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乡土景观保护

2013-04-29 00:44:03段景春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3年7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段景春

摘要:

乡土景观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和特点,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却面临着被破坏甚至消失的危险。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有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也有规划专业人员、普通公众意识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应通过保护意识宣传、科学规划、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公众参与等措施,寻找保护和建设的最佳结合点。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土景观;保护方法

乡土景观是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自然或历史文化遗存,是当地人为了生活而采取的对自然过程和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及格局的适应方式,是此时此地人的生活方式在大地上的显现。它能够更为透彻地、更深层次地反映地方的行为和景观特点及风俗,是普通人寻根问祖、叶落归根在物质方面的依托。然而,在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的今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具有重要自然或历史文化价值的乡土景观,正在经历着时代前进和环境巨变带来的巨大冲击,正在遭受着非科学的规划、过度的生产活动和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破坏更为严重,乡土景观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乡土景观的内涵

乡土景观是指以大地景观为背景,以乡村聚落景观为核心,由聚落景观、经济景观、文化景观和自然环境景观构成的景观环境综合体,反映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新农村建设中乡土景观保护面临危机的原因

农村是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根,中国人与历史的联系、与发展的联系以及与族亲的联系,绝大部分源于土地和乡土景观。因此,新农村建设不应该是完全的乡村美化运动或城市化,而应该是在尊重并继承当地历史、文化、生态和社会习俗的基础上的一种有机再生。

(一) 行政管理中的非理性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然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为了在任期内出政绩,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不科学、不透明,不务实,没有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而是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只重任期政绩,不重长期民生,致使农村乡土景观破坏严重,新农村建设外观表现大同小异,千篇一律。

(二) 规划师专业素养的局限性

有些规划师由于自身的理论和专业素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规划理念落后偏狭,往往照搬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而忽视当地具体的气候、地理、土壤和历史文化条件,规划方案丧失其赖以生存的地方特色,造成农村景观城市化,缺乏乡土特色。

再者,规划师在当前强劲的城市美化运动中面对领导意志和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唯官为尊”的封建陋习,显得软弱无力,话语权不强。有的规划师丧失其职业道德,不惜放弃原则,曲意逢迎领导意图,有的甚至推波助澜,结果导致专业性的规划变为政绩工程的帮凶。

(三) 公众参与机会及其参与意识的缺乏

目前我国社会公共事务都是由政府一手负责,公众很难有参与的机会,这也抑制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个性的发扬和社会批判精神。另外很多地方新农村建设方案不公开,不透明,本来是村民的事情他们却不知道,政府有关部门也很少主动联系当地村民,听取民意,从而导致公众参与新农村建设意识的缺乏,同时也丧失了从民众中汲取民智的大好机会。

三、乡土景观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 真实性、整体性、完整性原则

乡土景观不是独立于其他个体环境而存在的,它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乡土景观保护不只是对乡土景观本体的保护,还要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整体保护。只有做好了整体保护,乡土景观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才会有保障。

(二) 动态保护的原则

乡土景观是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文化遗存,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其也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甚至产生新的乡土景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在保持乡土景观的自然和历史文化传统特征的同时,要保证村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不破坏乡土景观整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在动态变化中寻求乡土景观保护的最佳途径。

(三) 公众参与的原则

乡土景观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寻求乡土景观保护的最佳方法就是寻求全体村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以主人的姿态参与保护和管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改变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以前高高在上、闭门造车的工作方法,要引导和鼓励全体村民把新农村建设、新家园建设当做自己的事情,积极献言献策,广泛收集民意,从村民中寻找乡土景观保护的真知灼见和有效措施。

四、乡土景观保护措施

(一) 科学规划

乡土景观是不能复制的,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再重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即使是能复原建设,也因其非原始性,其文化价值必然大打折扣。要通过先期科学的乡土景观保护规划,充分利用规划的法规约束力,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急功近利现象的发生。

(二)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因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乡土景观保护的作用就更大。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乡土景观置于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保护之下,可以杜绝当前我国农村中乡土景观不被人们重视和随意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 推进公众参与

在乡土景观的保护中,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建立起村民自发保护的机制,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使新农村建设中乡土景观保护在遵循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保障村民自身利益,以保证得到村民的积极配合,在决策过程中表达他们的意愿。激发村民保护乡土景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保护和建设中找到最大交集。

【参考文献】

[1]俞孔坚,王志芳,黄国平.论乡土景观及其对现代景观设计的意义[J].华中建筑. 2005(04)

[2]魏峥.浅谈新农村建设中乡土文化景观的保护问题[J].理论导报.2006(12)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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