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环境下的技术标准战略及其联盟机制

2012-07-16 11:12:38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10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成员标准

李 薇

(1.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重庆 400065;2.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一、引 言

自从泰勒依据科学原理提出标准化管理以来,标准和标准化对产业和经济发展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技术标准,通常表现为一组专利技术的组合,其本质是“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1-3]。学者们梳理后指出[4],技术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两类,其中事实标准又分为独家垄断模式和联盟模式。独家垄断模式下技术标准由实力强大的企业独自垄断,标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三者统一;而联盟模式则是由多个企业联合发起,标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相分离。联盟模式标准可进一步细分为开放式标准和封闭式标准,其中开放式标准可以对联盟外的成员授权、许可和开放,而封闭性标准则对联盟外企业具有排他性。在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的组织关联层面,由于技术标准是一个以核心技术为中心的专利组合,因而,与企业往往能单独完成专利申请的情况不同,技术标准往往依靠几个甚至十几个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方案,并完成其产品化和市场扩散活动,这种组织就是“技术标准联盟”。当今,基于联盟形成联盟标准,已经成为了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主流模式。正如研究[5]所表明的,在技术标准大量引用技术专利的背景下,结盟行为将技术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为相关专利的技术集成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且标准联盟以专利池形式运营拥有的知识产权,这有助于合作创新的持续开展,从而推动自主标准的产业化。

随着对国际竞争参与程度的日渐增大,中国的技术标准化战略已经被提高至了国家竞争战略高度,但是联盟标准形成机制却明显滞后,技术标准联盟还属于新生事物。虽然已经出现了少量技术标准联盟案例,如:通信行业的TD-SCD⁃MA产业技术标准联盟,数字变频解码技术AVS标准联盟,家电智能互联技术“闪联”标准联盟,深圳的LED标准联盟、顺德市的“冷凝式热水器技术”标准联盟等。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联盟的创新效率及活力还存在局限,尚未成为我国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常用和有效手段。正如学者和实践管理人员所指出的,中国的技术标准联盟刚刚起步,在内部治理方面缺少经验,又面临国际标准体的竞争,且处于国内不完善的标准化体制之下,在通向成功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6]。对于联盟创新效应的实现,其前期的有效组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将重点关注国内技术标准联盟的有效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问题,将研究定位于:在梳理国内技术创新的制度和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归纳国内现行的技术标准联盟组建与运行机制,然后分析现行联盟机制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改进建议。

二、技术创新的制度和环境特征

中国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本质是一个渐进的长期制度变迁过程,整个过程按照正式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可以划分为以关系治理为主要特征的前期阶段和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征的后期阶段[7-8]。在整个制度转型过程中,转型的前期阶段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网络关系在形态和性质上的协同演化。高向飞和邹国庆[9]提出,依据转型前期阶段中关系网络的不同主体类型,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政企间关系治理为主要特征的转型初期阶段和以企业间关系治理为主要特征的转型过渡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过渡阶段转变过程中,所以制度安排和环境特征具有复合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与技术创新紧密相关的制度和环境特征。

(1)经济活动以制度化的政企间关系网络为主,政治资本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大于社会资本[10],而企业的技术创新选择和创新导向难以形成。其中改制之后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仍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其经营思想和战略决策普遍沿袭了计划经济体系下对政府资源和政策的严重依赖性,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价值创造观念;而新创的民营企业虽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但是合法性程度低,在制度环境的巨大压力下,只能专注于发展与政府互动的技巧和能力来维持生存,而且由于自身资源匮乏,基本无力承担技术创新所必需的研发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在政治资本优先的环境下,难以选择技术创新战略并进行有效实施[8]。

(2)传统的差序格局和低水平的信任结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习惯于传统的独立竞争思维而缺乏合作意识,在相当程度上阻隔了人际信任规模的大范围扩张,进而对组织间的知识共享和信息传递造成严重损害。即使组织间可以进行某些意会性知识共享,也大多局限于地域文化中潜在的人际交往规则,很少具备生产性或技术性特征。以上关系特征最终导致企业层面整体知识资本匮乏,无力支撑知识密集的技术创新活动。

