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2009-08-03 01:03:08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09年7期
关键词:李俊委托监护人

女友吵架跳水溺亡,男友见死不救是否要赔偿

Q我女儿林美与李俊是恋人,交往一年后,双方争吵不断,林美为此自杀过两次。2009年3月5日晚,林美与朋友一起喝了很多酒,后来接到李俊打来的电话,应约到郊区河边与李俊见面。李俊坚持要与林美分手,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的争吵。林美以死相逼,并跳入两米多深的河中。李俊见状打电话报了警,之后未实施任何救助便自行离开,林美随后溺水身亡。我准备对李俊提起赔偿诉讼,请问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A[分析与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俊是否要对女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林美的跳河自杀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林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与李俊发生情感纠纷时不能冷静、理性地对待,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其本人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由于李俊与林美之间有恋爱关系,林美是被李俊约到河边,事发时双方正在发生争吵,所以李俊对林美的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的义务。林美曾因恋爱问题两次自杀,而且事发当晚她已喝醉,并以死相逼不想分手,李俊应当预见危险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但他不仅不及时加以劝阻,反而与林美发生激烈的争吵并坚持要求分手,极大地激化了矛盾,使林美受到刺激而跳河自杀,所以李俊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

林美跳河后,李俊仅打电话报警后就离开现场,没有现场呼救,也没有及时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救助方式,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见死不救”的行为与林美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李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您可以对李俊提起赔偿诉讼。

父母委托他人监护孩子时,

孩子致人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Q我和妻子在外地经商,把儿子寄养在朋友张全家。我们约定:由张全照顾孩子的生活、对孩子的一切行为负责;我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前些日子,我儿子在学校撞伤了同学,对方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我认为儿子已托付给张全,张全对孩子负有监护义务,并且之前我们已经约定过张全要对孩子的一切行为自责,所以应该由位承担赔偿责任;张全则认为尽管孩子托付给他管教,但毕竟不是他的儿子,并且儿子在学校的行为他也无法控制,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谁的说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A[分析与解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共监护人,但监护人可以把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行使,这种行为叫做“委托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委托监护中,监护人可以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但不能将监护资格和责任转让给他人,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在本案中,你和张全就儿子的监护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委托监护,你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并不因为将孩子委托他人监护而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你儿子伤害他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你和妻子承担。对于受托人张全而言,是否有过错是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被委托人的过错,应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失上。在本案中,孩子的侵权行为是在学校自行实施的,张全不存在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过错,所以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你和妻子应对孩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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