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刘易斯,他告诉你自由的尺度

2013-05-23 14:29:23若安
世界知识 2013年9期
关键词:刘易斯最高法院

若安

“对所有关心新闻的人来说,这都是悲伤的一天。”3月25日,85岁的《纽约时报》资深司法记者、专栏作家安东尼·刘易斯与世长辞。推特上的美国同业者这样留言。

“有着高尚灵魂的杰出记者”

刘易斯1927年出生于纽约曼哈顿。从哈佛毕业后,他加入《纽约时报》担任编辑,四年后他离职,去为阿德莱·史蒂文森1952年的总统竞选效力。此后,他受雇于《华盛顿每日新闻》。在此期间,年仅28岁的刘易斯因报道美国海军雇员亚伯拉罕·卡萨诺在麦卡锡主义时代的不公待遇,摘得了他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普利策奖。

从1969年开始,他为《纽约时报》撰写专栏,直到2001年退休。在长达32年的专栏写作中,刘易斯一直和原教旨主义、极端民族主义针锋相对。他强烈谴责越战、水门事件,反对南非种族隔离以及以色列在西岸和加沙的定居点。他鲜明地支持同性恋者的权利,明确赞成堕胎、支持女权主义。他还经常为移民辩护,甚至因此改变了普通人的命运。

1979年,十岁的越南难民丁维和家人一起逃抵美国。几年后,他的一个姐姐从越南逃到香港,被关进难民营。港英政府多年不批准她离港赴美。1991年,丁维写信给素昧平生的刘易斯求助。刘易斯推荐《纽约时报》专栏版发表了这篇短文。在舆论压力下,丁维的姐姐终于抵美与家人团聚。之后,刘易斯又在专栏上写了一篇《一个美国人的故事》,指出移民也可以成为美国优秀的人才,例如丁维经过刻苦学习后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并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奥康纳的法律助手。

9.11发生后的三个月,在刘易斯发表在《纽约时报》的最后一篇专栏里,他警告美国在反恐行动中,正在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作为代价。《纽约时报》另一位专栏作家克莱德·哈伯曼赞扬刘易斯是“有着高尚灵魂的杰出记者”。

宪法的里程碑

刘易斯最卓越和倾力的方面还是司法报道,尤其是对美国最高法院的报道。他是《纽约时报》最早专职报道最高法院的记者。大法官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曾经盛赞刘易斯对案件的熟悉和把握甚至超过了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法官。

在刘易斯之前,对最高法院的报道往往是对法院判决的乏味重复,极少探究法院的推理和分析裁决的背景与后果。刘易斯对法院工作的透彻了解改变了这一点。他的文章堪称法学思潮教材,文笔浅显而有力道,“开启了报道最高法院新闻的全新方式”。

1963年,刘易斯对贝克诉卡尔一案的报道,使他再次荣获普利策奖。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开启了由联邦法院监督立法选区划分的做法。刘易斯所做的不仅是报道这项决定,他为《哈佛法律评论》撰写的一篇有关议员人数分配的文章,在判决书中被列为第27条尾注。

在刘易斯撰写的多本著作中,《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讲述了一个“美国式上访”并最终改变美国刑事司法规则的故事。这本书至今还在美国不断重印。1961年6月,穷困潦倒的流浪汉吉迪恩被捕,罪名是破门而入、盗窃饮料、打碎点唱机和柜台,并偷走几十块美金。他所在的佛罗里达州法院判他五年刑。吉迪恩要求指派律师,被法庭拒绝。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形(比如死刑),各州才有必要指定律师给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

这样一个孤独又有案底的人,似乎无力翻身了。然而吉迪恩并不屈服,他用秃头铅笔一字一句地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吉迪恩认为,因为他缺少法律专业能力,法庭又拒绝给他指派辩护律师,导致了他的囚禁。最高法院接受了他的案件。1963年8月,案件在佛罗里达州高等法院重审。吉迪恩选择了一位富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两年冤狱,吉迪恩被无罪释放。从此之后,“吉迪恩”这个名字代表了一个伟大的原则,即任何一文不名的人都有权与有钱请律师的人获得相同的正义。

“一生对法官的信心,主导了刘易斯在法律方面的思考,”《纽约时报》前执行编辑马克斯·弗兰克尔说。“无论法庭可能错得多离谱,多懦弱”,刘易斯都认为,司法系统“是我们这个民主社会的终极保障”。

给憎恨的思想以自由

“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这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然而,200年来,对于“不得立法(Make No Law)”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此外,何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些自由的尺度又在哪里?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例时,又该如何对第一修正案做出解释?

