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苗
(徐州工程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高师院校承担着为基础教育培养合格教师的重任,而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诸如加快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强化高师院校办学特色等一系列新政策,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类的教育都比较看重教师的质量,他们需要学科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强,有责任心、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教师。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实践能力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教学技能这一环节尤其薄弱,致使小教本科生的学科竞争优势不明显。
作为未来的教师,作为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良好的教学技能是我们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它是就业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是师范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师范生素质的核心内容;是教师必备的教育教学技巧。掌握良好的教学技能,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更有利于提高我们小教本科生的就业竞争力。教学技能薄弱,严重影响师范生的培养质量,影响未来教师队伍的素质。所以,小教师范生在教学技能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提高小教本科生教学技能的策略也值得我们去探索。
关于什么是教学技能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参考各种文献了解到关于教学技能的一些观点。湖南师大的胡淑珍综合各种观点,提出:“教学技能是指教师运用已有的教学理论知识,通过练习而形成的稳固的复杂的教学动作系统。它既包括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反复练习或由于模仿而形成的初级教学技能。也包括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按一定方式经过多次联系,使教学活动的基本成分达到自动化水平的高级教学技能即教学技巧。”[1]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在《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说明:“教学技能被认为是教师运用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验来完成某种教学任务的活动方式。”[2]根据这些理念,我认为,教学技能是一种教学活动方式,是师范生在将来从事的教学情境中,运用相关教学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经验等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一种专业能力。
《高等师范学校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大纲》对教师教学工作技能的分类包含五个方面:教学设计技能、使用媒体技能、课堂教学技能、组织和指导学科课外活动技能及教学研究技能。其中课堂教学技能的训练涉及九个方面,包括导入、板书、演示、讲解、提问、反馈和强化、结束、组织教学、变化等技能,课堂教学技能又是教师教学技能的核心。本文所调查的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包括教学设计技能、教学操作技能和教学评价三方面的技能。
本文主要根据江苏省设有小学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包括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江苏教育学院、常熟理工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徐州工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这八所学校对小教师范生的不同培养模式、方法和内容,以及小教师范生自身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和研究。
目前,一些高师院校为提高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通过不同的途径、采用不同的模式,各自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当前高师院校在培养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这一方面,就总体而言还存在着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1.师范生的理论学习多于实践锻炼,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密切。
高师院校重视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极少设置教学技能训练课,而师范生本身对一些纯理论性知识的学习兴趣又不大,而且不能很好地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从上面的图表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学生认为他们所学的教育理论知识与实际教学的联系并不密切,并且不知道怎样学以致用去解决实际问题。这就出现了一种高师院校的常见现象:许多成绩优异的师范学生,其实践能力却远远不行,也就是所谓的高分低能。
2.指导教师队伍素质不高,有经验的优秀教师不多。
根据上图表可知,一些高校的教师不能对小教师范生教学技能的训练进行有效的指导,有时候不同的技能都是同一个老师在指导,这显然是不行的。而且熟悉小学教育现状的教师不多,在教育见习后指导老师也不能给予详细的点评。这直接影响了师范生教学技能的提高和教育见习的质量。
3.教育见习时间不足,没有针对性,效果不大。
教育见习与教育实习是小教本科生获取实践性知识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对于尚处于大二、大三的在校生,教育见习则成为其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方式,其基本要求是了解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概况、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小学教育现状及教改动态,获得小学教育的感性经验,为教育实习做准备。[3]
