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2012-04-12 10:18:22宇海金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德性伦理学康德

宇海金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论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宇海金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取消了作为道德首要条件和前提的自由,混淆了善恶界限,最终导致了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这种理论虽然看到了情感因素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但过分夸大了其作用,从而抽空了道德的根基,为主观任性和胡作非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分析和批判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偏失,对于现代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道德体系的构建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情感主义伦理学;德性;理论困境

一、作为道德前提的自由的缺失

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端于17世纪,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沙夫茨伯利、哈奇森、克拉克、巴尔特、休谟和斯密等人。沙夫茨伯利首先对道德发生的机制作了情感的解读,他把支配人的情感分为三类:一是天然情感,包括慈爱、同情、爱群、友谊、慷慨等;其二是自我情感,即自我生命安全和肉体欲望;三是非天然的情感,这种情感既不是自我情感,也不是和个人或公众利益有关的情感。“按照这些情感的存在,一个人可以分为道德的或邪恶的,善的或恶的。”①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36页。哈奇森是苏格兰启蒙学派重要人物,他以严密的论证系统地发展了沙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扩大了这个理论的影响,大大推动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他认为人的道德感和其它感觉一样是一个正常人天生就有的,它先于任何知识或概念而存在,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道德上的善与恶是情感问题,与理性无关。只是通过道德感官“我们知觉到了自身或他人的善或恶”。②弗兰西斯·哈奇森:《论激情和感情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戴茂堂、李家莲、赵红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在情感主义伦理学中,休谟是个重要人物。他以彻底的经验主义方法,以情感为依据,建立了完整的伦理学体系。休谟明确强调,决定道德的因素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同情。理性仅仅对道德善恶判断的能力起作用,道德、善恶“不是一个思辨的命题或断言,而是一种灵敏的感受或情感”。③休谟:《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亚当·斯密运用心理学联想方法,提出了以情感共鸣即同感的概念为基础的道德哲学。他认为,人之所以有德,是因为人性中的同情(Sympathy)的特质。这种同情产生的原因在于心理联想规律。

情感主义伦理学最根本的问题是忽略人的自由,而自由是一切道德、伦理、法律的前提条件。“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没有自由,人就是完全受机械因果规律支配的傀儡。自由不是主观任性,不是由人的本能和自然情感所驱动的行动,这些恰恰是不自由的,是自由的反面。德性不在于人所追求的幸福、快乐、财富以及人的能力如理解、明智、判断力、勇敢、果断等。这些品质如果不以德性原则为指导,常常会导致极大的恶和缺德。因此,德性不仅不以这些品质为最高追求目标,毋宁是要摆脱这些自然属性的影响,独立地规定意志。德性行为不是每个人自然想要做的事,正

自由是主体按照道德律而行动的一种高度自律,对作为具有自然需要的人来说,德性就是“理性对爱好毫不让步,坚决地颁布它的规范”。④Kant’Werke(Band Ⅳ),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1,p6399 -6400、6136、447.而不管那些受到忽视的要求如何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寻找证明的理由。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自律就是自由,也就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基本原则: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当行动。由于人总是受到自然需要和倾向的纠缠,道德律对人而言表现为一种强制性,是不受外来原因限制而独立起作用的一种性质。康德把这种性质称为德性行为的纯粹形式原则,这也是自由的消极概念。当然,康德没有把自由看做是没有规律的一种任意性。自然因果性是一个物体只有在机械规律作用下才能发生的一种必然性,如果人的一切行为只是在这个规律作用下的一个结果,人就是只是物件,和动物一样服从自然规律,一切行为通过本能才能发生。自由虽然是一种规律,但这种规律和自然规律有着根本的不同。康德认为,人是自由的,自由是这样一种规律,“行动所依从的准则必定是以自身成为普遍规律为目标的准则”。⑤Kant’Werke(Band Ⅳ),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1,p6399 -6400、6136、447.这就是自由的积极概念,是道德的原则。在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那些关于道德情感理论的精细繁琐的论证中,缺失了自由这个最为重要的前提。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把情感、自然需要或本能作为道德伦理的基础,由此出发的证明虽然前后一贯,但却因此而一错到底,尽管其关于情感因素在道德伦理中的作用的论述开启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自然的。”⑥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页。因为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加以改变,石头的本性是下落,不可能通过训练而形成上升的习惯。康德不厌其烦地强调,德性不能在人的本性中寻找,不能从人类学中借用任何东西,只能在纯粹理性概念中寻找,其目的就是要论证和说明这样的观点。按照情感主义伦理学对道德伦理的看法,一头猪、一只猫就是最有德性的,一个无理性的人也许是最有德的。这种理论是对人自身一种极大的讽刺,是对人的尊严的莫大的践踏。

