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什么是CA认证?
答:CA数字证书是标志网络用户的电子身份证,可避免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事项过程中发出的电子数据被截获或被篡改,也可以对网上申报用户的身份进行确认。
●网上CA认证如何办理?
答:1、办理网上CA认证所需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4)经办人(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行政公章。
2、不同状态纳税人办理流程:(1)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 (在网上申报服务有效期内)持上述资料参加由网上申报服务单位 (武汉浙科技术有限公司)举办的安装及使用网上CA认证系统的培训。(2)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不在网上申报服务有效期内)先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服务台办理续费,然后持上述资料参加由网上申报服务单位(武汉浙科技术有限公司)举办的安装及使用网上CA认证系统的培训。(3)从未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先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服务台办理开通手续,然后持上述资料参加由网上申报服务单位 (武汉浙科技术有限公司)举办的安装及使用网上CA认证系统的培训。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单位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除不需要或可不经上述部门认定的单位外),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安置残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福利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三条:(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 (含10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那些收入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五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第六条:纳税人应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
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报送变更后的单位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 (在增减人员名单前作标识)。和新增加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 (或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办税服务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变更相关信息。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所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某污水处理企业,专门为企业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请问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从纳税人的情况看,该企业应该是污水处理劳务,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0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能否按照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双方交换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购销双方未签订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按规定贴花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购入货物未签订合同,但有购货单或进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及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因此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内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