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与启示: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践转向

2012-08-15 00:48:56李广义
河池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罗尔斯伦理学

李广义

(1.河池学院,广西 宜州 546300;2.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 南宁 530021)

国际环境伦理学会前会长、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哲学系终身荣誉教授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Ⅲ)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通过生态学对自然事物的价值评价,同时依靠批判地吸收东方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创立了自然价值理论,在“价值论”基础上实现了“伦理的生态向度”。这个理论突破了西方科学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使“是”与“应该”之间的关系变得顺理成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非人类对象的道德责任,为建立尊重生命和保护自然的环境伦理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关注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践转向,有助于我们从制度和境界两个方面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并造福于整个社会。

一、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内核

传统价值观把价值看成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某种意义,它充分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人们依据这种价值观对待自然界,主张通过驾驭自然、主宰自然来满足人类的利益和需要,以至于造成现在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破坏性极大。

与传统价值观截然不同,在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中,自然价值的外延非常宽泛。它突破了人类共同体的界限,把价值扩展到自然事物——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命共同体。罗尔斯顿认为,“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些创造性属性,……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具有的属性。”[1]10在自然价值领域里,“价值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作为大自然长期进化的果实,价值是一种财富,就像有机体和进化的生态系统。”[1]303罗尔斯顿还认为,价值并非只是人的产物,价值具有自然性质,是由它的结构决定的,因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罗尔斯顿关于价值的定义虽然在学术界及极其富有争议,但他这种对价值的开放性理解,无疑于给传统价值论者打了一针头脑清醒剂。

为了更好地说明自然价值的客观存在性,罗尔斯顿从三个方面对自然价值论进行了阐释。

首先,自然作为进化的整体,是产生价值的源泉。自然“有计划地”朝着价值方向进化,不断产生更加完善的物种,演化出更加完善的生态系统,并且产生出了能够对它进行评价的人类。“价值在自然演替的等级中增加,而且是不断地出现在有顺序的价值序列中间。这个系统是有价值的,能产生价值,人类评价者也是其产物之一。”自然系统在进化过程中维护着它产生出来的价值,并不断地促进这些价值的进一步发展。自然维护和促进价值的潜力是强大的,它倾向于向更高的和更多的价值方向运动,人类的出现,就是自然进化的强大能力产生的结果。人类要顺应自然的进化,也就应该顺应自然维护和促进价值的规律,按照自然进化的原则,在自然界中进行多价值管理。

其次,自然的整个网络系统是多种价值的转换器。内在的、个体的、以自身为目的的和局部的价值,是外在的、集体的、工具的和整体的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地球上,一切事物的价值都产生于地质系统和生态系统的金字塔之内。在自然的进化过程中,随着个体的个性和自由的发展,自然系统就产生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在价值,就是以自身为根据的个体价值。个体的价值是与它在生物共同体中的角色价值和自然整体的母体的价值相联系的。在自然网络系统转换器的作用下,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就来回地在整体中的部分和部分中的整体之间运动。

最后,自然价值的存在,不依赖于评价主体,也并不总是随着人们对它的评价而表现出来。尽管自然的价值可以被人或有感觉的动物感觉到,但并不能说感觉不到的自然物就没有价值,感觉不到的价值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在人类带来价值概念之前,自然界本身早就存在着价值了。这些价值存在于自然的创造性进化过程之中,在从前没有生命和精神的地方产生了生命和精神,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客观的价值标准。当然,在人类产生之后,自然的一些价值也就与人类的利益发生了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就说,自然界中的一切价值只与人类密切相关,自然界中的一切价值都离不开人的评价。更不能说,自然界只有作为人类资源的工具价值,只有拿来为人类的利益和目的服务才有价值,除此之外便毫无价值。[2]

罗尔斯顿曾经宣传自己“是一个走向荒野的哲学家”,并把自己的环境伦理思想形象地比作“荒野哲学”,认为荒野是一切价值之源,不懂荒野的人就不懂得生命智慧,因为包括荒野在内的生物环境给予了人生命与进化,“生物环境的复杂性是与人类生命的丰富性密切相关的。说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完整是其变动性和多样性的一个函数,这是已得到公认的一点;而我们又经常观察到,复杂的生命形式只有在复杂的环境中才能演化出来。因此,人类的进化只有在众多环境(海洋的、树林的、草原的、热带的、温带的甚至极地的环境)的刺激下才有可能。即使当人类生活在远离其中的某些环境时,这些环境对于支撑人类生命也还在起作用。如果没有海洋、森林和草原的话,人类生命将会受到威胁。”[3]27哲学家科利考特曾这样评价罗尔斯顿:“我赞赏罗尔斯顿在捍卫一种纯粹的、不妥协的关于自然界非人类中心主义客观的内在价值上所表现的勇气、勤奋与独创精神。”[4]235罗尔斯顿也因为他的自然价值理论而获得多种荣誉,成为国际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领军式人物。