二、善与恶界限的混淆

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将情感作为道德前提,必然会混淆善与恶的界限。无论把德性、善与恶建立在自然情感上,还是建立在所谓的道德情感上,善与恶的判断都只是某种愉快或不愉快的主观情感判断,情感是善与恶的唯一源泉。因此,情感主义伦理学也必然把善和快乐等同,而把恶和不愉快、痛苦等同,把能够带来快乐的东西称为善的,而把带来痛苦的东西称为恶的。由于不同的主体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不可能是一致的,即使同一个主体对同一个对象的感受也是随着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既然对快乐与不快乐情感的判断完全以个人的主观判断为根据,那么在情感主义伦理学看来,善与恶、德与缺德都只能是个人的事。能够给我带来快乐的就是善,引起我痛苦的就是恶。这同古希腊的伊壁鸠鲁一样,以快乐为最后的判断依据,尽管这种判断也需要理性,但最终结果却把一切都归结到最粗俗的肉体快乐之上。

即使在对象不变的情况下,感官的感受性也会不断发生变化。一种快乐其自身是没有绝对价值和意义的,感受性要以某种差别和对比才会发生。一个人如果整天愁吃愁穿,只要有一次能吃饱饭他就会感到很快乐,但对一个普通人来说,这绝对算不上什么快乐。一个对象对主体来说是否新鲜,也极大地影响感官感觉。“新颖、怪诞或内容的诡秘,都会使注意力活跃。”⑦Kant’Werke(Band Ⅶ),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7,p163.对象形式的变换也会使感官感受力增强,不同感官间隔活动就会使某种感官保持活力。不仅如此,在快乐中混入痛苦,或痛苦中夹杂有快乐,感觉也会得到加强。由此可见,快乐或痛苦的感觉是飘忽不定的东西,将情感作为善与恶判断的依据,必然会把某种行为一会称为善的,一会又称之为恶的,最终抹杀了善与恶的界限。

黑格尔认为,这种哲学使用一种恶劣的替代品代替哲学的证明方法,“把自然的或昂扬起来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源泉”。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页。这种方法把直接意识和感情中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为原则,在哲学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为害怕进行哲学的那种艰苦的、思辨的思考,而采用这种无思想、无概念的形式和最轻而易举的外在证明方法。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关于道德的善恶完全取决于道德感官以及道德感的理论虽然更加精巧,但同样是不真实的,有问题的。因为坚持这种道德感官的人认为只是道德感官规定意志,而不是理性规定了意志。这样一来,“德行的意识是直接与满足和快乐结合着的,这样他们就终归把一切都置于对自身幸福的要求上去了”。②Kant’Werke(BandⅤ),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3,p45、p68、P71.这种道德感官理论只能把个人的、主观的感受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

把主观感受和情感作为善与恶的源泉和规定,在理论上也就必然会混淆善与恶、苦与乐的性质的差别,把苦与乐冒充为善与恶,把善与恶等同于苦与乐。康德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毁灭性的打击。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③Kant’Werke(BandⅤ),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3,p45、p68、P71.善恶判断除了感官之外,还需要理性。善的对象在每个有理性的人那里都是一个欲求能力的对象,而恶则是厌恶的对象。把快乐等同于善、恶等同于苦,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而且这种混淆和语言的习惯用法也是不一致的。但是,“善或恶任何时候都意味着与意志的关系,只要这意志由理性法则规定去使某物成为自己的客体”。④Kant’Werke(BandⅤ),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3,p45、p68、P71.

