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2-04-29 00:00:00周大伟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26期

如今发生在人们周围的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通常都发生在现代医学(或称西医)的领域。这个现象让人们很容易产生一个错觉,传统医学(或称中医)领域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我一直认为,中医领域内,特别是一些以中医面貌欺世的江湖庸医发生的民事侵权问题,大致是被中国法学界严重遗漏的一个角落。

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关中医领域内的纠纷,通常都表现为两个极端的处理后果。一是将有些严重违法行为定性为利用中医的名义诈骗钱财,人民法院以刑事诈骗罪予以惩罚;二是司法机关对有关中医医疗纠纷常常无计可施,现有民事侵权规范无所作为,许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

如果我们稍微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要是病人去法院状告中医误诊的话,法院常常是会判病人败诉的。

央视“经济与法”播出过一个案例。北京一位中年妇女怀孕后,没去医院做化验和透视检查,而是去看了中医。该中医没有摸出“喜脉”,将其误诊为“更年期综合征”,导致其延误了堕胎的最佳时机,给家人身心和财力带来损失,她的丈夫还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而被单位辞退。这位妇女将中医院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但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自己怀孕,为什么不去妇科医院化验,而去让中医摸“喜脉”呢?

这位妇女的官司打输了,只好自认倒霉。反过来说,假如被告是西医的话,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就只能倒置了,法官会毫不犹豫地判决:作为一个医生,你是怎么做的化验和透视?这位西医可能被吊销执照并赔偿损失。主持人最后提醒观众说:生了病最好到正规的医院去看病。言外之意,中医院不属于正规医院范畴。不知道卫生部的官员看了这个节目会作何感想?

严格地说,将医学分为“中医和西医”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分为“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显微镜和手术刀正式登堂入室之前,全世界各族人民都是凭借单纯的生活经验在“动物和植物”中求医问药,动植物药类并非“中国”特有。在英国伦敦的大英博物馆里,人们可以看到一本对此记载周详的《1618年伦敦草药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书是中国明代李时珍大夫《本草纲目》的“山寨版”。可见,中医和古典西医并行不悖,说明人类曾有过一个“统一的古文化”。

但是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传统医学采取的是依法取缔或自生自灭的态度。由于中国政府的特殊保护,中国的传统医学(其重要代表是中医药)在中国还有很大的市场。一些支持中医的人甚至觉得中医是世界上很多传统医学中的另类,其他传统医学应该灭亡,而只有中医可以和现代医学分庭抗礼。很多迹象表明,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医学或称中医,将在我们这个民族存在。

如今,在国内从中央到地方的电视台里,我们常常看到各类“大师们”在那些以中老年妇女为主要听众的电视节目里,滔滔不绝地讲述如何“排毒、养颜、滋阴、壮阳、润肺、养胃、保肝、壮胆”之类的“养生治病”方法,其中不乏“吃啥补啥”“谁用谁知道”之类哗众取宠的说法。有趣的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这样的节目十分罕见。因为,任何具有东方神秘主义色彩的、朦胧的、不负责任的说法,都可能给听众带来误导,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我无意介入酣战淋漓的中西医辩论,我也不同意那些对中医持完全否定态度的观点。无论如何,古代文化留下的丰富传统医术典籍,世界各国都有必要深入研究。只是觉得,号脉也好,用听诊器也好,写处方用毛笔也行,用圆珠笔也罢,作为一个医生,在人命关天这件事情上,来不得半点虚荣和欺骗。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告诉人们,中医这个领域里,非常容易造就各类稀奇古怪的传说和骗子。在最近这些年里,类似胡万林、张悟本、李一这样的人物接二连三地粉墨登场,一场场闹剧丑剧轮番上演,令人触目惊心。

中医领域内民事侵权责任的长期缺位,很大程度上对那些以中医的名义欺世的江湖庸医、骗子的诈骗行为起了放任和纵容的负面作用。一个行医者,既然你有勇气面对前来问医求药的患者,就应当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在专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医患关系中,加重中医行医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解决中医领域内长期以来骗局屡禁不止的重要手段之一。

所以,我们对中医中药的安全性监控,对中医医疗纠纷领域的民事侵权的立案和审理,应当从根本上进行加强。必须对那些虚假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庸医严格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将这个长期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医学误区纳入民事侵权法的轨道。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