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共建共享中平等利益关系的构建

2013-02-15 19:09:07李晓年
图书馆学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出版商数据库数字化

李晓年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图书馆,广东 广州 510075)

李晓年 男,1958年生。法学硕士,讲师,馆长。研究方向:文献信息建设。

图书馆联盟实现的途径主要基于图书馆之间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数字文献资源本身具有的特征可以为图书馆联盟合作、实现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提供最为便利的条件。我国高职院校整体规模快速发展的趋势与其附属图书馆建设速度的滞后性促使高职院校图书馆必须走区域联合实现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之路。但是,馆与馆之间条件的较大差距,图书馆与资源供应商、原著作权人以及读者利益驱动的差异及其法律地位的不同等诸多因素可能使得不同主体之间较难形成平等的利益关系,由此也可能成为图书馆之间追求共建共享目标的屏障。所以,在研究高职院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时,首先应当研究各个主体在共建共享过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从而寻找平衡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对策。

1 联盟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冲击着高职院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服务模式,表现在:一是图书馆纸本文献利用率大大降低。据调查,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内大多数高职院校图书馆在“评建促建”的形势下,纸本图书的馆藏量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加,但是几乎各馆的图书借阅率都呈下降趋势,平均每年下降百分比超过10%。以笔者所在图书馆为例,2008年与2011年相比,纸质图书馆藏量增加了80%以上,馆藏质量也有所提高,但是图书借阅量降低了40%以上。①数据来源: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图书馆关于《广东省高职院校学科馆员开展情况调查问卷》的统计。二是读者对数字文献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对其质量要求愈来愈高。读者阅读行为习惯逐渐从纸本文献向数字文献转移则要求图书馆在数字文献信息建设与发展速度方面必须保持与读者的需求同步。然而,高职院校图书馆发展中固有的缺陷,即普遍存在的文献建设经费不足、图书馆场地狭小、技术力量薄弱、网络环境较差、校区分散、领导不太重视等问题,又制约着其与学院同步发展,从而滞后于本校师生在教学、科研与学习中对文献信息的量与质方面的需求。为此,建立图书馆区域联盟,实行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成为高职院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利用现代科技对文献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借助计算机网络,文献信息的加工、维护与储存越来越容易,制作成本越来越低,其储存空间与对环境的要求更是远远低于纸类文献,文献信息的传递与检索也变得既简单又快捷,这就使得高职院校图书馆建立联盟网,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尤其是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成为极大的可能。

2 各方利益主体法律地位分析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不仅能够解决不少经费不足的高职院校图书馆对文献信息量的需求,也可以避免因在文献信息方面的重复建设而造成的浪费。然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不仅仅是几家图书馆之间的事情,它还涉及资源出版商、原著作权人及图书馆读者等多方主体。由于在共建共享中各个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同,透过文献信息资源这个客体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各主体在共建共享过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存在较大差别。

2.1 供应商在共建共享中具有双重身份

数字文献资源出版商是文献信息资源的提供者,它主要通过对他人的纸本文献、音频、视频文献等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制作成数字文献,也可以自行开发各类数字化文献。但是,无论是将他人的文献数字化还是自行开发数字化文献数据库,文献资源出版商都应当对原文献进行二次处理,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条件下,将这些文献进行系统化整理,汇编成数据库,并使之适合一定的软件平台,以方便读者检索利用,为读者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如果出版商仅仅将其收集到的文献资源简单地转化成电子形式而无序地堆积在一起,则无任何利用价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文献资源出版商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处理(即数字化处理),汇编成数据库时,凝结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对作品或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具有独特性,则应当对该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因为资源供应商自行开发的文献资源数据库所依托的软件平台本身具有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所以供应商对其软件平台也应当享有著作权。

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出版商要求按照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身份进入高校图书馆行业,并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能力,收集、整理与制作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然后根据其人力资源的投入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作出定价,销售给图书馆以及其他需求者。因此,出版商既为数据库以及数据依托的软件平台的著作权人又是数据销售市场上的经理人;既是数字文献的出版者也是文献信息的提供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出版商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承当风险的责任。