二、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实践转向的三个维度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一经提出就褒贬不一,质疑与批评的声音也很强烈,比如:自然是否具有主体性?自然价值是否混淆了价值和存在的关系?自然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除此之外,最大的反诘点就是批判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实践性,只是一种激进主义的理想和憧憬,与现实(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相比较距离太遥远。其实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并没有局限于理论层次,他“不仅从哲学层面阐明了人对大自然的基本态度和义务,而且还把环境伦理学理论系统地应用于政策决策、商业活动和个人生活领域,探讨了环境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相互结合的具体途径”[1]14,对社会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的解决模式思考,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中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部分。“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是自然价值伦理与人类德性伦理、自然哲学与生存哲学、目的论与道义论相一致的伦理学,是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生态性的伦理学理论和环境道德实践。”[5]145

(一)环境决策维度

罗尔斯顿主张首先把自然价值理论应用在自然保护领域,“那种认为大自然是一个不可枯竭的理想可能是一个幻想。与资源保护和资源配置有关的道德问题变得愈来愈紧迫;这正是环境伦理学的主要关怀之一。”[1]8政府要在环境决策上关注大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要考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生存权,加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当然,这里的环境决策主要还是指的法律、法规。罗尔斯顿通过近100条以环境保护为旨趣的立法说明了政府部门对大自然对象关注的变化,从而发现人们对以下问题越来越感兴趣:环境的质量、环境的价值、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荒野区,以及维护土地的生产力或多样性,保留具有自然或原始特征的荒野之地,保护环境而非保存资源,这不啻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人类进步。同时罗尔斯顿还发现,虽然环境决策是政府部门做出的,但导源于基层公众的价值观的改变,是环境保护积极分子和公民组织积极倡导的结果。这是必须引起注意的一点,因为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之性格培养维度的直接原因就来自于此。

为了帮助政府做好环境决策,罗尔斯顿列出了诸多环境保护的原则。具体如下:使各种互不冲突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要低估零散的价值;避免不可逆变化;优化自然界的多样性;最大限度地促进大自然的稳定性;物种没有主人,政府是它们的受托者;增加选择的机会;避免中毒性威胁;与环境有关的工程不要强行上马;不要不负责地做出决策;勿把残存的荒野地推向市场;不能以不可恢复的方式或消费性方式来使用现存的荒野地以满足社会中少数人的需要;使量化模型的潜在价值判断明晰化;保护少量型利益,特别是在这些被保护的利益是非消费性的利益而且对这些利益的保护并不要求人们做任何事的时候;环境政策必须打破永恒增长的模式(神话);环境决策应能唤醒以往那些潜在的和新近产生的价值观。罗尔斯顿告诫政策制定者应该把智慧与良知结合起来,用一种原发型的环境伦理来改造人本主义,“如果我们只从经济的角度来利用大自然,在上面修建围栏,到处修建水泥路,收刮大自然的一切产品,可到头来,我们却……失去了大自然,失去了这个作为自然史的神奇之地,失去了那超越并支撑着我们的完整的荒野,而且,在这桩只谋取经济价值的交易中,我们甚至还会丧失我们的灵魂。”[1]394-395真可谓一语中的!

(二)环境事务维度

关注了自然保护领域,罗尔斯顿又把目光放在了环境事务——商业伦理上面。罗尔斯顿坚持把环境伦理学应用于企业,认为环境问题应同生产、销售、金融一样得到企业的同等重视。企业要协调好私人利益与公共的善之间的矛盾,应充分考虑那些与自己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污染的转嫁问题。企业不要打着对国家有利的幌子做只对公司有利的事情,因为在环境事务中,“国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仅是指纳税的政府,还包括那些生活于城市、乡村、甚至荒野区的人。如果处理不好私人利益与公共的善之间的矛盾,就会出现“公共土地的灾难”,所以,企业要把生态系统的善看得比社会的善还重要。当企业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时,企业有义务对受害者披露真相,任何害怕失去信任而采取的掩盖事实行为都是严重错误,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在重大失误面前企业不能推卸责任。另外,罗尔斯顿在企业生产方面也给出了具体的环境伦理要求,如:最大限度地实现非消费性的善;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越重要,就越要物尽其用,等等。