由于善与恶仅仅是实践理性的对象,是实践理性规定意志行为的一个结果的对象,因此,善恶不是出自人的自然偏好,也不可能存在于一个人的自然冲动中。善就是纯粹理性规定意志,主体按照道德法则而行动,恶就是主体中本能、欲望等不顾道德法则的威严,把道德法则弃之不顾而行动的心灵倾向。因此善与恶是对立的,善与恶之间没有中间状态。康德对此作了严密的证明。他认为,假如存在善,则其矛盾对立面就是非善。非善有两种可能:要么纯然缺乏善,要么是善的对立面的一种积极的根据的结果,这种情况也叫做积极的恶。假如道德法则不是行为的动机,而非善是缺乏道德动机的结果。但实际情况是,行为必然有动机,缺少与法则一致,只有作为一种对任性的事实上相反的规定的结果,即只有通过一种恶的任性才是可能的。因此,康德认为:“在判断行动的道德性所必须依据的一个恶的意念和一个善的意念(准则的内在原则)之间,并不存在中间物。”⑤⑥⑧Kant’Werke(Band Ⅵ),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4,p23、p495、p438.即善恶之间没有中间状态,善是主体以道德律为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而恶却是把道德律置于其它动机之后的一种心灵的颠倒。

善与恶是人这种存在物的特有性质,因为善与恶是由理性规定意志的。而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抛弃了这个最为重要的条件。例如,休谟明确提出:“道德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⑥Kant’Werke(Band Ⅵ),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4,p23、p495、p438.理性的作用仅仅是发现真或假,发现观念是否和事实相符合。因此,在休谟看来,理性仅仅是接受性的,仅仅是对被给予的事实进行判断。这样一来,情感主义伦理学就把关于行动的德性和善与恶都交给了情感。而根据情感的行动,仅仅是一种由本能驱动的行为,人就像一个烤肉叉,一通电就旋转。这样完全取消了人的自由,依据情感而行动,每个人都成为自己和他人行为的裁判官。由于每个人的判断是不同的,随着时间的进展不断在变化,必然会混淆和抹杀德与缺德,善与恶之间的界限。

三、良心的虚骄

良心是每个道德哲学家都必须要阐明的概念。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把道德的善与恶、德性本身归结为某种道德感,构建出一套道德情感理论,以此为前提,他们也从情感角度对良心进行了解释。巴特勒认为,良心是人心中能够感知好恶善恶的天生的、特殊的情感能力,“人之凭以赞许或不赞许他的心胸、性情和行为原则,就是良心。”⑦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13页。德性是主体遵从良心的行为,而罪恶则是主体对良心的背离。亚当·斯密把良心完全看做是某种感觉能力。斯密认为,如同人们的感觉一样,如同观看一个对象一样,其真实的大小会受到对象离我们距离的影响,自己的微小的痛苦要比他人巨大的痛苦影响要大。为了纠正这种片面性,需要一个中间者或第三者进行公正的判断。斯密似乎觉察到了以情感为前提的良心将会导致相对性、偶然性和主观性的理论困境,然而,斯密的这个第三者对行为的判断仍然是以情感为依据的。这个困境在情感主义的框架内是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

德性行为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而任何一个义务都意味着某种强制,是一个为感性冲动和欲望的存在者按其本性本来所不乐意去做的事。每个行为对于义务规范而言的归责属于知性的判断。康德认为:“在人身上,一个内在审判的意识就是良心。”⑧Kant’Werke(Band Ⅵ),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4,p23、p495、p438.因此,良心并不是某种情感判断,而是理性判断,是主体对照义务原则而对具体行为的评判。良心是道德原则的守护力量,是以普遍的、客观的道德原则为依据的内心评判活动。一个有德之人,如果他违背道德原则而行动,良心就会如影随形地跟着他、逼迫着他。良心对人进行评判,如果没有过错的话,他得到的也只是消极的愉悦,仅仅包含摆脱了被认定应受惩罚的危险的愉悦,是良心判决前某种担心之后的安心,“这种情形只能被赋予作为与人心中的恶的原则的影响进行斗争的德性”。①Kant’s Werke(Band Ⅵ),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4,P440.因此,良心只能是主体对照道德原则的一种内心评判,快乐或痛苦的情感仅仅是道德评判的一种结果而不是相反。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恰好颠倒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把某种情感作为良心的基础也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淆与错乱。良心的评判正好是由于违背道德原则而来的某种痛苦情感迫使人们不断地向德性逼近,防止在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把快乐当做良心上许可的,把痛苦情感当做良心上不许可的,那么,每一个追求快乐的人都是最有良心的,而在内心审判的痛苦的情感驱迫下行善的人就恰好是一个最没有良心的人。这种良心理论就为一个无耻之徒找到了最好的作恶的借口,而一个有良心的、善良的人就会被看做是一个无耻之徒、最没有良心的人。

