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雁
(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要素与审计
李洪雁
(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竣工决算是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要素;审计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由决算表及结算表组成,项目工程决算表由项目执行机构编制、复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表由各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执行机构审核确认。结算表是由施工单位经监理、项目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上报业主。业主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按建设项目汇总编制成竣工决算。
竣工资料是编制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它是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收集形成的,必须为原始资料。包括项目评审及批复文件、批准的概(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竣工图、计量报表、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各种验收资料、完工报告、会议纪要、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文件、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等。
竣工图是反映工程具体实施后的工程内容的,它包含所完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量、具体的结构几何尺寸及竣工后达到的公路等级标准。绘制竣工图前,应对设计施工图与变更图进行汇总对比,对完成的工程进行实测实量,将真实的工程情况反映到竣工图上,不方便反映到竣工图上的,如临时设施工程,可由计量支付报表反映,并标注在竣工图上相应的部位(一目了然,避免重复计算)。竣工图必须按比例出图(在审计过程中,对于未标明尺寸的地方,可用比例尺量取计算)。竣工图上的文字、数据、线型应按规范标注(不清楚的竣工图将影响工程量的计算)。绘制完的竣工图底稿,逐级进行检查,然后交业主及相关部门审核。进一步作好查漏补缺的工作(若在审计过程中才发现有遗漏的,审计部门将不予以认可)。
竣工决算编制分两个部分,分别是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内容对结算表进行编制,决算表是根据各合同段完成的结算表汇总生成。
结算表的编制顺序:第×章结算明细表、设计变更登记表、设计变更明细表、计日工明细表、价格调整明细表、索赔明细表、奖(罚)金明细表、专项暂定金支出明细表尾工工程明细表、报废工程明细表、人工主要材料消耗数量、工程量清单结算表、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而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中的标底费用转换由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结算费用由各合同段承包人完成,建设单位汇总并填录完成“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02表)”和“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03表)”。标底合同转换表中的建安费暂定金额对应的是结算费用中的其他支付(工程保险费、计日工、专项暂定金、索赔、价格调整、奖罚金、迟付款利息等)。结算转换表中100章费用的归集:工程保险费归入其他项下;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归入临时工程项下,其他100章费用按第一至六项占建安费比例分配归集。
决算表的编制顺序:设计变更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决算汇总表、建设项目概况表、批复的概(预)算转换表、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汇总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汇总表、人工、主要材料消耗量汇总表。而概(预)算转换表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预算)为基础进行转换,为使工程量清单格式或转换后费用与概(预)算项目相对应,具有可比性,对批准概(预)算项目作部分调整,取消“交叉工程”、“计划利润”、“税金”项,将其费用归并在相应的路基、路面、桥梁等项下,对“目”的内容作适当归纳,预留费用按比例分列于建安费预留费用、设备购置费预留费用、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复测确认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核测量确认的数量和金额;复测确认是一个工程管理环节,实行分级管理。
竣工结算一般先由业主审核,再由业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也有直接进行审计的情况。
日前,所有工程的审计结果均为扣减,原因为:①结算审核不认真、不仔细;②结算资料不全。因此在做完竣工结算后,必须经过编制人自审—负责人审核。审计过程中要委派结算编制人对审计人员进行审核,做到认真负责、抓住重点、以理服人。还应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审计人员扣减的项目及数量,应马上估算出成本与利率,考虑是否合理、是否同意扣减,或有无辩回的可能性,对于拿不准的,应向领导汇报原因及个人看法。在审计时,应将审计人员所询问而又不能及时回答的内容记下,回头向相关人员请教后再答复,不要因为一个问题影响其他事项的审计。审核过程中还应好记录,以便核查。每审计完一个工程,应做一个总结,分析其中的成功及不足之处。只有不断地总结、学习,才可以逐步的提高,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
总之,竣工决算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成本与利润,工程造价人员必须了解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熟悉竣工决算的编制要点,熟悉审计工作,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使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发挥更加完善的职能作用。
U415.1
C
1008-3383(2012)06-0112-01
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