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丽 马素文
知情同意权是病人一项重要权利,我国非常重视病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等。根据告知内容、对象等不同,告知分为一般告知和特殊告知,其中病人更关心病情、治疗方法及风险、费用等特殊告知的实现,医患纠纷也大多与此有关[1-5]。为保护病人权利、避免医疗纠纷,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多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告知行为。
一直以来特殊告知几乎都由医师承担[6,7],但近些年来,随着护理专业的发展,临床逐渐出现了一些特殊护理操作,具有有创、潜在风险大、费用高等特点,很多护理文献认为实施操作前要对病人进行告知,但具体由谁告知并未说明[8-10]。实际工作中,许多医院由医师进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操作执行护士认为医师对该操作了解甚少,告知可能不全面,会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探讨护士对PICC告知的态度,我们选择目前临床经常使用的“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PICC)”为例对护士进行相关调查,现报道如下。
选择北京市两所三级甲等医院经常进行PICC操作科室的护士54名,其中血液科19名(占35.19%),普外科17名(占31.48%),胸外科10 名(占 18.52%),神经外科 6 名(占11.11%),其他科室2 名(占3.70%)。学历:中专3 名(占5.56%),大专38 名(占70.37%),本科13 名(占24.07%)。年龄:30岁以下 26名(占 48.15%),30~39岁 27名(占 50.00%),40岁以上1名(占1.85%)。11名护士接受过培训,其中5名接受过生产企业(公司)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名接受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护理行业学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名接受过PICC风险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培训。
1.2.1 问卷设计 阅读相关文献设计《关于护士能否进行特殊操作告知及签字的问卷》,问卷包括一般资料和PICC告知相关问题两部分,后者包括对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态度及原因、所在病房执行告知的现状、个人倾向哪种告知模式及原因等。将问卷发给5名执行PICC操作的护士进行预调查,根据他们意见进行修改。
1.2.2 问卷调查 对54名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54
份,回收54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用SPSS 16.0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采用描述性分析。
被调查护士认为PICC操作之前应向病人进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原因为操作有创(50名,占92.59%)、潜在风险大(50名,占92.59%)、价格昂贵病人承担费用高(48名,占 88.89%)。
38名护士(占70.37%)认为是医师决定病人是否需要留置PICC。50名护士(占92.59%)认为临床实施的是“医师告知,护士实施”模式,4名护士(占7.41%)选择“护士告知,护士实施”。
选择“医师告知,护士实施”模式的50名护士中37名护士(占74.00%)认为护士面临操作失败、出现不良反应和医师告知之外问题的法律风险;2名护士认为护士不能承担PICC告知与签字所面临的风险;经过培训的11名护士表示自己会在实施前再次进行告知,相关原因为进行有效补充保护病人权益,使病人明确风险,做好自我保护,防止纠纷。
22名护士(占40.74%)认为应该采取“医师告知,医师实施”模式,14名护士(占25.93%)认为应该采取“医师告知,护士实施”模式,11名护士(占20.37%)认为应该采取“护士告知,护士实施”模式,7名护士(占12.96%)认为应该采取“医护共同告知,护士实施”模式。
15名护士(占27.78%)认为护士能承担PICC告知与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原因主要为护士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工作;39名护士(占72.22%)认为不能承担该项工作,相关原因主要为法律上未给护士相应授权。
100%被调查护士认为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护士能否进行特殊操作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
目前临床使用的PICC导管基本上是三向瓣膜式[11],常用于肠外营养、化疗等,与第一代相比,其具有更加安全、防止血液反流和气体栓塞、无需使用肝素、维护简便、病人可带管出院等优点。缺点是有心律失常、静脉炎、拔除困难等并发症或医疗意外,但穿刺依然比较复杂,需要定期或在给药、输血后维护。PICC导管价格比较昂贵,从几百元到一千多元不等,以北京市个人自付比例30%计算,病人需要自付100~400元[12]。护士认为PICC操作之前应向病人进行告知的原因为操作有创、潜在风险大、价格昂贵病人承担费用高,说明护士对该操作比较了解。
70.37 %的护士认为目前临床主要由医师决定病人是否需要留置PICC,并未像我们预料的是护士起主导作用,这可能和护士认为如果医师不开医嘱,护士无法进行此项操作有关。部分选择医师的护士在问卷中陈述:在他们病房是护士先告知病人实施PICC的目的、优缺点,如果病人同意再告诉主管医师开医嘱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这说明实际上护士是PICC的主导者。
对于目前PICC告知与执行模式,结果是92.59%的护士选择“医师告知,护士实施”,这符合临床的现状。虽然4名护士选择“护士告知,护士实施”,但实地了解我们发现他们病房实际上还是医师告知签字,护士实施操作。
大多数护士认为“医师告知,护士实施”模式对护士而言有潜在法律风险。从护士角度来讲,PICC和传统护理操作最大的不同是它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但自己又不参与这个过程,其必然担心医师告知是否全面、清晰。11名经过培训的护士均会对病人再次进行告知,说明告知与实施脱节、难以分清相关责任是护士产生焦虑的主要原因。
22名护士(占40.74%)认为应该采取“医师告知,医师实施”模式,11名护士(占20.37%)认为应该采取“护士告知,护士实施”模式,显示61.11%的护士倾向于告知与实施者为一人,说明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减少法律风险。其中护士更倾向于“医师告知,医师实施”模式,说明护士承担风险意识淡薄。一直以来,护士承担的工作安全性大、并发症少,而医师的工作风险相对比较大。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方解决纠纷的参与者也多以医师为主,护士因而缺乏承担风险的思想和经验。
特殊操作的实施者和告知者是否必须为同一人,我国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报道,探讨此问题似乎微不足道。但是PICC的告知、签署法律文件、实施操作、日常维护、健康指导等环节的规范化、连续化在保障病人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以及降低护理人员法律风险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实施者最好既参与告知,也参与操作。
对于护士能否承担告知与签署知情同意书,部分护士认为能,相关原因主要是“护士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大多数护士认为不能,相关原因主要是“法律上未给护士相应授权”,这说明护士的知识水平、沟通能力等不是护士承担PICC告知与签署知情同意书的障碍,只要给予护士相应培训及授权,他们完全可以胜任此项工作。本调查中100%的被调查护士赞成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规定护士可以进行护理特殊操作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008年6月全国多家医院、学术团体在天津发表《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认为“对病人的告知一般由该病人的主治(主刀)医师进行,非主治(主刀)该病人的医师或护士由于不了解该病人的治疗计划,在回答病人的有关询问时应当谨慎对待”。PICC技术进入我国有10多年时间,培训已逐步规范化[12,13],PICC护士已具备告知的知识、方法等,其比医师更了解操作过程、风险、维护等,我们认为在与医师充分沟通治疗计划的前提下,护士能够承担告知与签署法律文件的工作。
在国家没有进行相关立法之前,如何解决PICC告知与实施脱节问题?本次调查中7名护士(12.96%)提出了“医护共同告知,护士实施”模式,即医师、护士一起向病人解释PICC的目的、风险、费用等,最后医护共同签字[14],告知具体是以医师为主还是护士为主,各医疗机构可自行决定。这样既可加强医、护、患之间的沟通,弥补医师的告知遗漏,又可减轻医师、护士焦虑,值得临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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