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胡某与黄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以黄某名义共同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现账户中持有“XX股票”1000股。日前,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股票以及其他共同财产。请问,如何在胡某与黄某之间分割股票才合理?
答:第一,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但是,股票的价值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票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第二,分割的不是股票本身,而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原、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
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该方所有,而由该持有方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财产为好。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