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笛
(长沙大学艺术系,湖南长沙410003)
音乐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和主观差异性分析*
蒋笛
(长沙大学艺术系,湖南长沙410003)
音乐审美评价是审美主体在审美高潮阶段过后对审美客体做出的一种审美判断。不同时代、地域、民族和阶级的人可能会对同一部音乐作品做出大致相同的审美评价,而同一时代、地域、民族和阶级的人对同一部音乐作品也有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审美评价。那是因为,音乐审美评价既存在着同一客观标准,又存在着主观差异性。正确认识音乐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和主观差异性对于人们正确认识音乐的美有着重要意义。
音乐审美评价;客观标准;主观差异;分析
审美判断是一种由审美认识所产生的必然的或直接的心理效果,它紧接着审美高潮阶段而发生,往往以审美评价的行为形式出现。在音乐欣赏过程中,欣赏者做出审美判断或评价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音乐作品进行回味和反思的过程。一方面可以强化高潮阶段所获得的美感,使之在自己心灵中持续作用、扩大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深化这种美感,使之在回味中进入心理深层结构,丰富审美经验的积淀。不同时代,地域、民族和阶级的人可能会对同一首音乐作品做出大致相同的审美评价;同一时代、地域、民族和阶级的人对同一音乐作品也有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审美评价。那是因为,音乐审美评价既存在着同一客观标准,又存在着主观差异性。
审美标准是审美判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们在面临对某一音乐作品做出审美评价的时候,他们首先需要的是一个音乐审美的标准。有人认为音乐审美评价是没有一种客观标准的,音乐审美评价由欣赏者完全根据个人的审美趣味和好恶来做出。实际上,由于人们的审美评价机制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受到社会、民族、阶级的共同观念以及人类普遍情感的影响,因而在审美过程中不同地域、民族、阶级的人们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遵循着一个共同的以客观社会实践为基础的审美标准。同一音乐作品,同一种音乐美,经常能引起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阶级人群的共鸣,在审美评价上表现出某种共同性,这说明音乐审美评价是存在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客观标准的。这种客观标准是什么呢?张前和王次昭先生认为:“音乐的形式美是构成音乐美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它决不是音乐美的全部,而且只有当形式美显示出它的丰富内涵时才能实现其自身的审美价值。”[1]所以,从音乐作品的形式和内容方面来讲,我们判断音乐作品是否具有美感就是要看通过各种音乐形式要素的有效组合,音乐作品是否充分展示了音乐的形式美,(一般来说最主要的形式美的法则有以下几种:和谐、对比、比例、整齐一律、对称匀称、调和对比、节奏韵律、多样统一等)以及这种形式是否恰如其分、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某一种客观情绪内容。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的形式与内容是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就是音乐审美的客观标准。当人们倾听柴可夫斯基《如歌的行板》时,会不约而同地被其优美而带忧郁气质的旋律所打动,充分感受到作曲家和演奏家赋予作品的一种深刻的忧郁感,没有人会认为这首乐曲充满着欢乐和豪情。反过来说,正是因为这个作品所有的音乐形式要素(音高,音程,节奏,力度,速度,音色等)以及表演形式都非常巧妙地围绕着表现这种忧郁的情绪为宗旨,按照一定形式美的法则(和谐,比例,对称,调和对比,整齐一律,多样统一等)进行了有效地组织,才使得我们在倾听作品时能够获得一种听觉上的美感,并且能够深刻地体验到作曲家赋予这首乐曲的基本情感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能做出评价,这样的音乐作品是符合客观审美标准的,因为作品已经通过其形式——及各种音乐形式要素的有效组合将某种客观情绪内容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这首作品里,音乐的外在形式和情感内容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虽然音乐审美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标准,但审美评价是审美主体从自己的审美经验、审美情感和审美需要出发,去把握审美对象并对其作出评定的综合思维过程,是一种极为丰富而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它免不了打上个人思想和生活的烙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音乐审美评价有它的时代的,民族的和阶级的差异,此外影响它的还有个人的审美修养、思想水平、个人情感偏好等等。