(3)制度化的企业间关系网络开始显现,但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在低度信任结构下,企业网络主要是基于亲情、血缘等人情关系联结而成的,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机会主义风险并节约交易费用,激励专业化分工和专用性资产投入,并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知识生成环境,但是却不利于长远发展。原因在于,随着网络关系的密切程度不断增加,封闭的网络内部终将出现技术资源冗余以及核心技术趋同的现象,进而引发恶性价格竞争和利润空间大幅度下降。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会逐渐丧失技术创新的内在激励,从而放弃选择技术创新战略。

(4)在处于初级阶段的企业网络内,学习与创新活动以挖掘利用为主,缺乏探索式创新的激发条件,不能有效支撑真正的技术创新。在紧密的人情关系下,如果网络成员间的信任与合作被逐步加强,并形成了知识共享和知识扩散,那么企业间就会发生模仿和挖掘式学习(Exploit)行为。但是企业的探索式学习(Explore)被认为是无效率的,受到社会主体成员的排斥。原因在于,从外部环境看,过渡阶段的正式规则和法律体系虽然较转型初期有了一定改善,但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企业缺乏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创新压力和异质化信息需求;此外,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和低效率的专利保护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探索式学习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制约了探索式技术创新的形成机制[8]。因此,从企业自身角度看,建立和保持紧密的长期互动关系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致使企业难以脱离强关系网络的束缚而发展有利于探索式技术创新的弱关系网络。所以,在制度转型的过渡阶段,制度化的企业间关系网络能够有效地促进利用式技术创新的实施但却严重制约探索式技术创新活动。

上述关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和环境特征,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我国现阶段技术标准战略的组织与实施模式。为了获得更为清晰的理论结果,本文以技术标准的实质发源地为依据,将中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及各自的联盟形成与运作机制划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国家层面的技术标准及其联盟机制、区域层面的技术标准及其联盟机制以及企业层面的技术标准及其联盟机制。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三、技术标准层次及其形成机制

(一)国家层面的技术标准及联盟机制

1.国家技术标准战略

当前,发达国家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凭借着这些技术标准,其产品可以长驱直入发展中国家占领市场;同时,发达国家又可以借助这些技术标准形成壁垒,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挡于国门之外。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贸易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因此,为了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话语权,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开发与制定,主动开展重大的系统性创新,建立起应对新时代国际标准竞争的技术标准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竞争力并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

2.联盟的组建和运行机制

对于国际技术标准,或者是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重大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国采取了明显的国家介入策略。即由中央政府或部委牵头组织,集中全国范围的优势资源进行系统性创建,表现出了强大的行业覆盖性。联盟参与成员主要是全国范围的行业内龙头企业及最优秀的科研机构,联盟创新结果将对国家竞争力以及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顺利运行有赖于参与成员的有效合作。联盟的组建和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联盟中类各成员的角色、功能及联动关系如下:

政府(相关部委),主要发挥组织与协调作用,特别是当建立标准联盟协调工作复杂,难度非常大时,政府就成为了技术标准联盟能否创立的决定因素。例如在TD-SCDMA标准联盟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对大唐电信的TD-SCDMA标准表示了明确的支持态度,打消了国内相关厂商的顾虑与迟疑,才促成了这些厂商联合成立了技术标准联盟。行业协会,也担当相似功能,但在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下,行业协会的地位和功能还很有限。企业,是技术标准联盟的主要推动和参与者,他们需要具备创新和冒险的企业家精神,主要任务就是在联盟内共享与拟建标准相关的专利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设备或者市场渠道,以最低的风险和成本以及最快的速度,完成技术方案的制定、产业化以及市场扩散,并扩大技术标准的影响力。研究所、大学等等非盈利性机构,也是技术标准联盟的潜在合作成员,可以提供相关专利,或参与新技术的研发。

