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特点分析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展望

2013-01-22 22:31:38杨筱青郭华峰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3年11期
关键词:责任险医疗事故机制

杨筱青 郭华峰

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以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和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相结合为特征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风险,但医疗纠纷发生率并没有得到大幅度的下降[1]。如何深化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制度,是现阶段卫生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医疗风险的存在特点

1.1 医疗风险存在的必然性 医学科学的进步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展变化,疾病的发展往往不可预见,结合患者个体差异和医疗行业强度大、易疲劳、责任重大的特征,医疗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1.2 医疗风险同时具备无医疗过错的特点 引发医疗纠纷的最常见因素就是医疗风险带来的无医疗过错的意外伤害[2]。医疗风险多由医学科学的局限和患者个体差异、药物副作用、并发症等不可预知的风险诱发。

1.3 医疗风险有被社会误认为等同于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特点 医疗风险是在国家法律和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具有相关行医资质的医务人员,在国家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导致医疗行为对患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医务人员个体和医院管理缺陷造成医疗纠纷,更适用于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如果医疗风险不被社会正确认识,会造成医疗风险的载体只能是医疗机构而无法形成风险分担,从而造成医疗纠纷愈演愈烈。

1.4 医疗风险临床发生后的负面效果巨大 医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医疗风险一旦临床发生,往往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医务人员、社会舆论和媒体基于对卫生事业的不对称认识,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认定患者为弱势群体的思维定势,往往加大了医疗风险临床发生的负面影响。

2 无法正确认识和合理规避医疗风险的消极影响

2.1 医疗纠纷处理困难从而导致的社会信任危机 研究证明,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以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为主导的发生率并不高,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各种不可抗性因素临床发生造成的[3]。患者及家属往往由于缺乏医疗风险认识而放大医疗风险的负面效果。而基于对卫生事业的不对等认识也就必然会造成医患双方的长期对峙,从而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发生。

2.2 医疗风险在医患双方的不对等放大会迟滞医学事业发展 医疗技术本身就是一个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不断探索未知领域,不断创新以求不断突破的科学技术。医疗风险在医患双方的不对等放大,会很大程度上放大责任后果从而加大医务工作者的身心和经济负担。从而导致整个医疗行业的保守和过度预防,这必将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2.3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损失 医疗纠纷的高发和频发,增大了社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也造成了患者、医院和社会三方面的经济效益受损[4]。

3 现阶段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现状分析

3.1 国家对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指导和要求 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医疗卫生事业明确提出了“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这也意味着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方向是以国家为主导,多个行业有机结合,各级部门分别响应的整体体系。

3.2 现阶段医疗分担机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现阶段的医疗分担机制主要表现为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相结合的模式[5]。这对于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强化政府职能有积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率,提高了医院管理水平,缓解了医院的经济责任和社会压力。不但提高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患者的医疗风险意识。

3.3 无医疗过失医疗风险没有实现风险分担 现有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针对无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风险临床发生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和赔偿机制。这样在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日趋增加的主要原因。

3.4 医疗责任险缺乏主动评估策略 医疗责任险从1999年推行至现在,基本处于医院参保态度和保险公司承保方法不匹配的状态。由于各级医院在整体规模、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方面存在差异,医疗风险的临床发生率也差异较大。医疗责任险在所有医院采取单一的承保模式和单一的鉴定、诉讼、赔偿方式,不但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也不利于医院自觉提高管理水平和医技水平,从而影响实施效果。

3.5 应加大第三方调解机制法律权威性以提高调解效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能范围跨越了医学、法律、保险等多个行业,对各项技术层次的要求较高。缺乏立法保障,对医院无过失医疗风险造成的医疗纠纷调解也就不具备法律权威作用,从而降低调解效率而不利于调解医疗纠纷。

4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展望

4.1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应有立法保障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目标必然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包括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的政策。对医疗责任险和第三方调解机构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化其权利和责任,从而增强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国家起到主导作用,更有益于各方面所接受。

4.2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应多方面职能有机结合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体系建设应该兼顾政府职能、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医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责任、患者的权益和患者客观认可医疗风险等多方面,从而达到有效防控医疗纠纷的目的。

4.3 通过三级评估有效区别医疗风险、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 可以考虑在医疗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建立“三级评估制度”,区别对待医疗风险、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针对医疗风险临床发生启动风险分担机制,针对医疗风险可以建立“医疗风险意外险”险种,多方面共同分担医疗风险。从而降低医疗风险的负面效应和医疗纠纷发生率,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4.4 建立医疗责任险承保评估体系 医疗责任险是整个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赔偿环节,可以针对医院和医生建立承保评估体系,通过对医院的综合实力和医技水平的整体评估,分级承保医疗责任险。不但优化了承包流程,细化了赔偿机制,而且对医院和医生提高医疗质量,主动提高自身水平有极大的促进和保障。

[1] 陈巧兰.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建设.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9,7(12):1-9.

[2] 魏亮瑜,刘宇,曹艳林,等.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现状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4):279-281.

[3] 张赞宁.切忌混淆医疗风险医疗事故的界限.医师报,2008年10月30日.

[4] 杨俊、杜梅林、马欢.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的探讨.医院院长论坛,2010,11(6):22-25.

[5] 章成斌、吴代莉.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1):1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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