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忠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回避公示的文化解读
○周国忠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及任职期满后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的制度。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干部每年报告两次收入状况,交到组织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这是我国首次对官员申报制度进行“试水”。学界普遍认为该制度设计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只规定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收入与财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等,谁拿了多少,即使不申报,其他人心里也有数;而财产则不然,当一个官员住着别墅、开着奔驰、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时候,老百姓就有权知道,他的财产来自何方?二是收入申报的资料是不公开的,申报了多少,是否隐瞒等等,纳税人都无从知晓,从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意义。
反腐是个历久弥新的老问题。我党一直在探索如何从制度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两大《规定》虽然把申报内容扩充到一定范围的家庭财产,但在条例中又指出:“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9年9月18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随后举行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会,更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这些《规定》或会议精神,体现了我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历经十四年的实践却始终在回避公示,回避民众的监督。尤其尴尬的是,至今也没有哪一个贪官是因这些《规定》的执行而落马。
缺乏反思的民族是不成熟的。那么,我们该如何从文化上解读十四年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时始终在回避最关键的一环——公示?换句话说,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回避公示的深层原因何在?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理论上讲,早已不是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有过许多精彩言论。孔子曰:“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但是,这些高论得到践行的很少。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常出现在报告总结中。但在操作层面上,“公仆”的意志往往凌驾于民众的意志之上。“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仍比比皆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官本位,还是民本位、人本位?这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课题,关键是看怎么做。遗憾的是当今社会官本位依然根深蒂固,成为干扰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君不见,有多少“公仆”高高在上,群众的意见成了耳边风,更别说情为民所系;君不见,有多少“公仆”跑官要官,一旦得势就私欲膨胀,更遑论利为民所谋;君不见,有多少“公仆”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权力观,直至成为阶下囚之前仍做着日进斗金的美梦。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刺向腐败的一把利器,当然会遭到利益集团的阻挠。“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阻力主要来自领导阶层。反腐学者邵道生曾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因为“领导层”(当然不是指所有的领导人)的“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时,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推行下去,因为它触及到“领导层的利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的最重要环节在于申报内容是否“保密”。正是因为制度设计涉及到制度设计者本身的利益,故而很少有官员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隐私”进行曝光,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从事“第二职业”,有很多隐性收入的干部当然不愿意申报和被公示。于是在制度设计时便强调: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所以设计官员财产申报时便从维护隐私权出发进行“保密”。再说,人们习惯认为干部的素质觉悟比较高,以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会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用不着公示让群众监督就能收到约束的作用。但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讲大话、空话、假话,并不少见,谎报、瞒报、漏报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对涉及利益要害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足够的政治勇气是很难收到实效的。
世界上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推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要求公职人员财产必须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公职人员掌握了特殊的权力,就相应地要牺牲作为“公民”的部分权力,这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后带动大家共同富裕是总设计师的设想。有人说:领导是火车头,让领导先富起来,公民致富的“火车”才能跑得快。有人说: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切,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会产生不和谐的因素,打击官员们致富的积极性,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有人说:我们的领导干部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出淤泥而不染,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但也有些官员难免有些灰色、黑色收入,提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对整体领导干部的玷污,会给整体干部的形象“抹黑”,会让不明真相的老百姓对官员的高收入与普通群众低收入的强烈反差产生不良情绪。总而言之,要求官员申报财产是可以的,但对内“意思意思”就行嘛,不要对外公布,自找“麻烦”,破坏和谐的政治局面。
目前,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反腐效用已无异议,但在推出的时机上却顾虑重重。有官员指出,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必须依赖完备的现代信用实名联网制度,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监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种看法,实际上过分低估了群众的监督力量。近年来,王全杰、韩德云等全国人大代表屡次提交《财产申报法》提案,但有关部门的答复是“条件尚不成熟”、“积极准备中”。笔者以为,虽然一些基础条件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等,目前还不完善,要对官员财产进行审核困难很大,但要求任何一种制度从一开始就完美,可以永远适用也是不可能的。路要一步步的走,但不要回避本质,回避公示。实践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职人员审核容易忽视的角落往往逃不过群众的眼睛。
(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 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