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9-18 10:10:28林文昕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俄罗斯

林文昕

摘 要:信息化时代里的知识传播由于数字手段的更新、网络空间的扩大,越来越广泛而快速,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也与日俱增,本文认为,俄罗斯出现提倡知识自由传播的一个新兴团体“俄罗斯海盗党”有其历史、经济背景,同时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必须兼顾网络共享、信息自由发展和版权保护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自由传播,海盗党,俄罗斯

2006年在与国际版权组织、传媒巨头、许多国家政府的盗版与反盗版斗争中,瑞典诞生了一个“海盗党”——这里的“海盗行为”更接近于我们所知的“盗版”含义,指分享非商业用途的互联网内容。他们吸引了众多年轻人加入到反对追逐版权价值最大化、提倡互联网自由的阵营,各国纷纷兴起类似组织,俄罗斯也建立了“俄罗斯海盗党”。2012年7月1日,来自46个地区的93名代表出席了俄罗斯海盗党成立大会。直到2013年3月,俄罗斯司法部依然拒绝将它登记为正式的政党,理由是:“海盗行为,根据刑法典,是一种攻击海上或河上船只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尽管如此,这个团体依旧活跃,拥有自己的门户网站PirateMedia、合作开展Ruleaks.net(“俄罗斯维基解密”)项目等。据称,该党支持者甚众,人数已逾三万,遍布全俄47个地区。

该党成员主要是进入网络生活空间的年轻人,他们反对那些仿冒盗版光盘、书籍及将其出售获利这一类行为,引进了“私人的和非商业性使用”这一概念,希望促进立法,并从媒体层面用宣传手段和政治手段来实现一系列构想——改革著作权制度、允许智力活动成果自由复制、实现网络下载合法化、电脑软件免费使用、限制互联网监督审查、保护公民隐私、推动政府行政透明化等等。

一、海盗党的生产土壤

这个团体的存在和壮大与俄罗斯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一定的关联。直到现在,俄罗斯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旧淡薄。从使用者角度来看,在苏联时代,社会主义国家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版权为集体所有,是集体的公共财产,民众时常可以从国家得到受补贴的书籍或音像制品;从作者的角度来看,版权的市场价值意义并不大—版权不可转让、只能向出版者授予一定期限的作品使用权且报酬有限,甚至在成文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条件,如强制性国有化、内容和出版方式的审查等,都进一步影响了版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市场激励不足,但苏联给版权所有人的精神奖励(个人声誉、终身待遇等)却很高。政府为科学界、文艺界和各行各业的精英提供了市场以外的补偿,而将所有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苏联解体以后,由于包括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困难,许多智力活动的成果都只能被束之高阁,难以商业化、市场化。另外,在国家采购案里,智力成果并不纳入价值评估,即便在国企重组和私有化改造的进程中也是如此。这样,俄罗斯再次失去了知识产权向市场化方向转化的时机。

与瑞典同仁们一样,俄罗斯海盗党的有力武器也是日益发达的社交网络(vKontakte等)。党员们在网络世界里传播理念,征集民意,由此确立立场和诉求。2012年底,俄罗斯网民数达到6000万(为欧洲第一),预计这个数字在2014年将达到8000万。这意味着俄罗斯71%的成年人将有条件经常上网。在网络空间里,下载文档和软件的现象司空见惯。据预测,2013年俄罗斯电子书下载将达到3000万本的规模。

网民群体里思维相对活跃、触觉相对敏锐的年轻人往往都会支持海盗党的反版权行为。他们声称,保护知识产权给版权拥有者赋予明显的优势,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由此很可能造成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思想文化成果不能被分享,技术也难以进入,另外,想进入行业分取利润蛋糕的企业,由此只能生产盗版品。他们认为,公民应享有自由的网络协议和开放的文件格式,享有免费的软件程序。政府的一切智力活动成果,包括法律、法规和准则,都是公共财产,可以借鉴和复制;应该按照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而不是出版商的利益开展版权改革等等。在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专家看来,用包括软件数字锁DRM等手段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往往导致受保护作品的权利限制,剥夺了消费者自由使用受保护的作品的权利,即使这为法律所允许、符合fairuse(“正当使用”)要求。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信息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俄罗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战略和政策以促进信息化社会的建设,仅2012年俄罗斯国家拨款210亿卢布用于在建的信息社会领域的国家专项项目。2012年,俄罗斯IT市场总额超过7000亿卢布。

可以说,俄罗斯信息社会近年来发展迅速,与其巨大的知识经济潜力和地位形成对比的是,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项评估里,俄罗斯在所有142个国家里排名第126位。