在音乐审美评价中,常常会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对音乐美的价值取向或追求不同,人们对同一音乐家或同一首音乐作品,在不同的时代会作出不同的评价。汉斯力克在他所著《论音乐的美》中写道:“在今天,时常几乎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我们的父辈会把某一乐音系列正好当做某一激情的相应表现。比如说莫扎特、贝多芬和威柏的许多作品,刚出现时在听众心上所产生的效果和它们今天的效果迥然不同,这一点就是一个证明。莫扎特有那么多的作品当时被称为最有热情、最炽烈、最奔放,是音乐情调描绘方面可能达到的顶峰。人们把海顿的交响乐中洋溢着舒畅愉悦的心情,与在莫扎特音乐中迸发着的激烈的热情,严肃的斗争和尖锐的痛苦对比。二三十年后人们在贝多芬和莫扎特之间又作出完全一样的区别。贝多芬取代了莫扎特的地位,作为激烈奔驰的热情的代表,而莫扎特则高升到海顿的奥林比亚神的古典地位。”[2]汉斯利克的这段话说明了随着时代的变更,人们的音乐审美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在不同的时期,用不同的音乐审美标准来衡量莫扎特,就会得出汉斯利克所说的现象。在古典主义时期,以传统的古典主义音乐审美标准(理性,自然抒情,平衡和严谨、简洁和精致)来评价莫扎特的音乐,莫扎特的音乐自然是超出了一般的表情尺度,给当时的人们“最热情,最炽烈,最奔放”的印象。然而到了古典主义后期——已经逐步向浪漫主义进军的贝多芬时代,用当时的音乐审美标准再来衡量莫扎特的话,莫扎特的音乐带给人们的感觉则变成了“优雅的,清新的,飘逸的”,跟贝多芬比起来,他甚至被认为是“内敛的”,在当时,贝多芬的作品成为了“热情”、“奔放”的代名词。
音乐审美评价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音乐审美标准。中国民族音乐注重横向旋律的丰富变化和高度发展,这使得是否具有优美的旋律以及旋律性能是否得到充分发展成为中国民族音乐审美评价的标准之一。而欧洲音乐注重纵向的和声,因此欧洲人在音乐审美评价中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具有高度发展的和声。因为各个民族的音乐都形成于本民族特殊的历史社会环境,所以音乐审美评价就具有了民族差异。在我国,不同的民族也有着不同的音乐审美标准,蒙族的民歌以宽广自由的节奏,悠长起伏的曲调为美,维族的民歌以明快活泼的舞蹈性节奏,带有变化音的曲调为美。
音乐审美评价中阶级差异也是很明显的。中国历史上的雅、郑之争就是典型的例证。雅乐是中国古代的宫廷音乐。“郑声”原指春秋战国时郑国的音乐。因与孔子等提倡的“雅乐”不同,故受儒家排斥。此后,凡与雅乐相背的音乐,甚至一般的民间音乐,均为崇“雅”黜“俗”者斥为“郑声”。《论语·卫灵公》:“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南朝梁朝刘勰在《文心雕龙·乐府》中提到:“《韶》响难追,郑声易启。”统治阶级历来把反映劳动人民生活和愿望的民间音乐(主要是各地民歌)斥为淫声,而把维护其统治的雅乐称之为礼乐。阶级社会里,民歌却没有得到统治阶级应有的重视。《礼记·乐记》载孔子弟子子夏对魏文侯曰:“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在儒家思想中,以郑、卫为代表的歌诗构成同雅乐相区别的另类艺术,而且将其排除于某些严肃场合之外。
即使是同一民族同一时代的人的审美标准和评价也会因为个人的审美修养的不同而有差别。中国古代文人音乐以“中和”为美,通过音乐来寄托自己的高洁的志向和审美情趣,其审美评价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清幽、淡远、空灵、雅致的音乐意境。而老百姓却偏爱那些具有琅琅上口的节奏和旋律,通俗易懂且能反映百姓心声的的音乐作品。《楚辞》中的《宋玉答楚王问》一文中记载:“客有歌于郢中者,其始曰下里巴人,国中属而和者数千人……其为阳春白雪,国中属而和者不过数十人。”“下里巴人”和“阳春白雪”是古代楚国的歌曲名,后来被用来泛指通俗和高雅的文艺作品。当时宋玉与楚王的这番讨论的目的不是谈论歌曲本身,而是强调雅与俗的巨大差距,并为自己的才德不被世人承认而辩解。我们从阳春白雪这个典故可以看出不同的欣赏者之间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存在着的巨大差异,乐曲的艺难度越高,能欣赏的人就越少。不得不承认,这种差异又和欣赏者的主观趣味有很大关系,有时很难得到一个客观公允的评价。
日本的国歌在日本人心目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充满着神圣和庄严美感的代表着其国家和民族的音乐。但在一些二战时遭受过日本侵略者欺辱的人听来,可能它就不再意味着神圣美和庄严美,而只能是一种被人痛恨的代表着侵略者的声音。这是由于日本侵略者曾经的暴行给这些人们的情感记忆里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痕,听到日本的国歌只会唤起他们对过去痛苦的回忆,而谈不上任何美感。这说明个人情感经历也对审美评价有着一定的影响。
此外,个人的审美偏好也是影响审美评价的重要因素。有些人偏爱优美细腻的音乐,有些人偏爱明快活泼的音乐,还有人偏爱威武雄壮的音乐,还有其他更多类型的音乐总有其拥护者。这样一来,在对音乐作品作出审美评价的时候,个人因为音乐作品是否符合自身的偏爱会做出不同的评价。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又都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对于音乐审美评价标准来说,同样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问题。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绝对不变的音乐美的模式,也不存在一种可以用来衡量一切的音乐审美评价标准,音乐审美评价的标准将在继承的基础上,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发展和音乐艺术自身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发展。正确认识音乐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和主观差异性对于人们正确认识音乐的美有着重要意义。
[1]张前,王次昭.音乐美学基础[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
[2]爱德华·汉斯利克.论音乐的美[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880.
(作者本人校对)
J605
A
1008-4681(2011)01-0121-02
2010-12-15
蒋笛(1979-),女,湖南长沙人,长沙大学艺术系讲师,硕士生。研究方向:音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