仅仅把良心当做一种情感,取消道德原则的规范作用,把理性的内心评判放在一边,这是一切邪恶、虚伪和矫揉造作泛滥的理论根源。在道德判断中,把刹那间的眼花、热情勃发甚至酩酊大醉,作为行为的理由为自己的过失辩护,这就等于不把人当人来看。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因为人的本性正在于它本质上是某种普遍物,他的知识不是抽象而刹时的,也不是片段而零碎的。”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139、141页。由于善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而主体行为应当是出于义务的行为,主观性受到普遍性善的规定,这就是良心。良心是某种隐遁到自己内心深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性对道德原则的内部规定和最高确信。因此,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139、141页。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良心概念抛弃了其中的规范和道德原则,让一切听凭于情感,或者说仅仅以情感来填充良心的内容。凭良心说话,凭良心去行动,就是主体以自己的情感、好恶和任性去行动。一个人可以为自己的任何行为找到良心的根据,不管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那么,凭良心的行为既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恶的。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善良行为,也只具有偶然性,而不可能是真正的出于义务的善行。就像一个枪手,虽然枪法很糟糕,在射击时向目标投射大量的弹药,总有一个会命中目标的。而恶却是经常性的,因为为自己的过错和恶行是很容易找到借口的,从而把恶行冒充为善行。在这种良心中,“权利、义务和定在等一切规定性都蒸发了”。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139、141页。当这些规定都被蒸发掉以后,主体就只能向内心进发,乞灵于情感、任性等来规定善,把自己的特殊的性情提升到道德原则、普遍性和规范之上,并以之为原则,并在行为中加以实现。

这种良心是为非作歹和邪恶猖獗泛滥的源泉,因为它不以理性为指导,不受道德原则的规范。黑格尔把这种良心称为形式的良心,是处于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这种良心把自己看做一切东西的基础的抽象确信,是一切恶的可能性条件。因为虽然把一切道德原则、权利、规范都抽象掉,总是要用某些东西来填充这个空虚。既有可能把这些原则再次放回到良心中,也有可能把自己的特殊情感、任性放入到良心中。也就是说,这种良心既有可能为善,也有可能作恶。但实际上,为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情感主义看来,有哪个人不是趋乐避苦的呢?追求快乐总比招致痛苦更容易,而出于义务去行动,即德性法则对意志规定的本质在于,“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的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的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终止这些爱好的意志”。这种对感性冲动的中止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⑤Kant’s Werke(Band Ⅴ),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3,P85.

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是伦理学理论发展的某种必然的结果。苏格拉底为了寻找道德的可靠的、确定的基础,把情感因素完全排除在道德之外,认为“德性就是知识”,⑥Plato.Works of Plato(volume 1),Translated by Benjamin Jowett,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并由此开启了西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先河。“从苏格拉底,经斯多葛学派、笛卡尔、斯宾诺莎,最后到康德那里斐然成一高峰。”⑦李建华:《从道德理性走向道德情感》,《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中排除或忽略了情感在道德中的作用。理性主义过分强调理性的作用,忽略情感因素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在近代遭到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极大挑战和批判。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批判理性主义的极端化倾向无疑是正确的,具有某种积极的、合理的因素,但是完全抛弃理性的作用也是错误的。

B82-09

A

1003-4145[2012]05-0149-04

2012-03-06

宇海金,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与西方哲学。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道德规范对人表现为定言命令(Imperative Category)。康德把定言命令分析为三个道德命题: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义务是由于敬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①④⑤Kant’Werke(Band Ⅳ),Berlin:Druck und Verlag Georg Reimer,1911,p6399 -6400、6136、447.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命题并不是空虚的形式主义,不是为形式而形式的完全无现实可能性的原则。由于主体的特殊本性或素质和普遍有效的善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东西,属于主观意志的东西。“因此,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正因为这种普遍抽象的规定的缘故,所以就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405页。而人正是在尽义务时才是自由的,这正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它的卓越的观点”。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405页。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猜你喜欢
德性伦理学康德
论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德性与实践智慧
西部学刊(2024年1期)2024-02-19 10:58:58
柳亚子书法
开拓·前沿·创新与学科建设——简评《中医生命伦理学》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34
“纪念中国伦理学会成立40周年暨2020中国伦理学大会”在无锡召开
伦理学研究(2021年1期)2021-03-11 05:19:36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哲学评论(2018年2期)2019-01-08 02:11:48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艺术百家
电影文学(2017年15期)2017-12-26 12:24:06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哲学评论(2016年2期)2016-03-01 03:42:25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哲学评论(2016年2期)2016-03-01 03: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