总体上看,俄罗斯经济欠发达,信息社会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高。就信息产业来说,虽然软件使用者增加,市场急剧扩大,但是为数众多的普通劳动者青睐以极低的价格获得与正版类似的商品。盗版制品迎合了这部分需求,形成了完备而隐蔽的产业链。甚至俄罗斯境内正规厂家也禁不住利润的诱惑,美国前驻俄大使亚历山大·弗什博就曾指责俄罗斯“许多国防性质的厂家在生产盗版制品”,乱象可见一斑。

随着经济交流越来越密切,俄罗斯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相关领域的立法探索。几经曲折,终于在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部分里完成了对知识产权规定的法典化(此前1993年版的俄联邦《版权和相关权利法》5章共50个条款属于民法);其后又在2010年通过了修正案,内容更加贴近信息化时代需要,涉及互联网的管理、信息通信网络中对版权保护信息的使用规定,还明确了“互联网场所”和“信息媒介”等定义;2007年,《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的决定》严格了发放音像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办法,从严规定CD和DVD生产者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同年,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正案加重了针对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在原刑法典“仅对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基础上规定“生产、运输和储存批量盗版音像制品将构成刑事案件”,将之列入重罪;在寻求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里,俄罗斯逐步向国际通行办法衔接,即出台了《俄罗斯版权和相关权联邦法》—该法基本采用了伯尔尼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原则和规定,并明确了与研究著作、文学和艺术(版权)、表演艺术作品、程序(相关权利)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规定。

在俄罗斯无须注册就可以获得商标权。2013年2月,国家杜马(下院)开始考虑“民法典”中增添关于非法使用商标、销毁所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门条款。2013年2月1日俄罗斯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用以专门处理相关领域的纠纷,这将是俄罗斯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最高法院。俄罗斯还将可能在2015年以前设立专门的著作权部。

尽管政府出台了系列相关法令,禁止街头销售音频、视频和计算机磁盘,并规定商店的音像制品必须标注生产厂家和版权拥有者信息,但种种条款最终并未得到很好的兑现。根据软件行业协会的统计,2012年俄罗斯花在购买盗版软件上的金额超过7300万卢布。而电子书籍中90%皆是非法下载。随着市场扩大,几年后盗版可能会造成150亿~200亿卢布的损失。

随着信息化的触角已经逐渐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俄罗斯相关机构在与民意互动、引导市场方面做了一些试探:2013年,俄罗斯出版与传媒署推出了“合法阅读”计划。该计划联合了图书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出版商、阅读器制造商和一些受欢迎的通俗作家,旨在引导推动消费者选择合法电子书。为此,俄罗斯国家出版与传媒署称,国家只针对盗版信息的拥有者实施惩罚,对于下载电子书籍的读者或用户,主要以教育的方式实施劝阻。

中国与俄罗斯同属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国家,又都是“金砖”国家,都经历着结构性困难。《2008年—2020年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长期发展构想》中明确要求“未来十年里俄罗斯的创新模式为社会导向型创新发展模式”,中国已经与俄罗斯、美国、欧盟、日本和巴西等建立起知识产权工作组交流机制,这方面的工作到双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双方增进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因为不论是俄罗斯,还是中国或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知识版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的今天,都存在着三方博弈,一方是想要最大限度获取版权利益的出版商或版权拥有者,一方是力求规范和扩大市场的政府,还有一方是民众,希望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优质商品和服务、从信息和知识的自由流通中受益。这三方相互牵制又共存。

如果一味地将盗版视为洪水猛兽而无视它的存在自有其经济、社会、历史原因、忽视它客观上满足了数量庞大的消费者群体的需求这一事实,那么治理结果必然事倍功半。因此,只有疏而不堵、因势利导,才能逐渐在短期效应和长期发展、版权保护和民众利益之间找到的平衡点,最终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的系列问题。以出版行业为例,正如一部分观点认为,随着全新的数字内容分销方式逐步成熟,出版商、传媒企业能从变革中的市场寻求新的机遇。国家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正版产品的性价比和加强监管以外,应采取措施促进管理机构、与传播平台和阅读器生产商之间的合作,组建维权联盟,共同打击网络盗版,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质量更高的电子阅读内容,鼓励而不是限制自由竞争,以此吸引读者,扩大市场,培养用户的付费阅读习惯,最终形成电子阅读的成熟市场,把这块蛋糕由小做大。

网络先天具有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的特点。保护知识产权,需既要激励作者创作,又“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可以预见,这一领域的工作将在磨合调整里动态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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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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