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王 春华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北京市 101149)
2009年12月28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引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对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经济增加值指标在基本指标中占据40个基本分,重要性超过了利润,成为国资委在考核中央企业时权重最大的指标,国内再次掀起了针对经济增加值的研究热潮。在实际工作中,绩效考核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学者虽指出了经济增加值指标应用中的问题,[1]、[2]、[3]但存在着就指标论指标的局限,不利于深入理解经济增加值的利弊和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经济增加值的渊源和有效应用的条件,从而更加理性地认识经济增加值指标,以便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
经济增加值思想可追溯到经济利润。马歇尔在19世纪提出了经济利润的概念,认为一家公司要真正地盈利,除补偿该公司的经营成本外,还必须补偿其资本成本。经济利润的计算,是指排除所有者投入和分配给所有者方面的因素,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相减以后的差额。随后有学者提出了便于计算的剩余收益概念,剩余收益是从会计收益(或调整后的会计收益)中扣除所有权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相应理论的诞生进一步为经济增加值奠定了基础。1982年,思腾思特公司针对剩余收益的各种不足提出了经济增加值的概念。经济增加值是特定形式的剩余收益,其特征是需要进行会计调整。经济增加值理论认为会计准则扭曲了企业的投资和收益情况,应进行会计调整以反映真实业绩。经济增加值的实际计算是经过思腾思特公司一系列调整后的公司税后净利润减去全部资金成本的差额,其会计调整项目最多可达二百多项。
经济增加值可以用于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绩效的评价,其优势主要是考虑了资本成本的影响,更准确地反映企业是否创造了价值,它不只是一个单纯的业绩评价指标,更是一种管理工具,已应用于管理目标设定、持续管理改进、业绩评价等领域,有利于引导企业更加关注提高资本效率、降低资本成本、控制过度投资。
但是任何绩效考核指标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绩效本身包含了真实绩效、可测绩效、测评绩效三个层次,测评过程总是会产生认识和技术误差,同时技术上符合独立性、完备性、预测性和适应性的理想标准很难找到,再加上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绩效考核指标的选择非常困难。[4]具体到将经济增加值作为绩效考核指标,有以下缺陷:难以协调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矛盾,可能引发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的博弈行为;经济增加值指标调整较为复杂,影响考核的客观性。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也可能导致优势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无偿占用上下游的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无息债务,降低自身的资本成本,[5]这种措施对于单个企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会恶化其他企业的生存环境,影响其他企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经济增加值只是一个绝对值,受规模影响比较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并采取了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授权经营的模式,这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是也带来了难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考核的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奠定了基础,开始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三年)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在前两个任期考核中突出了对传统关键绩效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总额的考核,中央企业规模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央企业进入世界五百强,同时利润迅猛增长。在第三个业绩考核任期内,国资委将主要目标调整为做强中央企业,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价值管理,经济增加值进入考核指标体系成为必然。经济增加值有利于遏制中央企业投资冲动,合理控制风险,并能剔除非主业的影响,引导中央企业做强主业。在经济增加值的计算中,将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得分,鼓励为获取战略资源进行的风险投入,对企业投入较大的勘探费用按一定比例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这有利于引导中央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推动中央企业内部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是绩效考核科学化的表现,可促进中央企业的持续发展。
经济增加值作为一种较为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具有自身的优势,但需要具备相应的制度背景,并且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需要相应的制度基础环境,即必须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必须具备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商业运作环境,企业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并有与之相匹配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否则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实际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的成本,所以政府不得不对其进行政策性补贴,即低成本地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等生产要素,导致要素价格扭曲,进而导致国有企业过度投资和非效率经营。[6]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采取了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尤其是2003年以来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对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从总体上看,1999~2007年间仍然存在偿债能力很低或者亏损的国有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新增贷款的现象,但此类现象不断减少,尤其是在2003年后大幅下降。[7]另外,市场化程度越高,资本结构的调整速度越快,资本结构偏离目标的程度也越低。[8]这说明企业的决策行为越来越理性。但是整体而言,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仍然滞后于消费品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政府依旧是稀缺生产要素(资本和土地)的实际掌控者和配置者。作为稀缺生产要素的配置主体,政府集规则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于一身的状况,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9]市场化改革进程尚未结束。
具体而言,计算经济增加值需要三大支柱:资本成本、适当的会计调整、以价值为基础的薪酬机制。[10]因此有效计算经济增加值需要以下条件:第一,恰当估算市场的风险溢价。对经济增加值计算结果影响最大的是资本成本,需要资本市场上的数据来确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风险报酬,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不成熟和稳定,市场的风险溢价难以准确计算,国资委采取了直接设定资本成本率的办法,这有利于提高可比性,但难以充分考虑行业等各种因素,不符合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法的特性。第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的基石,适当的会计调整是准确计算经济增加值的必要条件。经济增加值虽与会计利润存在区别,但其数据仍来源于财务报表,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果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导致业绩评价结果扭曲。例如思腾思特公司2000年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经济增加值排名,银广夏和蓝田股份都名列最具财富创造上市公司前列。但事实证明这两家公司不仅不是财富的创造者,反而造成了投资者财富的巨大损失。我国中央企业由于代理链条比较长,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满足精确计算经济增加值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11]第三,以价值为基础的市场化激励制度。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体系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特别是针对企业经理层的激励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成为准所有人,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无论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早期的放权让利、利改税阶段,还是在后来的经营承包、机制转换阶段,我国采用的所有办法都是试图调整分配关系,通过各种激励方式来调动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效果始终不甚理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单凭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觉悟”、“奉献精神”难以保证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12]因此,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层市场化激励机制意义重大,但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行政化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目前中央企业都存在相应的行政级别,部分国有企业还依赖于政府支持,在激励机制中货币化薪酬并不是唯一的激励制度。