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鑫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在过去几年中,美国的很多组织和个人对民事陪审制度充满抱怨。企业不喜欢民事陪审团,认为民事陪审团对原告同情的倾向是对被告不公的。他们还认为陪审团判决增加了某种不可预测性,陪审团认定的损害赔偿是根据情感而不是事实做出的。抛开这些非议,大量的研究表明陪审团对受害者的索赔是持怀疑态度的,并且认真对待他们对法官的宣誓,做到了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很明显,公共政策制定者相信这些非议是正确的。
尽管对陪审制度的攻击似乎是在政治层面上的,但是值得我们去调查的是美国法律制度维持在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关于民事陪审团的论战可能成功地破坏了公众对陪审制度的信仰,但是它仍然是有作用的,民事陪审仍具有种种良性功能。这也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民事陪审团能够在近年会有如此大的争议。
在回答为什么美国社会有民事陪审团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民事陪审团的来源,这一制度在几乎所有的州宪法中都有规定,并且在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中也有相关规定。尽管民事陪审团在历史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批判者仍然可能得出结论说该制度已失去效用。本文的目标集中于目前民事陪审团的功能,而不是回顾其历史原因,笔者认为民事陪审团有三个显著功能:
①司法权与民主相结合,做到了民主审判;②制衡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行使,在司法程序中融入了社会规范;③使判决的程序和结果正当化。
民事陪审在运送正义中具有关键的作用,也在美国社会的宪法结构中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同时制衡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行使。这一制度也能使司法权力的运行正当化,确保了公众对判决的支持和接纳。
美国人不相信政府权力,尤其是中央集权。联邦制通过政府不同层级职能的划分做到了分权,因此在权力运行中有很多制衡因素。为了防止权力的随意性,美国建立了政府治理的结构和流程。“结构”是指体制的架构,官方机构行使权力的划分。“流程”是指每个政府如何行使权力的机制。结构和流程的设计有助于确保政府的权力分散行使,以制衡的方式沟通,同时确保了民主参与。
民事陪审团为美国的民主提供了结构和流程两个方面的职能。美国宪法设计了三权之一的司法权,而民事陪审团保证了司法权处于监督之下。没有陪审团的参与任何人都不能被定为重罪。民事陪审团的功能在于它是防止暴政的壁垒,其监督功能将在下面第二部分阐述。在这里,笔者重点放在民事陪审团如何使普通公民直接行使政府权力。换言之,民事陪审团在民主社会中运行的程序(机制)正是笔者想探究的。
媒体有时候把民主的重大功能仅仅认为是民主选举候选人。选举的经常性掩盖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其他功能,比如通过陪审团参与。笔者不想理想化陪审团,但是要指出三个民主参与陪审团的特征,代表了其民主的功能:①所有公民参与机会平等;②能够行使决策权;③做出的判决免于受到报复或受到处罚。
在投票选举中,所有公民在同一时间指向同一问题。但在陪审团参与中,参与者是串联在一起的。不是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每个陪审团中,但是所有公民有相似的参与机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也没有第二个陪审团审查另外一个陪审团做出的判决结果。陪审团由独立、大致平等的决策主体构成。个体的陪审员虽不代表所有人,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每一个公民都能有可能参加到陪审制度中来。
在投票和参与陪审的环境下,每个人的投票和声音被认为是平等的。权贵人士没有在陪审团中比普通人更有优势。可以说陪审制度的民主结构和流程,是选举之外延伸出的一种公民参与政治特殊形式。
总之,陪审团是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的途径。民事陪审团虽不保证公众能控制司法权,就像投票选举议会也不能保证公众能够控制立法一样,陪审制度保证的是公众行使司法权中声音的发出。
陪审制度也在判决过程中融入了重要的社会规范价值。法官和律师是专家,懂得陪审团怎样思考问题。但是身处在民主社会中,普通人可能不会像专家那样判断。律师和法官经常准备改变法律和社会,这时候陪审团可以作为社会和法律改变的制动器。陪审团在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参与有助于法律制度不会因为司法审判而从大众社会中迷失方向。
此外,不像其他民主参与的机会,陪审团是唯一需要陪审员宣誓承诺才能进入审判程序的机构,陪审员必须尊重法庭中出现的法律和事实,他们必须考虑别人的观点。当然现实中,这种真正的“协商民主”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想象一下,如果一些随机选取的政治观点不同的人聚到一起决定谁应当是下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州长,他们能否达成共识?陪审制度同样使公民面对这样的考验——要求他们摆脱个性和偏见,决定陌生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做出认为公正的判决。
