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歆
摘 要: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具体剖析,采用国际法学中关于国家和政府承认的理论来阐述国际法在处理一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光华寮案;政府承认;国家承认
1967年中日两国之间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国际的光华寮案。直至2007年该案经过多次审判,日本最高法院最终做出撤销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使这件40年悬而未决的案件重新浮出水面。中日两国比邻而居,在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30年之际,该案所呈现的历史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国际法在两国发展睦邻友好关系领域的重大意义。然而,该案的国际影响对维护国际秩序的良好发展和发挥国际法的作用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寓意。
一、光华寮案始末
光华寮本是1931年建于日本京都市佐井区,占地面积约99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当时日本政府对中国留学生实施其称之的“集中教育”而委托京都大学将光华寮出租给中国留学生当做学生宿舍。1945年日本战败后,京都大学不足以支付该寮的租金,所以由当时的中国政府委派中国留学生自治委员会对其进行自主管护。从此以后,前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现台湾当局)的驻日工作人员将没收的日军在中国掠夺的财产将其购回,使之为中国留学生住宿公寓。在1947年,中国政府派往日本处理战后事务的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接管了该寮,并将其变卖。1950年5月,台湾当局的“驻日代表团”买下该寮并继续做中国留学生宿舍之使用,并于1952年12月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正式和该寮户主签订了购买合同。并于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办理了该寮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政府向京都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即认为光华寮是该政府财产,并请求日本法院判决中国当时住在该寮的留学生王炳寰等人搬离。1977年9月16日,日本地方法院判决光华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涉外财产,台湾政府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该判决仍坚持台湾政府在国际上的国家地位,认为其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台湾政府不服京都地方法院判决并于1977年10月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时隔五年,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4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等为由,撤销原京都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1986年2月,京都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沿用了大半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改判台湾当局胜诉,光华寮收归台湾管理。1987年2月,由住在该寮的8位中国留学生提出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仍不顾《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日双方认定的“中华民国”仍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相关国际约定,维持了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1987年5月,被告王炳寰等8位留学生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请求该法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维持意见,但日本高等法院却将此案束之高阁,并未做出判决。近20年来,中方多次向日本方面提出交涉,一再强调光华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财产,要求日方早日对光华寮案进行判决。终于在2007年3月27日,这起关系到中国政府合法权益的光华寮案,在日本最高法院得到撤销原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此时,轰动国际法学界和外交界的光华寮案就此告一段落。
在这起看似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光华寮案中,涉及的不仅是中日邦交的政治问题,更是在推动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在该案发挥重要作用的探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也进一步加深了国际法在一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推动意义。
二、相关国际法理论剖析光华寮案件
光华寮案首先是一个政治和外交的问题,因为审理过程中公开承认台湾当局有权以”中华民国”的身份向日本法院起诉,并且剥夺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国家财产归其所有,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正常外交关系。但与此同时,光华寮案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其涉及新旧政府承认和国家财产继承等问题的争执,因此不能简单地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1.关于光华寮案中政府承认的国际法理论
承认是指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或政府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现存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或政府可以考虑各种因素自由地做出是否承认的决定。在这种意义上,承认完全是一种政治行为。但是一旦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的决定,都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早在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载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对日本政府而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法意义在于,在涉及中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中,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代表中国进行诉讼的资格和能力,台湾当局则没有此项权利,且光华寮系中国国家财产,所以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从承认对象上看,国际法理论中关于承认有两种,一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国家承认),另一种则是对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即承认国一旦作出承认,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应得到承认国的尊重。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法令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应予以尊重;被承认过或政府及其财产在承认国的法院享有豁免权,即新国家或政府及其国家财产不能成为被告,除非新国家或政府放弃豁免权。
2.关于光华寮案中法律承认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上的承认从形式上分包括法律上的承认和实质意义上的承认。具体到光华寮案,根据上述国际法理论,日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是法律上的承认,从而对台湾当局在日本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亦可作出正确的结论。其理论依据如下:(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的规定是该法律承认的理论渊源。早在中日签署的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双方就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在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判决中所认定,台湾为“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是具有非法性的。(2)日本法院判决依据的外国涉外诉讼判例存在援引错误。日本京都法院在判决光华寮归属于台湾政府时引用1923年墨西哥诉费尔南德斯案以及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在外国法院的一系列诉讼案等都是未曾被承认的外国政府诉讼案例,这是不符合日本政府在中日声明中阐明对中国政府承认之观点的。
光华寮案从提起诉讼到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发回地方法院重审,经历了40多年,通过中国各界学者和国际社会专家学者不断地探讨,对本案作出了全面而又系统的整理和推敲。本案作为一件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司法实践,其每一细节都需要国际法相关理论进行反复细致的论证,每次审判过程也都包含着国际法理论在此类涉外司法案件中的重要推动。国际法在此案中所表现出的积极推动力对案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该案引发的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作用的思考
光华寮案作为国际法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典型判例,为推动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探讨提供了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国家承认理论为日本最高院对诉讼主体资格考量提供了论据支持,对其作出重审裁定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得该案的最终判决得到了更多国际社会的肯定。可见,国际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协调各国意志来为其在国际交往中提供所需的服务。这也使得各国在处理涉外诉讼案件时,必须准确合理地把握两国国际关系,再审时度势地运用国际法相关原则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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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