国家战略性技术标准联盟的组建和运行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联盟成员结构方面,通常具有全产业性,即往往同时包括研发企业、生产企业、应用商、配套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因此,成员关系会同时包含横向竞争性伙伴,以及纵向的供应链伙伴,这种成员结构有利于用最快的速度形成技术方案、保证用户基础、确立技术标准影响力。第二,在伙伴(互动)关系方面,政府部门或转型机构负责主要的技术以及成员关系协调工作,例如TD-SCDMA联盟就是由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转制而成的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负责主要工作,拥有较多的政府沟通渠道并可以较容易地争取政治资源;其他参与成员之间可以通过联盟大会(即行业协会)实现相互交流和沟通,但很少展开深层的研发合作,而通常是技术企业各自研发所负责的技术模块,生产及应用企业负责自己接口界面的调整。第三,尽管联盟在组建和运行前期,政府在其中发挥关键的决定性作用,但是联盟运行平稳后,政府需要将技术标准的研制与扩散任务移交市场主体,让技术标准经受竞争考验并确立市场地位,政府对标准联盟的干预方式从直接介入转变为间接介入。

图1 国家层面的技术标准及联盟机制

3.案例——TD-SCDMA技术标准及其联盟

TD-SCDMA标准建设之初,尽管大唐公司等国内企业拥有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但是由于美国高通公司已经在中国申请了600多项专利,导致中国在建设TD-SCDMA标准时难以绕过高通公司的“专利池”,再加上跨国集团对中国运营商进行了分化,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采纳本国标准的信心,TD标准的发展面临危机。于是,中央政府采取了介入策略,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2000年12月TD-SCDMA论坛在北京成立,随后的2002年10月,又进一步成立了TD-SCD⁃MA产业联盟,使得中国政府对TD-SCDMA标准的支持具有了切实载体。

我国政府在TD-SCDMA技术标准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决定性作用[4]。第一个关键作用是公布TDD频段。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明确55MHz TDD频段,该频段用于TD-SCDMA制式,而60MHz FDD频段则CDMA2000与WCDMA制式共享,这就确立了TD-SCDMA技术的合法地位,使得8家发起企业可以正式启动TD-SCDMA技术的预研工作,而且使TD产业受到了更多内资企业的关注,吸引他们投资于该产业。第二个关键作用是落实政府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及信产部共同落实了政府专项资金资助,表明了政府与企业一起承担启动新产业风险的决心;而TD-SCDMA产业联盟的8家发起企业,从预研到全面启动TD-SCDMA的研发工作,也逐步加大了研发投入力度。第三个关键作用是启动试验网。中国通信行业六大运营商共同参与TD-SCDMA的试验网建设工作,用市场来激发产业的投资热情。第四个关键作用是推动成立产业联盟,将政府要做的工作转交给联盟来完成,这体现了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联动(联系和互动)作用。技术标准方案基本确定并且联盟平稳运行之后,国家将标准的后续研制与扩散任务移交给产业联盟,从而实现了从政治化向市场化的过渡。至此,基本形成了TD-SCDMA的产业链:由普天、大唐、华为、中兴等提供系统设备,由波导、联想、海信、夏新等提供终端产品,由凯明、展讯、T3G、重邮信科及华立等提供终端芯片。目前,TD-SCDMA标准联盟运行平稳并保持着适度的规模扩张,相关的芯片技术、终端应用、网络建设等产业环节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地区层面的区域性技术标准及其联盟机制

1.区域性技术标准战略

综观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产业、产品、技术“同质化”问题十分严重,各区域缺乏实质竞争力。为了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及质量,基于产业集聚优势、推行联和技术创新并建立行业技术标准是值得尝试的发展模式。联盟标准策略的实施,可以强化本地区行业内实力较强的企业的自律性以及相互交流,及时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并从单一的价格竞争转向更高层面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的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挤占劣质产品的市场份额,实现企业多赢并提升产业水平。实行区域性联盟标准的目的不是地域保护,而是借助合力实现从区域性标准到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的过渡,最终占领行业发展的话语权。