2.2 图书馆在共建共享中处于最为复杂的地位

根据《普通高校图书馆管理规程》规定,高职院校图书馆也应当是文献信息资源的拥有者(严格说来,高校图书馆并非独立的法人主体,仅仅是属于高校的某个职能部门,无法承担文献信息资源采购人的资格,而是文献信息采购方的委托代理人)。数字文献资源是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文献资源将日益成为读者在学习中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网络化信息服务也将成为图书馆的主要服务方式之一。目前,高校图书馆的数字文献资源主要来源于3种途径:一是将本馆各类文献经过数字化整理后,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这部分数据库能够更好地为读者利用,实现知识增值,属于知识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创造性,如果符合知识产权构成要件,则享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二是向出版商采购文献资源数据库。这是高校图书馆尤其是高职院校图书馆在建立数字图书馆中数字文献资源数据库的主要来源渠道。目前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倾向于单方面向出版商采购数据库而取得数据库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少数情况下,高校或高校图书馆也可能同数据库开发商合作开发创建数据库。合作开发的数据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应当根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三是高校之间共建数字文献资源数据库。图书馆合作创建的数据库的所有权归合作各方,具体使用方法由合作各方约定。图书馆无论是作为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人还是自建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创建人,其目的在于使得文献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图书馆是通过一定的物力资源与人力资源,利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为自己的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使文献信息资源的价值得以实现。图书馆属于文献资源的间接使用人,因为其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方式主要在于服务于读者,为读者学习、科研和教学提供文献信息保障,而非自己用来从事教科研活动。当然,图书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利用其拥有的文献信息从事与图书馆有关的科研活动。在此层面上,图书馆本身也担当了读者的身份。

2.3 读者的法律地位直接受著作权法约限

高校图书馆读者一般是某所或某几所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直接利用者,具有对高校图书馆资源无偿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高校师生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提出“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服务是现代化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也规定了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资料”。《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高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可见作为高校学生,包括教职工,可以无偿、平等地享有图书馆各种资源,主要是对文献信息资源的使用权。但是,读者无偿使用文献资源的权利,并非意味着读者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读者在12种情形下具有无偿使用作品的权利,其实也是对读者无偿利用作品权利的限制。读者对图书馆的利用权利主要体现在:①文献借阅及文献服务设备使用的权利;②文献信息咨询的权利;③法定文献保障的权利;④文献信息教育的权利[1]。可见,读者对图书馆的利用权利主要通过对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利用得以实现,文献资源的利用权是读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3 各方利益关系失衡现象分析

3.1 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图书馆与数据库出版商(供应商)签订数据库采购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2],采购合同签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文献资源数据库出版商通过数字化处理的文献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数据库必须捆绑在其开发的相应软件平台上才能实现数据库的知识增值,这就决定了图书馆在采购其数据库时必须同时“搭购”软件平台,从而受制于出版商对其产品的捆绑定价。另外,就数据库开发技术层面,出版商永远优于图书馆,尤其是数据库的使用几乎都要依托出版商的软件平台,因此数据的技术支持、售后技术跟踪服务等方面也无不受制于出版商。这一点在高职院校图书馆中的体现尤为明显。高职院校图书馆由于自身技术因素的限制,难以获得数据库产品的全面信息,对产品的知情权必然受到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结果是,基于数据库采购合同,供销双方很难获得权利义务的平衡。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显得束手无策。此外,在数字文献资源采购实践中,即使形式上按政府采购法规实现公开招标采购,实际招标结果却事与愿违,招标结果无法实现《政府采购法》应有的公平、公正价值。例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电子资源采购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如20万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时,应标人必须超过3家才能开标。实践中,有的数据库,如外文期刊数据、法律数据库等,从事开发者在我国常常还不足3家,这就很容易造成流标。即使能够开标,投标人中难免参杂着“陪标者”,其结果是形式上正常开标,实际上投标人只有一家或两家,中标人从而极易操纵投标价格,招标人只有任投标人摆布。招标人通过表面上的公平得到了利益可能受损的结果。至于采用“单一来源议价”方式采购时,由于采购人(图书馆)对资源知情权了解的局限性,定价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供应商手里,结果是数字资源市场很难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3.2 不同图书馆的权利义务不对称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应当在成员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建共享协议(合同),合同法是用于“规范访问和使用数据库的制度”[3],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在权利义务方面获得平衡。但是,不同高职院校图书馆的技术条件、经费来源、读者规模及其自身素质差异较大,尽管在共建共享协商过程中大馆可能会尽量照顾小馆的利益,力求共建合同做到公平公正,然而在实际的共享过程中,小馆很有可能囿于技术力量、网络环境、读者素质与读者规模等因素,无法享受到与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例如,在一定期限内,大的成员馆读者绝对数增长的速度比小馆迅速得多,其潜在的不确定的读者数量比协议读者数量也要大得多,因而,根据共建共享协议,各成员馆貌似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实际上仅仅是纸面上的平等。

