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垄断让王雪冰成为重要的行贿对象,金融垄断也迫使孙大午触及禁区
王雪冰:金融病的解剖标本
前不久,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3年短短一年中,三位全国性银行的行长被判刑。先是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终审判决犯轻微罪,免予刑事处罚)。然后是原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小华同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后是王雪冰。不约而同,三人所触犯的均是受贿罪。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很显然,向他们行贿的人不是傻子,而是希望从他们那里得到好处,而且只有通过贿赂才能得到好处。他们能给别人提供好处,当然是他们手里所掌握的金融资源,比如信贷资金。
所有经济性资源都是稀缺的,金融资源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竞争性金融市场上,银行家与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是两个企业家之间的普普通通的交易。
从理论上说,银行家与客户根据其各自的知识和承诺而达成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有效率的。所有银行家围绕每一个最有可能保障信贷安全的客户展开竞争,而银行家作为一个企业家,其最根本的职责就是冒险作出判断:该人是否确实属于能够对金融资源加以最有效利用、从而保障本行权益的人。
而所有客户围绕每一笔可供应的金融资源展开竞争。也就是说,每一元钱的金融资源,都会透过价格机制,流入到因为预料到自己可以对该资源加以最有效利用、因而最有理由得到它的人的手里。
动态的竞争过程可以确保双方通过企业家的发现过程,趋向于实现信贷资源的最优配置。
然而,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格局却同时扭曲银行与金融客户的行为。信贷需求方是充分竞争的,而信贷供给方是高度垄断的,且属于国有垄断。于是,信贷市场的格局完全失去平衡,银行家获得了单方面的支配地位。
在这个市场上,需求方不再拥有通过开放的竞争获取金融资源的平等的机会。得到金融资源,也就成为了一种特惠权,是供给方可以出售的一种特权。个人和企业必须付出巨大成本购买这种特权,这种成本包括等待的时间、编织关系网络的时间和费用。这种成本远远高于竞争性市场中获取资金的成本。资金成本太高,就会吓退正常的企业。事实上,正常企业如果不投入巨额公关费用,根本不可能接近银行。
因而在这种机制下,什么人能够得到金融资源,按照经济学的标准衡量,是完全是任意的,或者说,银行家把资金出售给哪些人,取决于市场标准之外的考虑。也就是说,在需求方竞争而供给方垄断的市场格局下,获得金融资源的将是那些进行不正常成本-收益计算的企业。
首先是领导的好恶或者是害怕嫌疑,资金往往会流动到那些不计成本的企业手里,也就是国有企业那里,而这些企业的效率已被证明是低下的。
另有一部分金融资源则流动能支付得起购买特权之成本(比如贿金)的人手里。贿金多者,即可竞争到信贷资金。不幸的是,敢于支付这种成本的人和企业,往往是胆大妄为之徒,他们甚至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偿还贷款。
银行将发现,要找上述两类企业收回贷款,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从全社会的角度看,金融资源没有被引导流动到有可能最有效率地利用它的人和企业手里。这是一个负向淘汰机制。
因此,政府赋予银行以垄断地位,表面上有利于保证银行独享某些特殊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然而,事实上,垄断地位不可能给银行家足够的激励,使其为资金发现可靠的利用者,而需求方却有足够的激励用不正当的手法获取金融资源。而国有银行产权与治理结构内在固有的缺陷,又无法有力地约束银行工作人员抵御不良需求方愿意支付的成本。因而一般而言,垄断性银行的道德、经营风险,远高于竞争状态下的正常银行,其一些工作人员的贪婪,总是异乎寻常地表露出来。
由此看来,银行业改革的关键是要打破垄断,这不仅是创造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的前提,甚至也是拯救国有银行本身的关键所在。
孙大午:无法避免的牺牲
孙大午一案是必然的。
事实上,大午公司和附近村民的借贷关系约定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一倍多,在有关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的范围内,因此这些借贷关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利贷”范畴,而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许可范畴。
此外,大午公司吸收的农户“存款”并没有拿去放贷,而是去投资,所以也可以视作农户对大午公司的“贷款”。作为“贷款”,其支付年利率为3.3%左右,而银行贷款利率约为6%左右,相差一倍。与其说这是大午公司“高”息揽“存”,毋宁说是当地农户在向大午“低息放贷”。
但是公诉人指责大午公司“扰乱金融秩序”,其理由是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几乎吸收不到存款。显然公诉人的逻辑是:企业规模小时,民间借贷规模就小,不影响正式金融部门的存款业务运作,因而属于法律认可的“民间信贷”范围;企业规模大时,民间借贷规模较大,影响正式金融部门的存款业务运作,因而属于法律不认可的“民间借贷”范围。指责大午公司扰乱金融秩序,出发点是保护农信社这一金融“垄断者”的地位。
但问题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对民间金融正式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即正式化的字约、借款登记管理、利息安排,到村落设立代办点,甚至组建财务公司、金融公司或者信贷机构。孙大午无法看到其民间借贷规模是否已经触及当地法院法官所感知的民间借贷规模禁区线。这一禁区线由于没有法律的量化规定,只能是由地方法官凭其自身感知画定。
所以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大午公司必定会走出地方政府认定的“合法性”的现行框框,即走向在现行阶段地方政府认定的“非法性”。
但应该注意到,非正式金融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许多新建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抵押品或者担保,只能求助于非正式金融渠道。许多企业的资本金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如果没有这些民间借贷资金,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将更为举步维艰。
中国文化传统区分大传统和小传统。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安排属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小传统”,属于草根金融制度安排,受地缘、人缘和血缘关系的影响较大,基于民间的信任关系而存灭。
国家的正式金融部门制度安排作为“大传统”的组成部分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挤压“小传统”,但即便如此“小传统”却仍然颠扑不破。因此,正式金融系统不要企图打压一切非正式金融,即使打压也是徒劳的。
但是鉴于非正式金融活动只要规模扩大,必然存在自然的正式化趋势(比如大午公司在村落设立代办点),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应该制订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便企业融资时有法可循。
有些人可能认为民营企业合建的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偏小,成本大,风险也较大。实际上,许多“地下钱庄”的存在就说明中小金融机构是可以低成本存续的。中小民营银行的运作往往利用其熟知本地企业经营状况的优势,与企业主形成一种长期信任关系。其银行业务是嵌入于这种信任关系网络之中的。
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产权明晰而且产权主体到位(农信社这方面的情况好于国有商业银行),高息揽存现象也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但是为了防止大型金融机构通过大幅度拉高存款利率从而封杀小型金融机构,或者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周转不善时铤而走险过分“高息揽存”,可以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实行在一定幅度内的自由浮动。但是若要使得这一制度安排发挥最大效率,现有金融机构均应明晰产权,产权主体到位。
中小民营银行的金融安全与对之进行的金融管制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管制不是说要禁止民营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是要设置最低准入条件,一旦条件合格,即予核准进入。