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珍崔荩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信息资源共享是各高校发展的迫切需求和共同愿景,而利益平衡机制则是关系到信息资源共享成败的关键因素。有些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独具优势,实践进展却相当缓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平衡机制上的缺陷,无法有效调和参与主体在责任、利益、成本分配问题上的分歧。因此,分析信息资源共享的规律和现实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对于高校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利益平衡机制是指不同利益的合作者之间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管理层的有效领导、良好的激励措施、广泛认同的文化软环境等方式,科学地制约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分配各种利益成果,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均衡,达到互利互惠和多方共赢的目的。[1]利益平衡机制的实质就是合作者之间的利益调节因素和方式,通过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保障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就是以信息资源为基础,以利益互惠为原则,以提高资源效益为目的的行为和利益关系。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是通过对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相对平衡,并促使各相关主体产生一种积极参与共建共享的驱动力,从而实现对各相关主体思想行为的引导与控制,实现共建共享目标的调节过程和方式。[2]在利益平衡机制中,经济利益是基本驱动力,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占有社会资源多的图书馆有责任在资源共享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同其他利益平衡机制一样,信息资源的利益平衡机制也涉及到参与各方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间的平衡。
①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信息资源共享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只是随着资源共享范围的扩大、共享紧密程度的提升,使共享资源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超过了共享成本,信息资源共享才成为可能。也就是说,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就是共享主体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积极选择行为,只有当信息资源共享者的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受益)大于成本,共享行为才会发生,共享关系才能稳固持久。
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节也是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利益基于权利而产生,并受到义务的约束。在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据参与主体所享受权利的大小来设定相应的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另一方面,各参与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方利益,以求得利益上的平衡。
③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效率与公平是利益关系中的普遍矛盾,利益平衡的核心也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信息资源共享中,有些图书馆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多,实力雄厚,有的则相对薄弱,共享能力较低。笔者以为,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应该站在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在适当追求效率,保护共享积极性的基础上,占有社会资源多的图书馆有责任在资源共享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信息资源共享并不是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它是建立在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的利益选择,其中所涉及的利益的多重性及其对立与冲突是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的深层原因,信息资源共享也只有建立在这一利益均衡的理念之上,才是稳定、牢固、可持续发展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与成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经济学中,我们依据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将其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再依据公共物品是否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和消费的无损耗性两个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信息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被某一用户使用时,并不影响其他用户同时使用该信息资源,同时也不会影响该用户使用的数量和质量。[3]但是对于特定时间内的某些信息资源,如一本印刷文献,某一用户使用则意味着其他用户不能在同一时间使用该文献。因此,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致使公共物品的消费和生产出现“免费搭便车”现象,即某些人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付出较小的代价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信息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高校信息资源建设往往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在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一些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的高校就可以成为“免费搭便车者”,享用到额外的基础好、规模大的高校的信息资源和服务。这种情况下,更多的参与者就会选择“搭便车”,影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如果所有的高校都成为“免费搭便车者”,将最终造成没有信息资源可共享的局面。
利益平衡机制通过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的调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免费搭便车”行为,并给予信息资源贡献者一定的利益补偿,以保护参与者的积极性,维持信息资源共享的正常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克服信息资源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防止“搭便车现象”的最有效途径,也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4]
从现实情况来分析,高校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各具特色,信息资源共享可以使各高校资源优势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获得更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高校隶属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各高校信息资源建设的基础和规模各不相同,服务层次存在一定差异,加之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协调,给信息资源共享带来相当的困难。因此,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这些差异,也是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践的现实选择。
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有百余所高校,西安交通大学隶属于交通部,信息资源建设侧重于理工科;西安工业大学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航空、航天、航海工程教育方面独具特色;西北大学属于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拥有社会科学方面的丰富馆藏;第四军医大学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医学信息资源方面独具特色;西安音乐学院和西安美术学院则拥有音乐和美术方面丰富的信息资源;此外,还有大批民办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早在2005年,陕西省教育厅就将“陕西高校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中,很多专家学者都对陕西省高校信息资源共享寄予厚望并进行了反复论证,笔者在CNKI中搜索到相关文章20余篇。但是,陕西省高校信息资源共享一直处于“理论探讨多,实际行动少”的状态,深层次、实质性进展并不大。笔者以为,利益平衡机制的缺陷是阻碍陕西省高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些高校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同时在馆藏基础、设备条件、经费来源、人员素质等各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加之缺乏一个有足够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各馆在共享中的权利与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冲突致使信息资源共享举步维艰。因此,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高校信息资源共享在实践中取得突破的现实需求。
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仍是信息资源的主要“买单者”。各高校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各系统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图书情报机构的行业学会、协会和工作委员会又没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给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此,确保政府的主导地位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集中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涉及的方针政策、重大方案以及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统筹考虑和利益兼顾;另一方面,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对高校信息资源共享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组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能有效提高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效率。首先,图书馆资源共享应当立足于市场需求,充分考虑参与者信息资源的互补性、兼容性,使信息资源共享能切实满足用户需求、解决参与者信息服务的供求矛盾。其次,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共享观认为共享不等于无偿使用,[5]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6]以市场规律为引导的平衡机制是防止“搭便车现象”产生的有效途径,使共享参与者的投入与有效产出相适应,有利于共享成员责任、利益、成本的合理分配。
社会平衡机制,即指社会运用其所独具的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机制。[7]有些高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较好,共享能力较强,主要是因为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那么,这些高校本身就有责任和义务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向其他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高校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实现资源分配中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平衡更多的是以一种自愿、自发和随机的形式表现出来。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平衡作为有效补充共同构建了高校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体系。利益平衡机制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则需要统一组织、合作协商、利益补偿以及相应的政策法律作为保障,以实现利益平衡机制的有效运作。
各高校多头的隶属关系给信息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带来一定障碍,而集中领导、统一组织却是维护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持续运行的关键。因此,以政府为主导,对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是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前提;各图书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双方合作互惠为原则,通过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协调利益,达成共识,可以有效地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考虑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积极贡献资源的行为给予补偿和奖励,以维系信息资源共享的信心和参与积极性,提高竞争力,这是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内在动力;将利益平衡机制写入相关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经济利益的分配,这是利益平衡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依据和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是高校信息资源共享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把社会平衡作为有效补充,建立合理、内在驱动的利益平衡体系,是信息资源共享稳定、牢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有效途径。
[1]莫泽瑞.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在机制——利益平衡.冶金信息导刊,2006(4):28-32.
[2] 楼靖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图书馆杂志,2006(5):20-23.
[3]陈兰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一种从公共物品理论视角的考察.情报资料工作,2006(2):28-31.
[4] 罗志勇.知识共享机制研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53.
[5] 东方.市场机制引导下的图书馆资源共享新模式.图书馆杂志,2007(2):28-29.
[6] 汪太贤.论法律的权利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5):135.
[7] 楼靖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图书馆杂志,200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