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应该突破人本主义伦理的束缚,把基于自然价值理论的自然主义应用到商业行为中。这样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罗尔斯顿给出了把商业利润和生态的完整结合起来的可操作的行为原则: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可靠而有效的经济系统来尊重;越罕见的环境越应慎重待之;环境越优美越应慎重待之;环境越脆弱越应慎重待之;对感觉能力愈敏感的生命,愈应予以尊重;尊重生命,且对物种的尊重优先于对个体的尊重;把大自然首先看成一个共同体,其次才是一个物品;爱邻如爱己。处处体现了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的痕迹。总之,罗尔斯顿倡导企业在环境事务中必须兼顾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把保护环境作为企业行为的道德底线,“只有当我们从道德上关注整个生态企业时,我们才能生活得更好。”[1]447

(三)性格培养维度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环境决策维度和环境事务维度都是站在公共性的社会伦理学角度来理解的,虽然必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伦理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它还是一种信念”,环境伦理思想只有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伦理信念,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罗尔斯顿倡导对栖息于自然和文化的人进行性格培养,“辩证地看,我们的性格虽然是在我们内部形成的,但它的内容却与环境有关。大自然虽然不是培养这些德性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人们正在认识到,生命的强大和美丽不过是大自然为它的创造物所培养出来的某种力量和完美,是大自然所馈赠给我们的。”[1]57人类应该感激大自然,不但给予了我们生命,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们如何生存,人们要努力培养自己的生态性格,学会如何使用一种合理的方式来适应我们的环境,适应世界给我们提供的条件,这是环境道德的核心所在。

罗尔斯顿认为“文化优先于自然”,“环境伦理原则的合理性,是由环境伦理学家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文化背景来决定”。文化是培养人们生态性格的关键,只有在生态文化的熏陶下,人们才有可能收敛自己的疯狂行为,辩证地看待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罗尔斯顿一直把自己的环境伦理思想称之为“荒野哲学”,因为这是一种文化,我们人类今天在此失去了哲学方向,从而留下了道德空白。所以,建立良好的文化氛围是培养人们生态性格的关键。值得一提的是,在罗尔斯顿看来,东方尊重生命的传统文化对于环境伦理学的最大意义,甚至他认为,为了建立一门新的环境伦理学,应该向东方求助,因为东方传统文化包含着价值论上的合理因素(如:儒家的“天地生生之德”和“人与万物为一体”;道家的“道法自然”和“物无贵贱”;佛教的“众生平等”和“万物平等”等),具有巨大的启发性。

三、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实践转向的启示

环境伦理学在中国“落户”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是一门新兴学科,最初学术界主要任务是引入、翻译大量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知识(如:自然价值、自然权利、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等),以及介绍西方环境伦理学的重要流派(如:动物平等论、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关于环境伦理学缺乏实践性的批评声音越来越高,认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应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充分考虑该学科的“问题意识”与“实践取向”,再有,近年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矛盾的逐步升级以及生态和谐理念的深入人心,关于环境伦理学实践品格的研究越来越得到学术与政策的双重重视。分析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实践转向的启示,有助于我们加快实现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化”、“本土化”进程。

(一)环境伦理是一种实践伦理、应用伦理

与同样是“西学东渐”的法律类似,中国环境伦理学在完成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解读之后,不但形成了重要的理论认识基础,而且开始进入它的实践使命,环境伦理学渐渐走入人们的现实生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应时而生而盛。它以关心自然、尊重生命、保护环境为核心思想,要求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团体、每个政府、每个组织都要把自己的行为置于生态道德的制约之下,因为维护生态的稳定、美丽和健康是道德的,破坏环境、损害他人和其他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就此而言,环境伦理学确乎是伦理学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应用。”[6]回顾这几年关于中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质疑与争议,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回归实践,环境伦理学在中国才能具有生命力,这一点已基本上达成共识,社会倡导绿色消费、呼吁深层次环保、建立工程伦理责任、实施环境道德教育与绿色校园建设等,都是环境伦理学走向现实生活的例证。