在美国的社会中可能没有一种政府机构有如此的审议程序。尽管国会也是一个代表机构,也不会像陪审团一样审议。美国社会接受了多数选举规则,接受了不能够彼此说服的争吵,但在美国整个民主制度中没有别的地方像陪审团这样如此行使权力——为了正义必须达成一致。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民事陪审制度的一个真正显著的特点。
大多数社会不相信普通公民的投票或者由此做出影响公民或者组织的重大决定。即使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公民也很少直接参与实际的政府决策。因此,公民参与陪审能够最终作出判决在这方面也是独特的。事实上,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陪审团宣告无罪,被告一般就不再会因为同一犯罪而获得罪名。在民事案件中,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规则也能够起到类似的限制作用。
民主治理的指导原则是权力的行使应当是分散的、分享的、本地化的。民事陪审团制度很好地满足了这些美好的愿望。司法权本身在美国联邦和州系统中是分化的,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单独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审判成千上万件案件。这些陪审团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而就分散了司法权的行使。此外,民事陪审团分享了法官发现事实和裁判的权力,同时在本地化方面,陪审团审判的过程保证了实际上所有的基层法院的诉讼在本地的层面被公众听证了。
体现最明显的一点是,当某些陪审团做出了与权力相对抗的决定时,也要保证陪审员免于受到报复或者胁迫。陪审团审议是秘密的并且是不能被录制的。这一切的保证是陪审团中立客观行使权力的关键。
在美国,人们已经接受了法治理念并且在其政府机构中融入了很多的制衡因素。比如立法要求国会两院的支持,再加上总统的签署才能生效;法院虽能解释法律,但是司法解释可以被国会日后的立法而修改。
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在特定争议中适用法律的职能是不能被政府的其他权力所篡夺或控制的。立法可能会规定什么构成了诽谤,但是如果不经过正当程序,检察官是不能定罪的,政府也不能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任何民事处罚。
美国的政府体系是一个制衡的机制。民事陪审团的参与对公权力和私权力都有几个关键的制衡职能。陪审团作为制衡公权力行使的功能是被人熟知的。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陪审团行使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当公众参与到陪审团中,法官就和陪审员一起分担了最终决定的责任。在目前分担责任的体制下,法官决定法律的适用,陪审团的任务是回答这样两个问题:①发生了什么事情?②满足了什么条件就达到了承担责任的法律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他们有选择不使用民事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一旦陪审团适用,司法权在法庭中就被法官和陪审员分享了。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权本身就实现了分权。
除了能够制衡公权力,陪审制也能够制衡私权力,特别是大型组织和公司行使权力的情况。在当代社会,不幸的事实是人们更多的恐惧正是来自于这些组织或公司的过失行为和政府的越权行为。
陪审团监督私权力所树立的权威也有很长的历史了。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开始,殖民者就担心那个时候的利益集团(比如上层社会)会利用社会公众而从中渔利[1]。陪审团如何能够监督这些私权力?简言之,这个问题答案的实质就是民事陪审团是被召集到一起来解决问题。诸如这样的问题是陪审团所要决定的:①被告预见到自己会对原告造成了危害了吗?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不是合理的?②被告的医疗过程是不是适当的?病人是否充分知情?③被告发现原告入店行窃,因而扣留原告,这时候需不需要给予原告相应的权利?④是否因为被告的产品产生了过量的但是可预防的危险,导致原告的受伤害?这些问题,很多都是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思考和判断。但是陪审员不能完全根据法律规范的严格标准而回答问题。通常在这时候就意味着,陪审团需要运用社会规范来衡量[2]。有一些对陪审员的行为进行了重要的实证研究的学者发现陪审员进行判断、回答问题时十分谨慎。在进行判断时,大多数研究表明陪审员是小心中立的,并且期间陪审员也不会有个人倾向也没有屈从于有权力的一方。
今天,陪审团经常被涉诉的公司批判。陪审员有时候受到极端言辞的攻击,声称陪审团的审判失去了控制。然而,为了消除这些担忧,法庭采取了很多对陪审团控制机制,比如证据规则,并且会定期使用法院监督权来监督那些得不到支持的陪审团判决。
此外,在当代政治背景下,公司作为经济实力甚至政治实力强势的一方,认为自己应当对法官有更多的影响。这可能会造成法官阶层更容易顺从公司权力;法官是更容易被操纵的;或者说一个不友好的法官能够在下一次的选举中被容易地更换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能都是真实的,这样委托陪审团去制约私权力就会对公司权力的发挥产生某种阻力。非政府权力的私权力在社会中的蔓延提醒了人们其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幸好,民事陪审团的决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官免于受到干扰和攻击。
