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债权让与制度

2012-12-31 00:00:00张文振赵丹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2年8期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债权人更加重视利用其财产属性,充分发挥其流通性,以通过债权证券化的形式进行有效的融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然后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关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或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债权让与;性质;现状;构想

债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显著地位,债权让与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这决定了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债权让与制度是适应债权资本化、自由流通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确立与发展,对社会财富的构成和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近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民法均承认债权可以让与,债权作为财产权,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这使得只局限与个人关系的债权逐渐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独立的权利与资产交易的客体。

二、债权让与的性质

债权让与的性质,主要有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和合同说。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债权让与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对与其要因和不要因性,却有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准物权行为,且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第二、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或赠与或代物清偿,但不论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其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即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第三、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故此要求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三、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仅以一个条款对债权让与作了规定。1989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两条内容对涉外经济合同权利的转让作了规定,但两部法规的内容都十分笼统。直到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结中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债的移转制度作了较为系统、详尽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较有了明显进步。但我们必须承认,较之英、美国家,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还存在许多欠缺。

四、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构想

笔者认为,欲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其关键关键在于明确让与的条件及效力,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

(一)应明确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

第一、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让与的协议,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让与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合同无效。

第二、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就是让与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受损,也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三、债权让与须遵守一定的合法的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让与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应明确规定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在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发生在让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是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此外,应明确规定债权让与有关的几个问题:包括时效中断与丧失了时效的债权可否让与、债权让与可否牟利及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让与等。

五、结语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已经对此作了完善,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只有吸收其他国家有关于此的合理部分,我国合同法的债权让与制度才会更好地起到加快债权的流转,减少让与纠纷,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永锋、李昊: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法学研究;2009年01期

[2]靳晨阳:《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新发展》,载人民日报,2011年

[3]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页

[5]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