3.3 出版商难以限制读者合理使用范围

数据库出版商在合同中一般要求其数据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该范围一般包括地域范围和人员范围,如校园网内的校内人员。实际上,出版商真正要从地域与人员方面限制数据库的使用范围非常困难。目前无论通过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突破校园网范围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出版商实际上无法确定读者的真正身份,难以按照其要求对读者“无限使用权”加以限制,尤其是“新的生产技术与传输的数字化方法对做数字化内容的创建者、所有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拥有很多的优势”,任何人“都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和复制”数字化内容[4],从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成为一纸空文。这就对基于数字化资源采购合同建立的出版商应当在公平合理范围内获得最大化利润与读者在法定范围应当合理充分利用资源的平衡关系造成了一定冲击,同时,也使得技术力量薄弱的图书馆基于共建共享协议在享受其权利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3.4 侵权行为的简便性及隐蔽性

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的存贮、传播、复制、检索等变得非常容易,同时使侵权行为变得简便、更具隐蔽性[5]。作品数字化要经过信息的复制、下载、打印,不同类型作品的数字化转换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可能涉及较多知识产权问题的过程。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本身就是对作品的利用。作品经过数字化之后,借助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人们极易对作品进行大批量的下载、复制、传播,从而突破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范围成为轻而易举之事,知识产权侵权变得既简便又具有隐蔽性,这样一来不仅损害了数字供应商的诸多作者利益,冲击了资源商与原著作权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也为共建共享各方带来不必要的诉讼之累。

4 各主体之间平等利益关系的构建

4.1 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实体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应当依据民法、行政法、刑法。我国目前涉及文献资源数据库保护的法律有《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仅仅涉及作品的形式,而不涉及作品的内容。文献资源数据库在形式的独创性方面远远逊于其构成要素——数据库内容的独创性。如果法律仅仅涉及对数据库的外壳,即数据库形式的保护,则极容易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借助外国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数据库保护方面的法律。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和法人负责机制”[6],专门协调与处理成员馆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产生的争议,使得文献信息资源健康地发展,保障图书馆充分实现合理使用制度。

4.2 建立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法律制度[7]。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专门就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⑤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图书馆与出版商协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时突破出版商对图书馆使用上的种种限制,充分利用其资源,发挥文献资源应有的价值。同时,出版商与图书馆尽管利用驱动不同,两者本来就具有“合作伙伴关系,并且这种伙伴关系必须得到加强和扩充”[8],基于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与合理使用原则将促成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

4.3 借鉴OCLC或CALIS模式,建立成员馆间平等利益关系

平衡各成员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用户利益的关键。各成员馆既是共享资源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其使用者,面对文献资源出版商是一个大的用户组。要实现利益平衡最主要就是要使各成员馆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的投入与收益成正比,或者收益更大。OCLC与我国CALIS的运作模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平衡图书馆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各成员馆的收入多少与其劳动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不存在谁付出少而受益多或谁付出多而受益少的问题。从而实现成员馆之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也为共享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启示。

4.4 构建图书馆与作者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

同一资源,其供应商向高职图书馆共建共享联盟网提供利用尽管相比向单个图书馆提供利用在使用价值方面得到了放大,而首先为此付出智力劳动的原作者可能不会因为供应商供给的用户(图书馆或图书馆联盟)规模大小受影响,但是,目前供应商在向用户提供资源时,基本上是与原作者通过授权要约方式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图书馆在采购资源时一般要求资源供应商提供资源的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不受第三人的任何诉求。所以,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由供应商提供的资源,图书馆联盟一般不会受到原著作权人的追诉。然而,图书馆如果将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在共享系统内进行网络传播,则会受到著作权人的限制。图书馆尽管也可以通过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取得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后的传播权,表面上此为图书馆突破馆藏作品网络传播权限制的最理想办法,但实际上很难操作。其原因在于:首先,高职院校图书馆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大部分图书馆能够提供的服务仅仅限于文献检索、数据库使用方法等内容;其次,高职院校图书馆受资金、技术与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根本没有能力与海量的馆藏作品作者进行一一谈判,获得作者的一一授权,取得合理传播权。据此,通过“授权要约”模式,即作者(著作权人)在图书中发表版权声明,权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获得权利人授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然后免却图书馆与作者一对一洽谈产生的巨大交易成本,解决图书馆数字化处理馆藏作品供读者使用时受作者基于“非合理使用”为由的诉求,平衡作者与图书馆的利益关系。

5 结语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仅仅为高职院校联盟合作的方式之一。尽管数字文献资源可以突破地域与时间的限制,使得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变得十分容易,并通过协议(合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尚有具体合作模式、资源商与图书馆共同开发的数字资源的共享方式、单个馆特藏资源的共享方式等等不少问题有待探讨,笔者受篇幅限制不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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