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角度看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的本土化

2012-08-15 00:50:03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双元制行业协会校企

宋 晨

(福建师范大学 应用科技学院,福州 350001)

近年来,我国虽鼓励开展校企合作,但相比其他国家发展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而言,我国校企合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人才培养脱节现象仍然严重。许多国家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上开展得比较早,体系也相对成熟,有许多优秀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如新加坡的“教学工厂”人才培养模式;日本的“企业教学”人才培养模式;德国的“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法国的“学徒培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澳大利亚的“TAFE”人才培养模式等。其中德国的“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是全世界范围内最早进行实践操作的校企合作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曾在二战之后德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过程中,为德国的经济社会培养了大批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技术人才,被誉为创造德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

1 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

德国“双元制”又称“双轨制”,是一种源于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将传统的学徒制培养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思想相结合后形成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所谓“双元”主要是指共同完成教育任务的两个教学主体,其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另外“一元”则是指企业。这两者各有分工,前者主要负责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后者主要负责进行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两者相对独立但又相辅相成,以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简单来说,德国“双元制”是学校与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培养人才,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办学模式。但在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和企业在角色的扮演中并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企业占主导地位。“双元制”模式的学生须具备相当于国内初中或高中的毕业证书,在进入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前,先与一家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获得一个培训岗位后,方可到相关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培训期一般为两年半,在企业培训和学校学习中交替进行,其中70%的时间用于企业培训,30%的时间用于学校学习。在这种“双元制”模式下,学生也相应地具有了双元身份:学校的学生和企业的学徒。在学习期间,学生不用缴纳任何学费,还可享受到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生活津贴。因此,在这种办学模式下,企业不仅成为教育的主体之一,还成为了教育的主导者。从内涵上来看,德国的“双元”制不仅要求教育主体、教育地点等“双元”,更要求“双元”的合二为一,是在教育主体、教育方式、教育手段及教育目标合二为一前提下的“双元”。

2 德国“双元制”的主体特点

对比中德两国的校企合作模式,可以发现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是几大主体共同作用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除了学校之外,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各司其职,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1)企业的教育主导地位。德国的“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与中国式的校企合作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学校和企业在合作教学中谁占主导地位。与中国校企合作中学校占主导地位,企业培训为辅截然不同,德国“双元制”是一种典型的企业主导型校企合作模式。在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中,企业承担着重大的责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上所说,企业不仅提供培训岗位给学生,负责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还承担了大部分的培训经费,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相比之下,学校更像是承担企业培训体系中理论部分的外包机构,其负责的理论课程教学是企业实际技能培训的补充,是为企业实训提供理论支持的。

这种企业主导模式,极大地避免了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脱节的现象。企业全程参与了学生的招录、培训和就业,根据自身岗位需要招募学生,并根据岗位的技能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再择优录用,这实际上都是对高素质企业员工的选拔。企业将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看作为是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企业未来的投资。

(2)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国“双元制”的校企合作是基于法律的一种合作关系,有国家立法支持。可以说“双元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政府为其提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制度保障。德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援助等方式参与、干预企业的职业培训,规定培训企业的义务、培训者的资格以及培训的组织程序,并明确培训职业及培训规则交由联邦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德国1969年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包括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是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3)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德国法律规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双元制”学徒的培训大纲,监督企业与学徒签订和履行培训合同,同时也全程监督企业与学校的培训工作。不仅如此,“双元制”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均由各行业协会负责,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职业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的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

德国的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所有企业都是相应行业协会的成员,参与行业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建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和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决策机构,由它来制定与行业、岗位有关的工种准入标准、岗位技术标准等,为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模式、教学质量提供检测标准。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由行会代表、企业、教师代表等组成,组织和实施学生的结业考核、评定成绩等级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确定企业的培训资格。这样的考核办法安排直接将校企双方与学生的考核相分离开,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使得学生获得的职业技能证书更具有权威性。

