志,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也以确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权”、“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等制度突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赢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喝彩。相形之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境遇并没有得到实质改善,在诉讼阶段被视同为证人角色,隐私权常常被忽视,甚至被剥夺;在法院审理阶段,且不论精神赔偿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就是连基本的人身伤害赔偿也无法得到满足,特别是很多因暴力犯罪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无法从一贫如洗的被告人处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使得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对司法制度悲观失望,转而迁怒于社会或者走向信访渠道,成为社会安定的新隐患。因此,对于检察官而言,不仅代表着国家利益,同时也承担着部分被害人让渡的追诉权利,如果仅有严惩犯罪人而没有救济被害人,显然在手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两端利益中的裁断将有失偏颇。只有将被害人权益的关注与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摆在天平两端同样的位置,将边缘化的被害人重新拉回到刑事司法中应有的地位,给予其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实现,才是作为替代被害人私力救济的检察权的应有之义,也唯有如此,才能不负检察机关肩负的客观义务。

其次,唯有行端,方能服众。“允执两端,求中致和”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体现为:良好的司法应当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辩证统一。不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考量,还是按照当下正在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检察官的角色定位都是双重的,既是司法工作者,又是群众工作者。在强调法律职业化的同时,必须关注社会、倾听民声,既要避免一味盲从“社情民意”,忘却法律人的理性,也要防止陷入脱离群众、脱离社会的“精英主义”,迷失执法者的坐标。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李家三兄弟在老房安置拆迁过程中,因不满补偿协议与前来做动员工作的镇村干部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斗殴,导致镇干部两名轻伤、两名轻微伤的后果。公安机关以李家三兄弟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依法履行公务的问题上或许还有证据和法律理解上的纠结,但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当无异议。然而,在整个案件的背后却是:李家大哥二级残疾,父亲患晚期癌症随时都有病逝可能,母亲年逾八十无收入来源,案发后李家媳妇均不知所踪,只留下三个嗷嗷待哺的年幼孩子。羁押或是取保,诉还是不诉,不断地在拷问着每个承办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道德良知。面对犯罪嫌疑人打人的前因辩解,我们会告知这与致伤的后果无关;面对律师适用罪名的质疑,我们会推挡这就是法律规定;面对村民对李家三兄弟的同情,我们只能声言这是依法办案。在我们义正词严的背后,法律真的是这样无情吗?上海浦东新区的检察官逄政在他的《主控检察官》一书中写到:“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含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如果以罪刑法定的名义,为案件寻个形似以便安个罪名,将刑事诉讼纯粹沦为治理社会的工具,我们又如何能让群众相信我们的公正执法是为民执法?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曾经说过,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就如同一杯水摆在你面前,简单地把它定性为一杯水是公式化的,我们还要用心感受它的温度,判断它是一杯冰水,或温水,或沸水;法律因为人的执法实践而变得生动,或冷酷严打犯罪,或温暖启发良知。当尧把帝位传给舜以及舜把帝位传给禹的时候,所托付的是天下与百姓的重任,谆谆嘱咐代代相传的便是“允执厥中”这四字秘诀,不论落脚点还是出发点都在百姓身上,无视百姓,法律便不具生命力,法律的灵动依赖于人的执行,唯有将法律既定与社会民生结合在一起“守中固善”,才能使司法的面孔更加鲜明:融入社会,但保持独立;服务大局,但坚持本职;亲民司法,但不失威严。

再次,唯有精于业,方能成于心。王阳明回答其学生关于如何“惟精惟一”以达到“允执厥中”的提问的时候,回答说:“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者,皆所以为惟精而求惟一也。”关于执其两端于“中”的度的把握,是“允执厥中”的关键所在,向左一点是司法野蛮粗暴,向右一点是司法软弱无力,而这两种情况共同的特点就是司法权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要达成“执中”的目标,理学大师王阳明提出必须博采众长,审慎思辨,知行合一。没有执中的法律不具生命力,没有法律基础的执中必然偏失方向。因此,“专业之道,惟精惟一”应当成为每一个检察人在其职业生涯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台湾刑诉法关于法院调查取证职权从职权主义到改良的当事人主义演变过程中,规定:“法院为发现真实,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于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对于后一种情形,即对被告有利但控方未举证的事项,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但对于公平正义事项,当时引发了众多讨论,有的认为凡是涉及案件公正处理的,不管是控方还是被告方没有举证的,法院都应依职权调查;而有的人又认为该公平正义应限于对被告有利的事由才由法院调查,控方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单从文字表述来看,显然该公平正义事项不仅包括有利被告,也应包括控方未举证的内容,理由有二:一是本条第一句话说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目的是为发现真实,那么不管是哪一方未举证,法院为了案件真相都应该调查;二是公平正义之维护与对被告有利事项是以“或”字联结的并列关系,并无相互制约或隶属关系。但是,仔细推敲之下,依照目的性限制缩小解释原则,如果该公平正义事项不以被告人有利原则为限,不仅违反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且将与被告人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无异于回复到原来的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纠问制的老路上,悖离了整体的法律秩序理念。也正基于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2011年以决议的形式确定了该“公平正义之维护”,专指有利被告的攸关公平正义的事项。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仅需要渊博的基础知识,还需要审慎的质疑态度,更需要从源头考究立法的钻研精神。唯有对法律的钻研入木三分,才能对执法的两端了然于心。

回归开篇所提及的廖丹刻章救妻案,按照美国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关于道德两难的解决办法,最高道德阶段是基于普遍、正义的道德原则进行推理从而得出最好的结果。医院和廖丹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廖丹若不假造票据,则妻子濒临死亡;医院若不报警,则财产遭受损失。如果揭开这个“无知之幕”,医院和廖丹在相互明了对方立场的情况下都会同意:先救廖丹妻子是最佳选择,而医疗费可以缓交或减免的形式支付。但科尔伯格也承认,很少有人会达到这种理想境界。留给裁判者的,只能是既有的事实。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诈骗罪判决廖丹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这意味着廖丹可以继续在家照顾患病的妻子,而这笔罚金相比十七万的犯罪数额显然也仅具象征意义。我们在为廖丹庆幸的同时,也为法官在检方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幅度下大胆选择缓刑而感到敬佩,承办法官显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困境,读懂了刑法的本意,手执惩罚与恢复的两端,把握了刑罚的尺度,赋予刑法充满人文情怀的温度,体现了人性与法理的和谐统一。

司法制度注定跟不上现实社会的发展,人的执法也注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软肋,但这一切都不应成为检察人机械执法的借口。德国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墓志铭上的一段话一再为世人所引用:“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但愿我们在每个夜晚仰望星空时,都能够对这片星空有所敬畏,对既定法律有所思考,对我们内心有所保守,使得我们在左右摇摆的人生路上不致偏离中正持平的方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3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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