除了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之外,民事陪审团有助于保证法院能够受到公开透明的公众监督,所以法院不可能秘密做出重要的决定。当然,美国宪法相关规定也保证了法院大门开放,即使当事人不是积极地寻求参与。总之,规范化的公民参与陪审序有助于保证公众能够定期监督民事司法程序。退一步说,即使民事陪审团仅是观察了程序并没有真正作出判决,那么事实上几个随机从公众中挑选的人在审判当中的观察也能够起到监督作用,防止程序被滥用。
最后,民事陪审团其他相关的监督功能。比如,事实上,普通公民出现在法庭制约了专业人士(律师和法官)滥用权力。尽管有时候律师认可陪审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但如果法律程序仅仅由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运作,那会是很不幸的。关于陪审团参与能够制约法庭里法律专业人士的权力,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为民事陪审团审判摇旗呐喊的辩护领导者正是那些法律专家。
民事陪审团的第三个功能是使法院的决策正当化。正当化是指一个判决或一系列判决是由政府的权威机构做出,有效且稳定,并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陪审团使司法权的行使正当化从这样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因为陪审团是一个民主机构,要求所有公民的参与,这种参与使陪审团裁判的程序正当化。如果公民参与到统治制度中,他们就分担了这一制度的利弊。这是民主理论的核心体现。
第二,挑选和隔离陪审团的程序使其判决结果正当化。每个陪审团的挑选,是通过了设计完善的制度进行的,为了排除了偏见,陪审员要宣誓根据法律和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慎重裁判。因为陪审员不会受到结果的影响和惩罚,就保证了陪审员的客观中立。陪审团的判决总体上被认为符合社会的习惯和看法的。虽然事实上的确不是每个陪审团都能反映社会的全部意愿,但是整体而言聚集起来的陪审员们基本能代表当下普通社会的想法和理念。[3]
第三,协商的过程本身使判决正当性。当来自不同的经济背景,不同的政治观点,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人们聚到一起的时候,商议的过程(激烈地争议但会逐渐达成一致意见)加强了结果的正当性[4]。公众知晓了陪审团需要通过如此的集中讨论证据的审议过程才能做出判决,那么公众更愿意接受这样无偏私的结果。尤其某些情况下需要陪审员意见一致才能作出判决时,公众更加有信心认为陪审团的审判是正义的、准确的、真实的。
最后,陪审团审判裁判替代司法裁判的效用也很明显。法官行使权力时可能会和大众的观点相冲突,这时候法官就成了攻击的目标。美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人们频频攻击公正实行审判权废除种族隔离的法官;司法监督立法也使司法系统一直被政治力量所攻击。
对司法权的非议不限于对联邦法官进行某种形式的攻击。近年来,州司法选举越来越政治化,各方攻击法官在公司或者犯罪面前表现的过于软弱或者过于强硬。无论这些对州法官激烈的攻击源自哪里,很显然司法权的行使事实上的确饱受争议。
想象一下如果法官不仅能造法而且能有权力据此作出裁判,肯定会有大量的争议针对法官。法官愿意承担决定一家四口的车祸身亡的悲剧是和福特汽车的设计缺陷相关而带来的责任吗?笔者认为如果采取了这样的制度的话,法官受到再多的争议也是难免的。
正是基于此,在法官和陪审团之间分权的价值就是在于责任也被分担了。分权的安排不仅支持了公众心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而且也有助于保证司法的独立。
本文的目的是概要介绍美国当代社会民事陪审团的关键作用。这不是说陪审团或陪审制度是完美的,不容受到批评的。然而,如果说民事陪审团是渐渐衰落的,衰落的原因可能也正是我们想保留它的原因。换言之,如果陪审团在民主政治中受到了攻击,它在当代民主社会展现的值得争议的功能又是什么呢?
把这个问题简单化,就是民事陪审团究竟伤害了谁?现在民事陪审团体现的功能,最具争议的恐怕是制约了私权力,但是这还不是民事陪审团最重要的职能。在其他情况下,陪审制受到批判是因为它给予了公众过多的权力并且让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公民来监督政府。
笔者建议,如果我们希望了解对民事陪审团的种种非议,我们需要更多注意其公权力监督职能。如果政府是完美的,为什么还需要陪审团的监督或者制约呢?很明显,陪审团在美国的宪法结构中体现了关键职能。在美国社会减少或者废弃民事陪审之前,应当认真考虑的是,我们可能会因此失去什么[5]。
[1]李蓉.美国陪审制度的两次重大变迁及其成因[J].法律适用,1998(12):41.
[2]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0.
[3]许睿,郑志华,姚明铭.陪审制在美国的运作[J].政治与法律,2002(2):75.
[4]高一飞.陪审制度背后的政治伦理——中美陪审制的比较[J].民主与科学,2005(5):41.
[5]易延友.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的发展趋势解读[J].现代法学,200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