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与“公民记者”

2013-02-14 01:15:28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3年2期
关键词:电子邮件检察腐败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针对一些公众担心出台这个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是没有必要的。未来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

种种现象表明,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微博已迅速成为信访部门继面谈、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后进行举报的又一新型载体。作为一种自媒体,它较以往的“封闭式举报上访”有了“向公众迅速曝光扩散”的媒体特质。

十八大前后,一些腐败官员纷纷触“网”落马便是“微”力量的一次集中释放。据统计,日前接受调查的15位“问题官员”中,因网络微博揭发后“东窗事发”的占绝大多数,有的从网络上曝出问题到停职调查只有短短几天时间,速度之快实属罕见。这不仅显示了新一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反映了来自网络的声音越来越受到重视。

社会学家邓伟志说,“当公民通过微博曝光腐败行为时,公民就充当了公民记者和公民检察的角色”。当然,这个角色的正义性更需要凸显曝光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一方面,微博曝光反腐涉及的法律问题,反映出我国当前自下而上的反腐热情。但就目前全国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数据来看,通过微博定性腐败的案件,所占比例还只是少数。职能部门需要客观评价微博涉及的腐败问题,通过网络舆情管理,善于主动寻找和搜集查案线索,并与相关部门有效联动,处理好群众关心和举报的问题。要发挥好微博等公众媒介为百姓提供言论监督和举报平台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正面价值。

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到,自媒体性质的微博相比面谈、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入举报的门槛是高了而不是低了,公民在此平台参与反腐,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学会自我保护,还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捏造事实或陷害他人的,可能会涉嫌诬告和诽谤。而人肉搜索和上传不雅视频,也会涉及到泄露个人隐私、传播淫秽物品等法律问题。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何在法治的前提下,利用好微博等网络平台,发挥其正能量,是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关注的。

《检察风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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