环境伦理作为一种实践伦理,应该突出“人”的属性,不过这里的“人”不是人类中心主义所指的个体的人,而是整体的人,即人类整体利益。环境伦理关注的人类利益,是与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是一脉相承的。基于中国的国情,我们希望在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向度上走“本土化”道路,即从“人”的生存角度来理解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性,一方面为环境保护做好理论宣传,另一方面从生态文明、生态扶贫、生态经济的多元视角来指导实践。比如生态扶贫就是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扶贫开发,它要求人们从贫困人口自身的视角来了解他们生存之道,在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等方面的设计一定要渗透着情感主义的伦理关怀,即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策略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改善生活,这应该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关怀理念。

(二)环境伦理思想的实现需要良性制度的支持

罗尔斯顿认为,虽然道德主要依靠自愿与自律,但基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纯粹依赖于人们的自愿也不可能是稳定的;即使是99%的多数人愿意遵守道德,那1%的少数人仍然可以引发伦理争议。所以,实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情还是要依靠制度(政策与法规)做保证。环顾我国的生态实际,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同时我们也看到,“环境伦理走向政策与制度是多层次性的,既有宏观的国家政策,又有微观的区域方针;既有政治方面的要求,又有经济领域的渗透;既有现实的伦理关怀,又有将来的伦理期待。各层次又相互交织在一起,多角度地彰显了政策与制度的‘绿色’文化底蕴。”[7]制度成为环境伦理思想实现的保障与平台,即环境伦理渗透于我国各种与生态有关的制度、决策中,如退耕还林(牧)、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和谐、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等,都无不渗透着深厚的环境伦理思想。而且我国利用各种方式把这种环境理念“灌输”给企业,要求他们遵守生态规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的情况发生,虽然做的还远远不够,但已经有了不错的开始,环境伦理思想已经在商业活动中显示作用。

环境伦理思想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支持,它更需要良性制度的支持。何为良性制度或良性决策?罗尔斯顿的环境保护原则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代际正义,为了生态循环,这样目标下的制度或决策才是良性的,正确的。对照我们现在的一些部门决策,的确有些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没有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情况,究其深层次原因,我们发现就是缺少环境伦理思想做支撑。没有了生态敬畏之心的决策,必定是不理智、不理性、得不偿失的问题行为。

(三)环境伦理思想的实现需要提升公众的道德境界

环境伦理最大的贡献就是让人们把道德关注的对象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充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生态性的伦理关系才是完整的伦理学,当然这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突破与更新,否则就会陷入“人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怎么有精力管自然与生态”的心理纠结中。不可否认,我国现在还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重视环境问题的理由,实践证明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建立一种“人—社会—自然”三位一体的新道德体系,提升环境道德意识与环境道德境界,培育“生态良心”,以此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获得实践生活的善,并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德性和人生。

同样身为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的哈格洛夫认为:“他们(笔者注:遵循环境伦理规范的人)将内化这些规则或普遍原则,并以这种方式学会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正确地看待这个世界。这种方式非常类似于一个普通的棋手变成一个好棋手的方式,他们将发展出一种关于环境的世界观。”[8]8环境伦理的落实关键在人,只有以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来推动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环境伦理的“思想力”才能转化为“实践力”,而这需要以世人生活方式的转变为前提。“要实现从‘事实’到‘价值’再到‘道德’的转换,我们还需要情感,而情感需要意志的支持,意志的坚持性能保证道德实践的始终如一。只有将科学理性、哲学理性、情感和意志合一,人类才能以敬畏之情去面对化生万物、包容万有的自然,建立起非人类中心主义信仰,才能为环境保护活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9]我们要促使环境道德境界上升为一种哲学信仰,在它的指导下,我们真正理解到“伦理”是用来生存的,而且学会了诗意地栖息于地球。意识到环境伦理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精神信仰,“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将把我们人类带向希望之乡。”

[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李广义.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观评介[J].河池学院学报,2006,(3):28.

[3](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4]Baird Callicott.Rolston On Instrinsic Value:A Deconstruction[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9.

[5]杨英姿.伦理的生态向度——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曾建平,代峰.应用伦理学与伦理文化的变革——兼论环境伦理学的特性[J].道德与文明,2009,(4):36.

[7]李广义.实践性: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属性[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0.

[8]Eugene Hargrove.Foundations of Environment Ethics[M].Environmental Ethic Books,1989.

[9]李秀艳.从信仰的维度解读生态伦理[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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