2.联盟的组建和运行机制

由于在当前技术创新环境下,企业缺乏自发合作创新的内在驱动力,所以区域标准的形成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介入下实行的。往往由地方政府的质监部门或其他附属执行机构(如研究院等)牵头,召集或引导本地区集聚性产业内的重要企业就组建技术标准问题进行磋商,由于相关企业往往是直接竞争对手,所以政府需要从中协调,化解专利纠纷和利益矛盾。达成合作意向之后,政府协助企业共同开展必要专利的评价、筛选、排序、打包等工作以形成最终的技术方案,在此间,政府通常会提供一定的资助资金。技术方案确定之后,政府会强制要求联盟内成员企业采用新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并对产成品进行技术监督检验,禁止没有采用新技术的产品进入市场,如发现违规企业则进行处理,甚至将其开除出联盟。对于新技术,为了加快其市场扩散速度、增加用户数量、提高影响力并形成事实标准,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关的区域性行业指导政策,以支持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争取实现从区域标准向国家行业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转化。联盟组建与运行机制可以表示为图2(注意:图中所标注政府参与的四项活动具有可选择性,即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实施一个或几个活动)。

图2 地方层面的技术标准及联盟机制

该层次技术标准联盟的组建和运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在成员构成方面,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即成员来自于本地区,而且是当地优势产业中的技术先进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直接性竞争关系,在联盟之前是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所以联盟具有显著的横向特征。第二,在成员关系方面,伙伴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各自既有专利技术的共享和打包,在此基础上形成技术标准,并在成员间交叉许可,但很少开展新技术的共同研发活动。第三,政府作为特殊联盟成员,其直接性介入往往贯穿联盟始末,包括联盟的组建、技术方案的研制、技术的扩散,甚至是市场监管。

3.案例——顺德电压力锅技术标准及其联盟

顺德地处广东省,经济发展较快,多个领域中优秀企业的总部设在该地区,比如家电行业的美的公司、创迪、爱德等近10家公司。在电压力锅出现之初,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和地方标准,产业发展出现了无序竞争态势。为了避免无序竞争转化为恶性竞争,2008年,顺德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局有意组建行业性联盟,规范行业竞争并提升区域竞争力。但是难题在于,联盟涉及同业竞争对手之间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益分配等矛盾和争端,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面临极大的心理阻碍。鉴于此,安监局选择了以直接介入方式召集并发起了电压力锅标准联盟,消除企业的顾虑,增强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的动力,并维护联盟的顺利运行,顺利吸纳了美的、创迪、爱德等行业内龙头企业加入联盟。

顺德安监局作为发起人,其直接介入行为覆盖了联盟的组建、标准的制定、产业化的推广、标准的监督等各项活动,有效地协调了企业间的矛盾关系,并推动了电压力锅标准的快速形成。2010年,电压力锅累计销售2500万台,累计消费家庭超过1.5亿个,其中顺德生产的电压力锅占全国总产量的75%。并且,其制定的联盟标准,在短短的三年内实现了“三级跳”:2008年顺德联盟标准确立,2009年上升为广东省地方标准,2010年标准联盟企业向国际电工委员会第74届年会提交“电压力锅国际标准修订报告”获得大会立项,在2011年国际电工委员会通过了电压力锅国际标准修订提案,该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已成定局。

联盟成就的取得固然有赖于成员的优势共享,但是顺德安监局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地方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促成了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真正开展相互合作,推动了联盟的知识转移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各项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政府多部门切实跟踪并参与技术的研制过程;按照“高于国家标准、引领行业发展”原则制订了顺德“联盟标准”规定,要求成员企业必须把“联盟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技术标准的执行与市场推广进行监督,不得在不符合联盟标准的产品上使用防伪标签,对违反协议的成员给予开除出联盟的处理,情况严重的提请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对企业进行培训,从多方面保证了技术标准的确立与扩散。此外,顺德还将出台专门的《顺德“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在每年400多万元的推进标准化资金中设立专款,对牵头制订顺德“联盟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给予资金资助。