虽然市场化进程增强了国有企业经理薪酬之于企业业绩的敏感性,同时相对于会计业绩而言,市场业绩在薪酬契约中的作用有逐渐增加的迹象,可能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在职消费水平,但行业保护和政府控制级别影响了市场力量塑造国有企业经理薪酬契约的能力。[13]目前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政治晋升,对企业高管产生了显著激励效果,且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尤为明显。[14]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高管层市场化激励中的不足,引进了股权激励制度,但明显带有国家政策指导性、时期性的影响,加上资本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实施过程中存在反复现象,大部分最终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无法发挥长期激励作用,因此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有效激励问题还没有解决,导致部分企业管理层决策行为与中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悖。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的实现利润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电信等少数大企业,大部分中央企业资本经营效率还不高。国资委为解决这一问题,正在建立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使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法与国际市场化接轨,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就是其重要举措。国资委在2009年底正式颁布了《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将经济增加值实质性纳入考核体系,实现新旧考核办法的平稳过渡,确定了全世界独一无二带有浓厚的我国中央企业特点的经济增加值考核模式。核心是企业业绩考核框架不动,工作原则、目标确定、计分规则、难度细分、标准划分等大体不变,只是将经济增加值作为年度考核的一个基本指标,并给予40%的权重。
国资委绩效考核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取得了积极效果,部分中央企业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考核办法。例如中国石化把经济增加值指标引入新建项目论证,对低于预期资本回报水平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此举抑制了所属企业争投资和项目的冲动;中国电子集团则加强了对非主业、非盈利、非可控资源和资产的清理,并对不符合战略规划和长远回报率低于资本成本率的业务采取缩减、退出等方式,减少了资金占用。
但是国资委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由于经济增加值指标涉及的调整项目比较多,国资委相关部门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指标计算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国资委正式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之前对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了模拟考评,模拟考评过程中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公平性就已面临挑战,研究发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2005~2007年经济增加值的测算结果排名受到中央企业高管人员政治联系的显著影响。[15]其次,导致部分中央企业不仅操纵利润,还设法操纵经济增加值,国资委的意图难以得到贯彻落实。最后,许多中央企业对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会计指标调整等技术性问题,认为只要完成了相应的会计调整,就等于完成了经济增加值考核任务,这与国资委绩效考核的意图背道而驰。
为了有效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根据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的实施条件和我国中央企业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近期应该采取部分针对性措施,完善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央企业绩效考核问题,应该同时注重远期规划的制定,更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近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保证经济增加值指标测算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针对模拟考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增加值计算指标信息,以透明度来保证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公平性,同时要处理好个性化和公平性之间的关系。中央企业的所处行业、功能定位、经济规模等存在很大差别,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承担了一定公共职能,因此对国有企业考核时要考虑这些因素。第二,综合推进激励制度改革,建立以经济增加值为中心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针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使股东、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管理层更加注重资本利用率,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独立审计等机构的力量,防止企业操纵经济增加值和利润等指标。第三,国资委应该进一步支持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各种具体考核办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经济增加值作为最具综合性的考核指标,中央企业应该根据国资委的考核办法,研究经济增加值目标的分解落实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下属企业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集团公司层面采用国资委统一的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公司经营层面应该形成促进企业发展的个性化方案。经济增加值在推行中存在难以彻底授权的问题,因为财务责任难以分解到员工层次,无法解决员工的“偷懒”与“搭便车”行为。要把经济增加值绩效考核有效推行下去,必须在员工中形成对经济增加值价值管理的认同。[16]
远期规划。第一,国资委应该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合起来。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改革目标等进行顶层设计,适当分离国有经济中的公益性成分,同时考虑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过程中的特殊性,实现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结合,处理好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做大和做强的关系。第二,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准确界定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上市中央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有关部门,应该完善中小投资者制度,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将其部分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信息公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获得相应的基础数据,为准确计算风险溢价奠定基础。上述工作的有效推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考核难的问题。
国资委在绩效考核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但不可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问题。因为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企业必须接受双重绩效评价。第一层次是市场评价和企业效率或竞争力评价,第二层次是所有者利益(国家和人民意志)评价。在实现第一次定位目标时,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主要涉及第一层次评价标准;当改革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时,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就主要涉及第二层次评价标准了。[17]对国有企业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考核,只能较好地解决第一层次问题。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和行业进入壁垒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考评。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难以单兵突进,必须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顶层设计,重视与其他制度的配合,才能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应该与国有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相结合,将经济增加值融入整个企业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国有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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