根据上表显示,多数高校组织师范生进行教育见习一般只是一个学期一两次,多则三四次。每次也就是小学一两节课的时间,内容也只限观察小学生,或是听听小学老师事先准备好的公开课等。而且有些高校还不分年级、具体专业方向等实际情况,把所有的学生全部聚集到一起去进行同一种见习,没有什么针对性。
这些流于形式的见习时间短不说,还没有充分的训练机会,学生的技能得不到提高,也看不到真实的小学教学现状,更感受不到教师职业情感。而且有时候教育见习的师范生人数一次性过多,而指导老师过少,所以在多数情况下,教师不能对师范生进行充分全面的指导。这也就使教育见习的效果达不到。
4.高师院校对师范生的培养内容不全面,对于学生的教学技能培养不够重视。
目前,高师院校培养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方式单一,主要还是讲授式。从图表得出,很多高师院校重视培养师范生的“三字一话”能力(即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和普通话),较多地忽视了设计教案、说课、使用媒体等能力。而且在训练教学技能之前,关于一些教材教法的专业知识课程没有开设,这就不利于师范生对教学技能训练的理解。
5.师范生的自身专业情感不强。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多数小教专业的学生是因为接受调配、家长愿望等客观原因而选择这个专业的,可见他们对小学教育专业的选择并不是发自内心的,从而对小学教育专业的学习兴趣不大,所以就不稀罕、也不重视教学技能的训练。而小教师范生只有了解其所学专业,肯定其专业价值,才能够主动去接受它,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专业学习中,进一步地提高教学技能。
1.夯实理论基础,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
培养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理论知识是必须具备的,所以仍要以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主。高师院校要对师范生的教材知识进行整合,增加有利于教学技能训练的教学法知识。只有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并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注意学以致用,更好地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才能为提高教学技能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提供更多的教育见习机会,增加教育见习时间,增强教育见习效果。
高师小教本科专业技能训练应密切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良好的教育见习活动是提高小教师范生教学技能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小教师范生教学技能的有效基本途径。学生通过教育见习了解真实的小学教育教学情况,感受小学老师的真实情感。高校要创造条件,构建一种高效的教育见习体制,尽可能地让我们小教师范生能够在真实的教学情境中面对小学生上示范课,以此训练我们的教学技能。
3.有效利用微格教学。
微格教学是一种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来培训师范生和在职教师教学技能的系统方法。它为我们提供一个可操作的环境,将复杂的课堂教学技能简化,并使学习者得到大量反馈信息,是训练和提高教学技能的有效方法。高师院校有效利用微格教学,对提高师范生的教学技能起到促进作用,并为以后真实的教育教学活动奠定一定的基础。
4.观察优秀教师讲课。
人们可以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而间接地产生学习,班杜拉称这种学习为观察学习。班杜拉认为人类的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观察而习得的。
根据上图可知,大部分师范生是希望学校邀请专业特级教师前来授课的。当师范生在确定观察的目的和计划之后去观察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时,就会受到优秀教师的熏陶和鼓舞,这样可以培养自身的专业情感,学生也可以通过观察模仿这些优秀教师的教学技能技巧。久而久之,师范生的教学技能就会在观察与模仿中有所提高,同时会学到更多,进而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5.提高小教师范生的专业认同感。
教师的专业认同主要是指教师个人或群体在教育教学专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自己身为教师的理解和看法。专业认同是影响教师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教师有效开展专业实践的重要保障。[4]所以,提高小教师范生的专业认同感,是其积极主动地参与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教学技能和取得良好的实践成果的重要保证。
6.高师院校加强对师范生技能培养,凸显小教个性。
新教育理念下的高师小教专业不仅要注重学术性——这是一切高等院校的共性,更要凸现师范性——这是师范院校的个性。[5]小学教育具有基础性、启蒙性和综合性的特点,高师院校小学教育专业技能训练必须以此为前提。
高师院校要根据师范生教学设计技能、教学操作技能、教学评价技能等不同的教学技能的特殊情况,实施具体的培养措施。加强第二课堂,经常开展一些类似于演讲、说课、讲课、教案设计、课件制作等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调动学生参与竞赛的积极性,在竞赛中训练学生的教学技能。另外,还应多聘请一些熟悉小学教育情况的、有经验的优秀教师给小教师范生进行多方面的指导,而且高校老师在授课时可以分批让学生轮流走上讲台进行短时间的说课、教学等训练。以此来有效促进小教师范生教学技能的提高。
教师的教学技能是教师必备的专业基础技能,也是实现教师人生价值的前提基础。提高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是高师院校向社会输送合格小学老师的基础。不管是小教师范生自身还是高等师范院校,都要重视师范生各种教学技能的培养。不断地增强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意识,丰富和提高小教师范生的教学技能,在实践中形成小教师范生自己的教学特色,为以后做一名合格的小学老师做准备。
[1]乔晖.近十年教学技能研究综述[J].盐城师范学院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
[2]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58.
[3]袁霞.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培养模式的调查研究——以南京晓庄学院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09.
[4]李彦花.教师专业认同与教师专业成长[J].课程·教材·教法,2009,(1).
[5]刘捷.经验与启示:高师教育百年回眸[J].课程·教材·教法,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