(三)企业层面的技术标准及其联盟机制

1.企业的技术标准战略

由于技术标准是由一组专利技术组成的,因此,一方面,采用标准就必须对其中的知识产权付费,这是标准的产权效应;另一方面,采用一个标准就必须采用标准涉及的全部专利,这是标准的捆绑效应[4]。所以专利技术强大的企业(集团)对弱势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润剥削会十分明显。我国DVD企业的没落,重要原因就在于使用国外技术标准时,需要向3C和6C联盟交纳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因此,为了降低技术的使用成本,并争取获得技术定价权,国内企业需要实施新技术开发策略。鉴于单个企业很难拥有开展探索性技术创新所需的全部资源和抗风险能力,所以,多个企业联合形成技术联盟共同开展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就成为了更符合现实条件的战略选择。

2.联盟的组建与运行机制

在企业主导模式下,技术标准联盟的组织和管理遵循市场协调机制。通常是在核心企业或第三方专利管理公司的倡导下,持有相关技术的企业发起成立联盟,贡献所持有的必要专利,并由联盟治理主体完成专利的评价与打包。联盟治理主体具有多种可能形式,可以是由成员企业所组成的共同委员会、新组建的合伙企业、选举某一成员企业为代表并负责联盟管理,或者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专利打包之后的技术方案,由联盟治理主体负责开展许可活动,包括对联盟内部成员的免费许可,以及对联盟外部企业的收费性许可,收取许可费并在提留必要的管理费用之后,将剩余收益按照商定比例向成员进行分配。技术标准联盟的组建与运行机制可以表示为图3。

图3 企业层面的技术标准及联盟机制

企业层面的技术标准联盟中,行政干预变得不明显或者说位居次要(尽管有时会存在政府购买、资金资助等间接支持),基于市场的企业间协调成为主导。联盟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成员构成方面,在自愿加入的开放规则下,企业类型和数量被丰富化。但通常会由发起企业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专利池管理公司,对联盟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将后进入者进行级别划分,并制定各层级的管理制度等。第二,伙伴关系方面,由于联盟体是由成员企业自发组建和参与的,所以每个企业都具有内生的联盟需求,更容易主动地与其他伙伴开展互补性知识或能力的共享与学习,因此伙伴间的互动频率及深度相对较强。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网络处于初级阶段,联盟内部协调和管理机制容易存在效率缺陷。

3.案例——闪联技术标准及其联盟

我国企业制订的闪联技术标准是一种开放式的联盟标准,它的发起企业包括联想集团、TCL集团、康佳集团、海信集团和长城计算机集团,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加入该标准组织[4]。在我国的信息设备制造产业,以往有过多个价格联盟,但是很少有技术联盟,闪联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技术联盟。组织技术联盟的思路和开放的联盟模式,使闪联的成员已经扩充为了今天的30家。通过开放机制,联盟成员之间在技术、思想等方面的相互共享与团结协作,不断推动着闪联的发展。为了规范联盟管理,实现有效的技术共享与产业化合作,联盟将会员划分成了四个层级:核心会员、推广会员、普通会员和观察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分担不同的职责,并享有不同的联盟事务参与权和决策权,例如核心会员具有对闪联标准的提案权利,在知识产权、产品认证、闪联标识授权等方面享有优先和优惠。经过多年发展,闪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探索出了一套完全来自于市场和用户需求的标准模式,为中国未来的技术标准制定和发展提供了范本。在标准制定方面,闪联标准已经发展成为一套较为完整和成熟的3C协同标准体系,至2009年,闪联先后有18项标准制定项目获得国家批准,不仅成为我国3C行业领域第一个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也是第一个国际标准;在核心技术研究方面,闪联在网络设备发现、连接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专利体系和授权模式,相关发明专利达到240多项;在技术影响力方面,目前闪联吸引了132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科研院所加盟,松下、奥林巴斯等国际产业巨头也相继加入,已经成为国内3C协同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和领导力的产业联盟。这意味着,一个企业级的技术标准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产业标准。

四、比较分析与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环境和制度特征,本文对我国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技术标准战略,以及相应标准联盟的组建与运行机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表1 我国的技术标准战略体系及其联盟机制

