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改变
香港于1955年制定了第一条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例、也是传统的规范性法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至1988年,33年间共制定了26条各种不同类型的法例。1989年,香港引入了以“表现为本”的立法理念,制定了雇主和雇员的一般性责任条款,当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确定了责任归属的关键问题。条款要求工业经营的每位雇主,均有责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这正切合了“谁产生、谁面对、谁负责”的创新思维。而后在1995年完成的《香港工业安全检讨白皮书》中,又采纳了“自我规管”信条,建议企业订立“自我规管”模式的安全构建。香港于1999年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要求建筑工地和具规模的工厂,制定配套安全管理系统,以实行“自我规管”的运作。
01 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巡查工作地点,确保工作地点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表现符合法例的要求
02 劳工处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法例的讲座,加强他们对职安健法例的认识
●“自我规管”原则的十四个管理元素指标
2002年四月份正式执行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中,“自我规管”原则涵盖十四个管理元素指标,分别是:
1、安全政策
2、安全组织架构
3、安全训练
4、内部安全规则
5、安全视察计划
6、危险控制计划
7、意外/事故的调查
8、对紧急情况的应变准备
9、对次承包商的评核、挑选及管控
10、安全委员会
11、工作的危险分析
12、安全和健康的意识
13、控制意外及消除危险
14、职业健康危害的保障计划
●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取得明显进步
企业引入“自我规管”,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的最有效方法。自引入及实行“自我规管”模式以来,很多企业已建立了针对他们行业的内部安全管理系统,并成为行业内安全表现最佳的企业。
从整个香港来看,过去十年,由于施行的安全管理规例,规定建筑工地和具规模的工厂,必须实施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审核和查核,以达致持续改善的目标,因此,香港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表现,取得明显进步。2010年所有工作地点的职业伤亡个案数字和以每千名雇员计算的伤亡率较2001年分别减少22.0% 和28.2%;工业意外数字和工业意外率较2001年分别下降50.9% 和44.2%;建造业的工业意外和工业意外率较2001年分别减少68.7%和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