这些问题成了刘易斯其后毕生探讨的主题。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他由职业记者成为新闻学教授。对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追踪和分析,成为其研究成果中的重中之重。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其他媒体闻风噤声,对民权事务的报道敬而远之。政客们由此成功地将诽谤诉讼转化为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最终维护了媒体和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

30年后,刘易斯以大量史料,系统地回顾了这个划时代的新闻自由经典案例。书名“Make No Law”正取自第一修正案的原文。书中提到,布伦南法官提交的法庭意见,完全肯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价值:“我们认为本案违背了国家既已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最后的判决书甚至把批评官员确立为公民的职责:“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

刘易斯说,沙利文案直接影响了美国媒体的倾向。它等于告诉报界,即使出一些政治问题失实的差错,也应该自由地、强有力地写。报纸不仅有写的自由,更有写的责任。有媒体评论说,“Make No Law”一书“几乎等于一部宏观的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

《言论的边界》(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是刘易斯的另一本薄薄小书,以简笔画般的形式,清晰流畅地勾勒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同样令人印象深刻。在导言中,刘易斯说:“总有些权贵人士乐于通过压制批评的声音来让自己活得更舒坦。不过我始终坚信,美国人对表达自由(哪怕是不受欢迎的言论)的信仰,矢志不渝。”

刘易斯引用斯图尔特大法官在1973年著名的《五角大楼泄密案》中的意见书来说明,在美国这个总统制国家中,独立的媒体为何如此重要。与议会制国家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方面的宪法权力几乎没有任何立法和司法上的限制,因此,“对政府政策和权力的惟一有效的限制……也许来自一个开明的公民团体,来自一个信息完备和有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只有这些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可能就是在这一领域里,一个警惕、自觉和自由的新闻界最能实现第一修正案的目标。因为没有一个信息完备和自由的新闻界,就不会有开明的民众”。

书中,刘易斯还提出了几个最为困难和现实的题目:当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其他价值观,例如国家安全、隐私权以及司法公正发生冲突时,如何更好地平衡它们?刘易斯所尊敬的霍姆斯法官说过:“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但倘若那思想出自一个纳粹分子,他的表达权该受到保护吗?该不该对狗仔队的行径进行打击?假如媒体在庭审之前已经宣告被告有罪,如何保证被告得到不受偏见影响的陪审团?……

号角吹向中国

2001年,刘易斯被授予美国平民的最高政府荣誉——总统公民奖章。不过,刘易斯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美国。

在中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以极大的热忱翻译了“Make No Law”,以《批评官员的尺度》为书名出版,在市场和学术界获得了巨大反响。此外,刘易斯的《吉迪恩的号角》和《言论的边界》也已在中国出版。在某种程度上,这三本著作对广大的中国读者和司法界人士不啻醍醐灌顶。一位网友评论说:“没想到美国社会也曾出现过多数人的暴政;原来美国国会通过了这么多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恶法;没想到以尼克松和布什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会如此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原来近乎于神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做判决的时候也会前后不一。”而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人性的体现,人在不断试错中靠近真理。

值得一提的是,刘易斯在职业生涯后期对新闻伦理、媒体角色进行了深度的反思。作为一个两度获得普利策奖的资深媒体人,刘易斯并不认为媒体天然代表正义,也不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条款能赋予媒体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他的这种自我警醒获得了不少中国媒体人的共鸣。

在采访何帆时,他一直称刘易斯为“老先生”。因为法官的工作性质,他回避了刘易斯其行其书对于中国司法界的影响这个问题。如今,在谈到某些法律问题和案例时,经常会有网友在微博上拿“Make No Law”一书的观点来@他。在何帆看来,这正是这本书和刘易斯的思想在民间传播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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