通过对这些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环境和制度特征,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发现及改进建议。

(1)在技术标准联盟的实施主体方面,技术标准战略的市场化程度不足,政府性干预较为明显。在当前宏观制度以及微观环境下,技术创新模式演进到了模仿阶段,而探索性技术创新的激发条件还不充分。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还限于竞争逻辑下的低成本模仿行为,而真正有助于探索性创新的合作意识与共享行为还很稀缺。因此,总体看,技术标准战略的发起人和推动者主要还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干预作用还十分显著。为了尽快使技术创新回归市场和企业,我国于2011年正式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确立为了国家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省市也在积极地筹备和建立相应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并制定相应政策以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本研究认为,在改进技术标准战略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注重行业协会的建立及功能完善。通过落实权责、改进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制度等措施,使其在组织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的功能上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外,行业协会是龙头企业的聚集地,也是合作创新的主要发源地,例如在日本,DVD技术标准、视频音频解压缩技术MPEG1-MPEG4、蓝光关盘标准等DVD行业内的重大技术创新,都是由DVD行业协会中的成员企业借助联盟进行研制并使之确立的。

第二,注重专业的第三方专利池管理公司的引进与培育。专利池管理公司可以借助其专业的专利评价、专利管理、技术许可、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高效率地开展专利的标准化工作,能够让用户从多方专利权人手中以单一交易的方式获取必需的适用于专门技术标准或平台的专利权,而无需单独与每一方谈判,进而让用户以快捷方式使用专利,也为专利权人带来合理回报,更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机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第三,引导和激励企业自觉开展合作创新的意识。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其历史性政治背景和千丝万缕的政府关系,习惯借助政治资本维持经营,严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企业创新精神,对于这类企业,需要通过改建制度,将市场竞争压力真正传导至企业,并引导其意识到开展探索性学习与合作创新的迫切性与责任感。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暴露于市场竞争机制下,所以企业家往往具有冒险性创新精神,但是通常会遭受资源瓶颈和不公平的竞争规则,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应该督促社会相关部门撤销歧视性政策,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企业自身也应该改变观念,从传统的单打独斗思维转变为合作共赢理念,用战略性眼光积极主动地探索新的管理机制以实现长远发展。

(2)在成员构成及其形成的联盟类型方面,不论发起人是政府还是龙头企业,定位于国家级别的大型技术标准通常采用覆盖全产业链的成员架构,进而形成同时包含横向联盟(负责专利共享和技术打包)和纵向联盟(负责产业化和市场扩散)的混合型联盟结构,目的在于完成技术方案的同时也保证新技术的使用规模,加快其成为事实标准或(推荐性)强制标准。区域性技术标准的联盟结构相对简单,通常是由专利持有企业(一般都具有生产功能)所组成,而其他小型生产企业和应用商则游离于联盟之外,因为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过高的设备改造成本而不具备采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的能力,所以,地区性的技术标准联盟多表现为由竞争性伙伴组成的横向联盟。

对于由不同成员构成而形成的不同联盟类型,管理人员需要注意为联盟选择恰当的治理方式,以保证联盟顺利运行并实现目标。根据代表性的联盟类型,本文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第一,对于横向联盟,治理方式的选择依据是尽量消除竞争性伙伴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在由横向伙伴组成的以知识共享和创新为目标的横向联盟中,存在创新分散性以及企业相对地位平等等特征[11],所以选择基于共同治理理念的治理模式往往更为有效。

第二,对于同时包含横向与纵向伙伴关系的混合型联盟,其中的纵向治理与横向治理是分而治之还是存在交叉作用,以及采用何种结构或机制保证联盟中的各个主体实现有效协同,就成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12]。本文认为应该在识别伙伴结构的前提下,以选择恰当的治理主体为突破口,以分层式合约为根本手段,制定联盟成员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使技术标准联盟中的横向伙伴以及纵向伙伴全部实现有效互动和无缝衔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加快技术标准确立和市场扩散等协同效应。