3 德国“双元制”模式本土化的几点思考

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在德国的广泛开展和其取得的巨大成功,使之成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成功模式被许多国家竞相仿效。但是,学习德国“双元制”,不能只奉行“拿来主义”全套照搬,而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壤”将洋模式成功的“本土化”,否则必然会事与愿违。在对照学习德国“双元制”先进经验的过程中,会发现我国校企合作面临着企业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政府相应领域立法相对空白;行业协会发展不成熟,机制不完善等主体难题。

3.1 改变企业观念,提高企业积极性

企业的参与状况直接决定了校企合作开展的程度。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时间较短,整体上还很不成熟。企业较少直接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就算在企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中,学生的培养也基本上是由学校根据企业的具体岗位需要,来制定授课体系并承担大部分的课程授课。在中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的合作方式主要是为学校提供实训场所、设备等,依企业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实训指导,并未真正将为学生提供实训课程教学纳入企业的工作体系中。甚至于部分企业只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愿为他们安排专业技能培训。

对德国企业参与“双元制”教育的动力进行分析发现,除了法律的约束动力之外,企业自身的利益考虑是德国企业的主要动力。对于参与“双元制”校企合作的企业来说,首先可以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所有提供培训岗位的企业都会获得国家分配的职业教育基金。其次,可以以较低成分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学生在企业接受教育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30%的教育津贴,这样间接减少了企业的劳动力开支,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很多学生到毕业时已经成为熟练工人,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双元制”校企合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学员中选择到与所需工作岗位高度匹配的高素质员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与德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均存在很大差异,简单的按德国企业模板要求中国企业绝非理性之举。要彻底改变中国企业的校企合作参与度,还需多方的共同努力,如法律支持、制度引导等。但从企业主体来说,可以借鉴的是德国企业的人才竞争意识及人才成本观念,将人才资源开发成本也计入企业的成本。这就需要通过多方媒介途径和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逐步改变企业的观念,让企业充分意识到参与校企合作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扩大知名度,而且能有效降低企业人才成本,并且在提供实训的过程中可以物色优秀人才,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储备力量,从而激发企业从事职业教育的动力,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

3.2 政府宏观引导,加大扶持力度

要建立中国式的“双元制”,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引导,离不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尽管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对校企合作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在校企合作具体化方面却缺乏引导和约束。目前我国也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监督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相应的奖惩也缺乏政策和制度引导。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外界环境。首先,要加强立法,高度重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如出台和完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校企合作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学校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应该承担的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予规范和约束。其次,要以政策、制度加以导引,强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在明确校企双方责任、义务的同时,可应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如为学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给参与校企合作、接受学生实习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同时,要奖惩合理结合,对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义务的校企合作责任主体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再次,政府除了利用法律及行政等手段进行宏观引导外,还应成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协调机构,发挥指导、统筹和协调作用,使校企合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能够逐步细化,多方协调执行。

3.3 培育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管理

德国的行业协会起步较早,发展也较成熟,能够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在校企合作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但在中国,虽然也成立了不少行业协会,但多数行业协会未能明确自身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的行会作用。现有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够规范,在制度管理等方面与政府部门有着过多的关联,甚至于在某些方面完全依赖于政府,导致行业协会无法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作用下不断成熟完善。理清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将行业协会推向市场,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是中国行业协会的必由之路,也是行业协会承担起校企合作第三方责任的前提。必须将理应由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如校企合作中,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政府部门负责认证,会由于政府对各工种准入标准、岗位技术标准等的不明确,导致认证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于影响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从而大大降低了职业资格证书的资质证明作用。而且,政府部门作为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度者,若充当政策的执行者,必将滋生出腐败及寻租行为。

[1] 郑向荣.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历史、内涵、特点及问题[J].理工高教研究,2003(3):80.

[2] 陶玉琼.中德职业教育的比较与借鉴[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1):81-82.

[3] 梁秀梅.德国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3):18.

[4] 雷正光.德国双元制模式及其发展研究[R].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教研究所,2006.

[5] 王前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M].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

[6] 约阿西姆H克诺尔.西德的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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