(3)在网络属性及关系特征方面,尽管开放性和封闭性都有所体现,但技术创新网络的成员间关系主要表现为弱关系。其中:①国家政府作为组织者的技术标准联盟中,由于涉及整个产业链的企业,所以不同环节上企业具有特定分工,只需要在事先确定的接口标准下,各自完成所负责的功能模块,因此上下游企业间的互动比较有限,关系强度相对较弱。②地方政府组织的联盟则有所差别,由于参与成员通常是本地区的行业龙头企业,所以具有明显的地域和数量限制,而且联盟不会向其他区域开放,因而所形成的联盟往往具有偏封闭性特征。尽管具有封闭性,但由于联盟是被外部力量推动而非自发行为,导致成员会存在心理障碍和信任危机,在行为上具体表现为知识共享仅限于既有专利层面,而不会开展互动更为深入的共同研发等活动,而且共享过程中会伴随大量谈判,因此成员间关系强度也比较弱。③企业自发组建的标准联盟中,闪联案例中联盟采用了条件性开放策略,即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加入联盟。每个成员企业都充分意识到联盟对于自身目标的重要作用,具有强烈的内生性联盟动力。企业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互动也更为频繁与深入,尤其是在标准协商与制定过程中,还会涉及联合开发新的专利技术,彼此间的知识流动更为密集,有时还会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增加了对联盟的承诺资本,这些行为意味着伙伴在联盟中的嵌入维度较多、程度也较深,从而成员间形成了相对较强的关系连结。

对于技术标准联盟中成员间的关系强度问题,强关系与弱关系各有优势,本文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联盟任务特征与关系强度选择之间的适应性,具体而言:

第一,强关系有助于技术创新的实质性推进,但是企业容易出现挖掘式学习动机与行为,这对于联盟的探索性创新目标具有破坏作用,应选择使用时机并设计管理制度进行规避。如文献[13]所指出的,限定成员规模的(封闭型)强关系策略,有助于培育共同文化、相互信任以及高效的信息传递通道,从而完成快速创新,但是却容易产生同类信息冗余的弊端,所以强关系模式更适用于以渐进创新为目标的挖掘型网络组织(exploitation network)或是以执行为导向的任务(ex⁃ecution-oriented tasks)。因此,当新技术标准的定义工作完成之后,可以采用强关系模式加快相关技术模块的开发与组合,但是当新技术还处于定义阶段时,并不适宜实施排外规则,以免影响技术标准的质量。

第二,鼓励联盟成员有选择性建立弱关系网络,以增加互补知识的流动,优化技术标准的性能。其中,在标准定义和研制阶段,借助弱关系连通互补性能力体系能够共享和创造高价值的非冗余信息,从而激发原创性思想,完成重大创新。相关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14],以突变创新为目标的探索型网络组织(exploration network)或是以重大创新为导向的任务(novel innovation-oriented task),更适宜选择以弱联系(也称结构洞)为特征的伙伴关系。在技术标准制定完成之后的生产和市场扩散过程中,也适宜建立广泛的弱关系网,以促进新技术的推广。

五、结 论

本文以中国的技术创新制度和环境为背景,归纳并分析了国内现行的技术标准联盟组建与运行机制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角度提出了改进建议。相关研究结论总结如下:①在发起人制度方面,应通过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利管理公司,以及制定企业自发合作创新激励制度等方式,加快形成以企业协调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以保持技术标准联盟实施技术创新战略时的效率性和持续性;②在技术标准联盟的成员结构方面,以共享专利技术和研发能力为主的横向伙伴,以及承担技术产业化和市场扩散的纵向伙伴,应该根据不同的关系特征和互动内容,分别选择适用的治理方式以保证合作的有效进行;③在成员关系强度方面,为了保持联盟制定标准的高效性和先进性,需要注意搭建联盟核心成员的强关系以及非核心成员的弱关系网络,以保证同类知识的高效利用(以实现效率)以及互补知识的有效融合(以保证先进)。以上研究内容,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和实践管理者对我国技术标准战略及其联盟策略形成整体认识,所取得的研究发现,有助于对相关研究领域形成内容增补并对管理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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